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doc
9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 保险条款、投保单、 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以 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第第三三条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 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保保险险责责任任第第四四条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自燃;(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 暴风、龙卷风;(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责任任免免除除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一) 地震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二)(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政府府征征用用;;(三)(三) 竞赛、测试、教练,竞赛、测试、教练,在在营营业业性性维维修修、、养养护护场场所所修修理理、、养养护护期期间间;;(四)(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 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七) 驾驾驶驶人人有有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者者::1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 机动车牵引挂车;机动车牵引挂车;4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机动车;5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 况下驾车。
况下驾车八)(八) 非非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允允许许的的驾驾驶驶人人使使用用被被保保险险机机动动车车;;((九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十) 除除另另有有约约定定外外,,发发生生保保险险事事故故时时被被保保险险机机动动车车无无公公安安机机关关交交通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核核发发 的的行行驶驶证证或或号号牌牌,,或或未未按按规规定定检检验验或或检检验验不不合合格格第七条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五)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六)(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 失扩大的部分;失扩大的部分;((七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八)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九)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十))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十二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附属设备丢失;(十三)(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十四)(十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一)(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8%8%,负主要事故,负主要事故 责任的免赔率为责任的免赔率为 10%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 15%15%;;(二)(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30%;;(三)(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 故原因的,免赔率为故原因的,免赔率为 20%20%;;(四)(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 10%10%。
第九条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保险险金金额额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 ,保险人根据确定 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 价格(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 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 商确定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折旧率表折旧率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率9 座以下客车0.6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其他车辆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 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 80%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保保险险期期间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保险险人人义义务务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 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 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 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 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 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 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 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 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 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投保保人人、、被被保保险险人人义义务务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 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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