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docx
11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 篇一:国际法案例题 1, 湖广铁路债券案 分析:我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应继承该债务? 答:债务不继承A国民党政府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战役债务B为镇压革命国内革命运动向外国苦求接济而承受的“恶债” 2, 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分析:a、伊朗的行为在哪些方面 违反国际法? b、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 答:A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B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矩,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成进犯采纳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养护使馆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进犯伊朗当局不养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持续占领使馆拘押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C指出游行尚缺乏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养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D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3,孤独号案 分析: 1) 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矩?2) 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紧追权的规矩?应怎样裁决? 答:A 行使紧追权的规矩:务必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之内开头,紧追务必连续不停不能中断。
只有未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持续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不能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B、美国船两天后由另一艘追逐,属紧追中断,不符合紧追务必连续不停、不能中断的要求,而且美船有意击沉是不正值的C所以美不符合紧追规矩,应负赔偿责任 篇二:国际法案例 第一篇 总论 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 (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二)巴西联邦债券案 (三)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四)西南非洲案 (五)纳米比亚案 (六)蓝宝石——伊朗国家石油案 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一)德奥关税同盟问题接洽观法(国际常设法院) (二)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接洽观法(国际法院) (三)联合国的求偿问题接洽观法(国际法院) 三、国际法上的供认和继承 (一)路德诉萨戈尔案 (二)美国诉平克案 (三)渥尔夫索赫诉苏俄政府案 (四)阿波里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 (五)蒂诺科案 (六)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 (七)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 (八)杰克逊案(湖广铁路债券案) (九)光华寮案(日本大阪高等法院) 四、管辖权 (一)荷花号案 (二)艾茨曼案 (三)佐斯案 (四)国际工商业投资案 (五)安巴蒂洛斯案 (六)芬兰轮船主求偿案 (七)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 (八)告成运输公司案 (九)德雷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 (十)某些挪威公债案 五、国家主权豁免 (一)交易号案 (二)比利时议会号案 (三)阿兰札珠2曼底号案 (四)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 (五)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 六、国家责任 (一)查特求偿案 (二)罗伯特求偿案 (三)詹姆斯求偿案 (四)韦尔求偿案 (五)尼尔求偿案 (六)西华奇求偿案 (七)安德勒求偿案 (八)奥里诺科轮船公司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 (九)古斯道夫2阿道尔夫皇太子号和太平洋号案(常设仲裁法院) (十)默兹河改道案(国际常设法院) (十一)拉努湖仲裁案(仲裁法庭) (十二)古特水坝索赔案(国际法庭) (十三)温勃勒顿号案(国际常设法院) (十四)霍如夫工厂案(国际常设法院) (十五)帕涅韦兹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案(国际常设法院) (十六)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国际法院) (十七)对尼加拉瓜举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国际法院) 其次篇 国家领土 一、领土主权 (一)安娜号案 (二)温勃登号案 (三)通行权案 (四)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 (五)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仲裁法院) (六)东格陵兰案(国际常设法院) (七)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 二、边界问题 (一)帝汶岛仲裁案 (二)阿根廷一智利边界仲裁案 (三)印度一巴基斯坦西部(卡奇沼泽地)边界仲裁案 (四)隆端寺案 (五)边界争端案 (六)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 第三篇海洋法 一、海洋法律制度 (一)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 (二)孤独号案 (三)红十字军号事情 (四)科孚海峡案 (五)英挪渔业案 (六)渔业管辖权案 二、海洋划界 (一)比格尔海峡仲裁案 (二)英法大陆架仲裁案 (三)扬马延岛海疆划界争端 (四)北海大陆架案 (五)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 (六)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 (七)缅因湾区域海上边界划界案 (八)格陵兰—扬马延海疆划界案 (九)爱琴海大陆架案 (十)丘奇诉休伯特案 (十一)霍夫求偿案 (十二)威尔顿赫斯案 第四篇航空法 (一)1963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 (二)1978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 (三)意大利-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 (四)韩国客机事情 (五)1988年7月3日空中事情案 第五篇 国际环境法 (一)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二)托列峡谷号事情 (三)阿莫科2卡迪兹号事情 (四)核试验案 第六篇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 国籍 (一)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二)取得波兰国籍案 篇三:孤独号案 “孤独号”案 [案情]: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全体并以加拿大(其时为英国领地)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
该船在美国实行禁酒期间从事贩酒活动,该船的船员,除一人是法国人外,其余都是英国人1929年3月20日, “孤独号”泊岸在离路易斯安那海岸不到6海里半的地方,当它被美国海岸警卫船“沃尔科特号”察觉时,船工装有大量的酒它不顾“沃尔科特号”的讯号,立刻从泊锚处启程,向公海进去沃尔科特号”在后面紧追不舍沃尔科特号”的指挥官结果设法使“孤独号”暂时停船,但他要求检查该船证件和搜查该船时却遭到了拒绝当“孤独号”持续行驶时, “沃尔科特号”坚持紧追,由于其舰炮发生故障,它于是用无线电求援1929年3月22日,美国海岸警卫队的另一艘船“狄克斯特号”从相反的方向赶来加入紧追在离美国海岸200海里处,因“孤独号”依旧拒绝停船和采纳检查,“狄克斯特号”发出几次警告后,向“孤独号”开炮并把它打沉船上人员仅有一人生还,他被救起并被带到新奥尔良,在被拘留了48小时后获释 “孤独号”被击沉,引起加拿大的英国当局与美国政府之间的争执根据1924年1月23日英美缔结的《英美专约》第4条的规定,由英美两国指定两名仲裁员组成混合委员会,负责裁决两国之间因“孤独号”事情而产生的争端 双方的看法及理由: 英国当局认为,根据前引《英美专约》,英国同意:如英国船舶力图把酒运进美国,它应采纳美国当局的登临、检查,甚至可以探寻并把船只带到美国港口。
但这些权利仅可以在美国领海之外且自从美国海岸线起不超过该嫌疑船1小时航程(约10.5海里)所能达成的距离内行使在“孤独号”案中,美国大大违反了这一规定而且,击沉“孤独号”的不是开头举行追逐的那艘船,而是在追逐开头后两天从相反方向赶来的另一艘船,这违反了国际法所供认的紧追务必是急速的和持续的原那么根据该专约第4条,英国可以要求赔偿 美国政府辩称:美国公务船享有.“紧追权”,当追逐开头于1小时航程限度内之时,紧追原别是适用的美国认为,在以下前提下,沿海国有紧追权:(1)船舶在海的一片面实施了一个可罚的行为,而在这个海的片面内,沿海国命令停船是许可的;(2)尾追务必是急速的和连续的;·(3)拿捕不在外国领海内举行除此之外,拿捕的场所和追逐的距离是无关紧要的美国政府还指出,拥有“孤独号”的那家加拿大公司完全是受美国国民操纵的,他们都是著名的酒类走私者,为了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滥用了英国的旗帜 裁决及其根据: 1933年6月30日,混合委员会提出中间报告该报告指出,即使供认美国政府在当时享有“紧追权”,供认根据英美专约》第2条规定,“狄克斯特号”在追逐时有权行使“紧追权”以及供认其使用武力的方式和范围是正确的,有意击沉被质疑的船只也不能被该专约的任何规定证明是合法的。
在1935年1月5 日的结果报告中,委员会进一步裁定,击沉“孤独号”的行为不能为国际法的原那么证明是合法的鉴于“孤独号”船虽在加拿大注册,但实际上为美国公民操纵和全体,因此,委员会认为:对船舶及船货的损失,美国无须支付赔偿但是,美国击沉“孤独号”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美国政府应正式供认这次行为的不法性,向英国当局赔罪,并支付25 000美元给加拿大 [问题]: 1.什么是国际法上的紧追权? 2.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矩? 3.美国的紧追是否符合国际法上的相应规矩?本案裁决是否正确? [分析]: 1.在国际法上,紧迫权是指当沿海国有充分理由证明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时,可对该船舶从该国管辖水域向公海举行追逐由于这种追逐务必是紧随其后和不休止举行的,故称紧迫 2.因在公海上举行紧迫是对公海航行自由的限制,所以,国际法要求行使紧迫权应遵守如下规矩:紧追只能从追逐者的领海和受其管辖的其他海疆开头,不得待被追逐船舶逃至公海后才开头;紧追须有充分理由;紧迫至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紧追权由军舰或政府公务船舶行使,对被追逐船舶可以举行登临检查(又称登临权)或拿捕;紧迫无据或不当,对被追逐船舶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由追逐国予以赔偿。
3.本案的处境说明,美国从其有管辖权的海疆开头举行紧迫,是成立的但由于开头举行追逐的“沃尔科特号”退出追逐,而由追逐开头两天后从相反方向赶来的“狄克斯特号”接着追逐,这不符合“紧随其后和不休止追逐”的规矩此外,在行使紧迫权的过程中,只可以对被追逐的船舶举行登临检查或拿捕,没有任何可以对其使用武力并将其击沉的国际法规矩存在;因此,本案裁决美国向英国当局赔罪并赔偿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材料来源:河南政法BBS) —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