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
7页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 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学 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 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 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 主动地缴纳学费第三条 学杂费收缴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财务处负责 组织、收取、管理和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密切 配合,共同做好学杂费收缴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包括专科生、中U!专生、成人函授和业余学生等第二章收费管理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 学院依据XX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依法收取学杂 费,其中学费标准按照专业类型设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 住宿条件设定第六条财务处负责收集和建立学生收费信息,做好学 生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 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收费的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入学、学籍变动、休复学、退学、住宿名单、走 读名单等信息)。
第七条财务处不受理学生的现金缴费学院学杂费收缴 主要采用学生扫码或银行缴费方式,学生按照缴费须知规定 的程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杂费缴入财政非税系 统;未能按时缴入学费的新生于开学两周内完成缴费旧生 应妥善保管缴费收据,丢失不补第八条 各系(部)应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 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初两周内缴清学费,并 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教务科研处负责在教育 部学信政务网完成已缴费学生的学年学籍注册;第三年实习 的学生可以提前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如 确有特殊困难难以一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缓缴 手续第九条 学院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 容的多元资助体系,并为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 道”,经济困难学生(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以持有关证明, 按程序申请缓缴学杂费,并依照学院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或其他资助项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缓缴学杂 费:(一) 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尚未到 位,又难以及时缴纳学杂费二) 家庭突遭不幸,暂时难以按时缴纳学杂费三) 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第十条根据国家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予减免学费的学生 可向系部申请减免学费,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交校领 导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缓缴学费的审批程序:(一)在校学生需要申请下一学年学杂费缓缴的,在每 年6月底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新生需申请缓缴学杂 费的,在入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二) 申请人需填写《缓缴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 由家长签字确认三) 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审核《缓缴学费申请表》 并报学生工作处复审四) 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汇总各系(部)的《缓缴学费 申请表》报学院领导审批学院领导审批后,《缓缴学费申 请表》一份学生工作处备案,一份财务处留存,一份学生保 管五)学生持获得批准的《缓缴学费申请表》到所在系 (部)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二条学院严格执行“透明收费”政策,学院财务 处应通过设立收费公示牌、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收 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 监督,提供收费咨询第十三条每学年结束前,学院对各系(部)的学生缴 费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并对在缴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 个人予以表彰第三章欠费管理第十四条学院实行以学生工作处总负责,系(部)为 主体的学杂费催缴机制,各系(部)有义务保证本系(部) 学生学杂费及时足额地收缴,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 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院财务处负责向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 成人教育中心、各系(部)等相关部门及时提供学生缴(欠)费信息;学生工作处定期公布各系(部)缴费排行榜,督促 各系(部)做好学杂费的欠费催缴工作第十六条学院将学生缴费率作为对员、班主任考 核的主要依据,以每年6月15日计算每学年欠费率,年欠 费率达到3%以上的年级员和班主任不能参评优秀第十七条学院对欠费学生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第三章第十条“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 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凡不缴纳学杂费者,不予注(二) 凡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其评优、入党、获奖学 金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三) 有意欠费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缓缴资格的学生, 不予办理选课,不能正常进行学年学籍注册的学生将不能进 行毕业学籍注册,该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不准参加学院举 行的考试和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四) 已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其欠费期间获得的各类 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贴优先抵交所欠学杂费,待缴齐应 缴款项后恢复发放五) 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离校的欠费学生,学院将 保留依法追讨欠款的权利第十八条对于因未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造 成学杂费拖欠的部门,学院将作为工作事故予以通报,并进 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补缴及退费U!第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开除、转 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由教务科研处在变动确 认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办理学杂费补 缴或退费等相关手续第二十条缴费未注册的学生全额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留级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对 于复学的学生,如果其休学当年已缴清学杂费但原收费标准 与留级或复学后的收费标准之间存在差额的,根据其留级或 复学后的实际就读的时间,按月计算应补缴的学杂费差额, 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 10个月计算第二十一条凡本学年已缴清学杂费,但因退学、转学 等原因要求退费的学生,应根据该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 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二每 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 (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第二十二条被学院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因触犯刑 律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的学生,其所缴学费、 住宿费均不予退还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本学年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 学院全额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第二十四条学杂费的补缴及退费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如有新规定,按新文件执行本办法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