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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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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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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1、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问题] 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nb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著作权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2002年1月1日,《音乐家》杂志发表了作曲家赵某创作的一首以民族唱法演唱的音乐作品《朝霞》  2002年2月1日,某艺术院校的学生钱某看到该音乐作品以后,为完成教师孙某布置的作业,就将该作品改编成通俗歌曲,命名为《太阳升》,并将其提交给老师孙某。

      钱某并未在作业中标明该歌曲改编自赵某的音乐作品《朝霞》  孙某也是一位歌唱演员,为提高知名度,他正在筹划举办个人巡回演唱会看到其学生钱某提交的作业《太阳升》以后,孙某决定在其个人巡回演唱会中演唱该歌曲由于工作疏忽,孙某未将该决定告知其学生钱某2003年3月1日,孙某的演唱会如期举行,该演唱会免费对公众开发,孙某也不收取任何报酬演唱中,孙某向观众表明该《太阳升》为其学生钱某所创作,并对其表示了感谢  孙某的演唱会引起了李氏音像公司的关注2003年4月1日,李氏音像公司与孙某签约录制了以孙某的演唱会为内容的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其合同约定,录像制品的录制、发行所涉及的著作权许可授权事宜均由孙某负责办理,但孙某认为录制自己的演唱会不会涉及其他人的权利,因此也未再处理此事  2003年5月1日,录像制品以光盘的形式发行后,周氏唱片公司购买了部分光盘不久,周氏公司拟出版一辑名为《太阳颂》的录音制品,并选中了《太阳升》作为其中的主打歌曲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太阳升》系以发表作品,不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即可用以录制录音制品故,周氏公司直接请其雇员演唱,并录制完成了该辑录音作品事后,周氏公司按照规定与惯例向钱某寄去的报酬。

        天南电视台购买了部分周氏公司发行的《太阳颂》唱片2003年7月1日,天南电视台在营业中用该唱片播放了歌曲《太阳升》按照以往习惯,天南电视台也并没有就该播放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地北系当地的有线电视台,在天南电视台播放歌曲《太阳升》时,地北转播了天南电视台的该期节目,并且也没有就该转播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钱某、孙某、李氏音像公司、周氏唱片公司、天南电视台、地北有线电视台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则侵犯了哪个(些)主体的权利;并指出著作权法上的相关依据答:(1)钱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署名权,虽然钱某的改编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该行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孙某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著作权,也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赵某的作品已经发表,而钱某的作品尚未发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3)李氏音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氏与孙某的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不能免除李氏的侵权责任     (4)周氏唱片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依法律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赵某、钱某的音乐作品系被在先录制为录像制品,而非录音制品,且在先录制行为本身就已经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不符合此法定许可的要件;     (5)天南电视台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和周氏唱片公司的录制者权,天南电视台虽然可以不经赵某、钱某、周氏唱片公司的许可而播放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6)地北有线电视台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周氏唱片公司的录制者权和天南电视台的广播电视组织权,地北有线电视台虽然可以不经赵某、钱某、周氏唱片公司的许可而播放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另外,作为广播电视组织的天南电视台享有禁止未经其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

        3、特别公司是国家某行政机关主管的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部分上缴的独立企业法人1992年,特别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拟制作一种特别纪念章为了使该特别纪念章能够充分表现其特别意义,该特别公司便开始设计其特别纪念章的正面图案不久,特别公司便从一本杂志上发现了简单先生发表的一幅美术作品《简陋》,该公司认为《简陋》的色彩、图案和创意完全符合其纪念章正面图案的构想,便决定以此为模本经过精心设计,以《简陋》之图案为正面图案的纪念章制作完成该特别公司共制作了这样的纪念章2万枚特别公司在选图、制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1993年10月,简单先生获知自己的美术作品《简陋》被特别公司使用,便与特别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简单先生认为特别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设计制作纪念章,侵犯其著作权而特别公司则辩称,其行为是一种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问题]该特别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吗?为什么?  答:特别公司的行为不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而是一种侵权行为其理由是:(1)特别公司虽然是国家某行政机关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公司,但该公司本身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不是国家机关;(2)特别纪念章主要是用于收藏和纪念,不是国家公务行为。

      所以,特别公司以营利目的使用简单先生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甲公司制造出了一种新型的投影仪,并且立刻申请发明专利权其最初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包括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但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为了获得专利权,甲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方案修改为具有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最终获得了专利权  但后来的实践证明,缺少D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目的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投影仪产品仅包括A、B、C三个技术特征  甲公司的投影仪产品推向市场后,立刻出现了大量功能相类似的投影仪产品经过分析,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E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丁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F五项技术特征,且丁公司已经将具备该技术方案的投影仪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戊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H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己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四项技术特征,但投影仪系采用了一种新的专利方法来生产,该方法完全不同于甲公司的生产方法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乙、丙、丁、戊、己五家公司制造、销售投影仪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在侵权判断中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不是与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     (2)甲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被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禁止反悔原则)    (3)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乙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4)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不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5)丁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丁公司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F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均如此,其中包括从属专利问题);     (6)戊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戊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7)己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己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甲公司享有的是产品专利权,不管该产品是用何种方法制造的,均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5、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问题]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  (3)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不侵权 6、甲厂去年以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使用“香脆”二字作未注册商标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  [问题]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答:(1)①不能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不具有显著特征  (2)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 7、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商标注册证;1993年3月1日经国家工商局批准续展10年。

      1991年1月7日,第二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第一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决定由天龙阁饭店聘请高渊为面案厨师,从3月份起经营包子该饭店开业后,即在店门上方悬挂了一块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内容的牌匾,中间大号字书写着“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款的“正宗”和下款的“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均为小号字店门附近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认为,“狗不理”是该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包子所注册的商标,天龙阁饭店的招牌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遂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一审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和第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悬挂的牌匾,全文内容只是宣传了狗不理包子传人的个人身份;他们没有在自己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与“狗不理”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  [问题] 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如何分析处理本案? 答: 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狗不理”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自称为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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