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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违法处罚力度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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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72
  • 文档编号:33996033
  • 上传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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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劳动违法行为加强处罚力度的建议唐耀存劳动法确立了劳动违法与合法的标准,为劳动执法有了依据,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美中不足的是,劳动法对劳动违法的行为相当宽容,大多数劳动违法行为不受处罚,少数违法处罚也是象征性的,处罚力度很轻,对违法者可是不痛不痒,根本就起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很低,有些劳动违法还可降低劳动成本,从中受益,真是不违法都难从而导致目前的劳动执法无力、劳动违法相当普遍的现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普遍受到践踏,劳动关系紧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案件不断增加因劳动违法所引起的社会不稳定现象更是多了去了现举例如下:1、经研究发现,下列行为不受处罚: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不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故意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法,签订违法的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合同并不级补偿,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法等2、经调研发现,下列劳动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不签劳动合同,签订违法的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不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对于以上行为,都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而用人单位却不受惩罚,因此,用人单位没有理由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违法可直接降低劳动成本,少付劳动者工资,多剥夺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这也是效益创造的有效途径之一,用人单位为何不用呢尽管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举报权,劳动行政部门有监督检察权,但劳动法只授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权和非常低的劳动违法处罚额度,这种处罚对用人单位起不了惩处的作用,劳动行政部门也只能是无能为力,并且劳动行政部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的保护神,一定要去努力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还会存在一个不作为的可能,要是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基本上不得到什么保障了劳动违法对社会的违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间接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治安与社会和谐3、造就了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违法成本低,致使合法用人单位竞争乏力4、造成行政执法体系混乱,劳动行政机关执法威信受到严重威胁,民愤四起既然立法,就应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的处罚否则劳动法就是一纸空文,要他何用,还不如不要违反劳动法较严重,主要也就是因为违法处罚较轻的原故,有必要加强处罚因此,加强劳动违法处罚力度势在必行,具体措施如下:1、授予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违法的行政处罚权。

      凡是劳动违法行为都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并且把行政处罚规定为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不处罚就是不作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还应当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拖欠工资的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 300-600 元的罚款等等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投诉不及时处理的、不受理的或依照本法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而不罚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增加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强制执行措施等(扣压、冻结、银行划拨存款,行政拘留等) 例如: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劳动者的申请或依职权对用人单位财产进行扣压对于既无异议又拒不执行劳动部门责令的,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3、增加劳动违法犯罪的规定对数额较大的,对情节严重的,后果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例如: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用人单位并处罚金克扣工资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1 年以内有期徒刑,对用人单位并处罚金4、加大罚款力度,对直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受到到直接损失的要加大罚款额度。

      要使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获利所得例如:克扣工资的,处以克扣工资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拖欠工资的,处以拖欠工资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如此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扭转劳动者的略势地位,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仁慈就是对劳动者的残忍在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现代劳动关系当中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无可厚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平等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有益无害,何乐而不为呢很难想出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与处罚力度对国家对社会及对经济发展有什么不好2007 年 10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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