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doc
6页1广东省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中药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中药工作经验,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制剂、调配、检验、鉴定、加工炮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 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直2接责任者,延迟 2 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 4 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 2 年以上;(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工作 5 年以上;(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 5 年以上;(四)1966 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药学徒、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药(技)师证书或相当资格者,以及 60 年代初期招收的中药专科学生肄业后,至今一直从事中药工作,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 5 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3(二)1997 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符合学历、资历条件中第(四)款规定者,可选考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外语或医古文,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1.获博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中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0 周以上;(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的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中药制剂、调配、加工炮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4与 1 项以上中药药学研究、药效学研究、收集中药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中药毒副反应等科研工作;2.从事中药检验、中药材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 1 项以上中药质量、中药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 1 项以上部以上药品标准;(五)对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 3次以上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4.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 1 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5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著作 1 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二)出版著作 1 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 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第九条 破格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 3 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64.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著作 1 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其中,国家级 1 篇以上);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4 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 2 篇以上)第十条 附则(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