
《加固技术规范》ppt课件.ppt
183页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 徐俊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施工图审查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第169号,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的通知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1984年全国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84]城科字第153号)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16-98,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9月14日,1 总 则,1.0.1 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使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规程 按本规程进行加固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1 总 则,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因抗震能力不符合设防要求而需要加固的现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一般情况,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
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 注:本规程“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1 总 则,1.0.3 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应对策 1.0.4抗震加固时,建筑的重要性类别及相应的抗震验算和构造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第1.0.3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1.0.5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 语 2.1.1 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 使现有建筑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而进行的设计及施工 2.1.2 综合抗震能力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3 面层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plaster splity 在砌体墙表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水泥砂浆或钢筋、水泥砂浆的加固方法2 术语、符号,2.1.4 板墙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ing with concrete splity 在砌体墙表面浇注或喷射钢筋混凝土的加固方法。
2.1.5外加柱加固法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tie coloumn 在砌体墙交接处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加固方法2 术语、符号,2.1.6 壁柱加固法 brick column strengthening with concrete column 在砌体墙垛(柱)侧面增设钢筋混凝土柱的加固方法 2.1.7混凝土套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R.C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或砌体柱外包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的加固方法 2.1.8钢构套加固法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steel frame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或砌体柱外包角钢、扁钢等制成的构架的加固方法2 术语、符号,2.2 主要符号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NG——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 Ve——加固后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S——加固后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2 术语、符号,2.2.2材料性能和抗力 My——加固后构件现有受弯承载力; Vy——加固后构件或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R——加固后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K——加固后结构构件刚度; f0、fk0—原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标准值; f、fk—加固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标准值;,2 术语、符号,2.2.3几何参数 As——实有钢筋截面面积; Awo——原抗震墙截面面积; Aw——加固后抗震墙截面面积; b——加固后构件截面宽度; h——加固后构件截面高度; l——加固后构件长度、屋架跨度;,2 术语、符号,2.2 主要符号 2.2.4计算系数 β0——原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 βs——加固后的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 γRs——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η——加固后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 ξy——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ψ1——加固后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 ψ2——加固后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
3 基本规定,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可包括整体房屋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并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注意美观; 3.0.1.2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3 基本规定,3.0.2 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加固的总体布局,应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方案,应有利于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尚宜考虑场地的影响 3.0.2.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宜使加固后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0.2.3 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3 基本规定,3.0.2.4 增设的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增设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3.0.2.5 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宜拆除或拆矮,当需保留时,应加固。
3.0.3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3 基本规定,3.0.3.2 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采用本规程中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验算,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 3.0.3.3 当本规程中未给出计算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参数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的方法进行验算,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2008版)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的取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2008版)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的0.85倍采用,但对钢构套加固的构件仍按原构件的规定值采用2 术语、符号,3.0.3.4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3 基本规定,3.0.4 抗震加固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和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3.0.4.2 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宜采用Ⅰ级或Ⅱ级钢 3.0.4.3 钢材的型钢宜采用Q235钢 3.0.4.4 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构件材料的强度等级3 基本规定,3.0.5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 3.0.5.2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暂停施工,在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3.0.5.3 当可能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时,施工前应采取安全措施4地基和基础,4 地基和基础 4.0.1 本章适用于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不利地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划分。
4.0.2 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影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第4.2.6.1款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其中,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应按加固后的情况计算,而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仍按加固前取值4地基和基础,4.0.3 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4.0.3.1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不足10%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4.0.3.2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10%及以上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4地基和基础,4.0.4 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4.0.4.1 基础旁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4.0.4.2 可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基础上 4.0.5 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对液化敏感的乙类和丙类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降或加固上部结构的措施4地基和基础,4.0.6 为消除液化沉降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4.0.6.1 桩基托换: 将基础荷载通过桩传到非液化土上,桩端(不包括桩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4.0.6.2 压重法:对地面标高无严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围堆土或重物,增加覆盖压力4地基和基础,4.0.6.3 覆盖法:将建筑的地坪和外侧排水坡改为配筋混凝土整体地坪地坪应与基础或墙体锚固,地坪下应设厚度为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宽度宜为4~5m 4.0.6.4 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4.0.6.5 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桩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4地基和基础,4.0.7 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4.0.7.1 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4.0.7.2 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埋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4.0.7.3 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5 多层砌体房屋,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第5章的规定5 多层砌体房屋,5.1.2 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不宜超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20%;当超过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5.1.2.2 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同一楼层中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5.1.2.3 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选用抗震加固方案时应特别慎重,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5 多层砌体房屋,5.1.3 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式验算: βs=ηψ1ψ2β0 (5.1.3) 式中 βs—加固后楼层或墙段的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