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防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3页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 通防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 第4条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 第5条根据本分监区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6条负责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第7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8条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 第9条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10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1条掌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12条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13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全操作技能 第14条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6条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矿井事故调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3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