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AS-SC23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doc
20页CNAS-SC23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 Schemefor Forest Certifica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 次前 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R 部分 3R1 认可申请 3R2 评审 3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4R4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 4C 部分 4C1 基本要求 4C2 分包 5C3 质量体系 5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的要求 5C5 文件 5C6 记录 6C7 保密 6C8 认证机构人员 6C9 认证程序 7C10 认证决定 9C11 监督 10C12 再认证 11G 部分 认可业务范围分类 11附件A森林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12附件B(规范性附录)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要求 13附件C(规范性附录)多场所组织审核和认证指南 15前 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本文件是CNAS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范围1.1 为了提高认证机构实施森林认证审核的一致性和可信性,促进国内与国际的互相认同,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对森林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1.2 森林认证机构除了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以及本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CNAS制定的其他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1.3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的补充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森林认证规则》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中国森林认证标准(含森林经营、产销监管链、非木质林产品经营、竹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服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饲养管理、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3 术语和定义中国森林认证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R 部分R1 认可申请R1.1 森林认证机构应满足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应完整实施了不少于3个组织的认证审核,且森林认证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R1.2 森林认证机构应提交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所要求的文件,同时说明认证业务范围和适用标准等R2 评审CNAS受理认可申请后,制定认可评审方案,对森林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认可评审类型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R2.1 见证评审R2.1.1 见证评审项目数量初次认可时,至少见证1个审核项目如申请多个组别,则见证评审项目应覆盖申请业务范围的每个认证组别,在组内可抽样实施见证如见证项目包含预审和主审,需见证两个阶段机构获得认可后,在每个认可周期内,见证评审覆盖所有认证组别R2.1.2 见证评审项目要求经营认证组别的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经营活动(如造林、抚育、采伐、采集、更新、投入品使用等);产销监管链认证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经营活动(如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饲养管理认证组别的见证项目应包括一项或多项主要的经营活动(如饲养繁育、动物健康、动物处死与产品获取、采集、培育措施等)。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CNAS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业务范围名称及认证标准等R4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CNAS对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相关要求C 部分C1 基本要求C1.1 森林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森林认证规则》的要求实施审核及认证活动C1.2 在有要求时,森林认证机构应将组织结构信息提供给各利益相关方,包括负责以下工作的成员姓名与资质:a) 整体运作概况; b) 维护公正性机制;c) 运作政策的制定;d) 认证决定;e) 政策实施的监督;f) 争议处理C2 分包除审核报告的审查和认证决定外,森林认证机构可向外部机构分包认证相关的部分工作但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分包机构遵守本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关于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的规定,包括关于经营资质、客观性、公正性与保密性的规定等C3 质量体系森林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CC02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应包括以下认证程序内容:a) 申请受理;b) 预审要求(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c) 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d) 主审要求;e) 认证报告的审查;f) 同行专家评审(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g) 认证决定;h) 颁证;i) 监督和复评;j) 认证暂停的恢复。
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的要求C4.1 总要求森林认证机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与程序应满足CNAS-CC02规定的相关要求C4.2 认证范围的变更a) 认证范围变更不应影响最初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b) 在批准认证范围变更前,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现场检查的权利如认为范围变更对经营活动关系重大,森林认证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变更前进行现场检查C4.3 暂停恢复的条件组织就导致暂停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采取了纠正并制定了纠正措施,森林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验证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资格C5 文件C5.1 森林认证机构应至少在网站上公布CNAS-CC02所规定的需要公开的信息C5.2 当森林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内有明确界定的一部分时,应明确其与该组织其它部分的关系并使该信息易于获取C6 记录C6.1 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涉及下列内容的真实、完整、最新的记录:a) 各类人员、同行专家及委员会成员记录,包括简历、资格、保密协议、培训记录及潜在利益冲突声明等;b) 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适用时);c) 公正性委员会的工作记录;d) 认证申请;e) 认证合同;f) 审核报告;g) 同行专家评审的意见与反馈(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h) 认证决定记录;i) 公开的审核报告摘要;j) 投诉、申诉或争议,包括受理记录;k) 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C6.2 记录应安全存放,存放期限为当前认证周期加上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并在有要求时提供C7 保密除了满足CNAS-CC02保密要求外,森林认证机构还应确保同行评审组成员对在认证活动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C8 森林认证机构人员C8.1 森林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过程中每项职能所需人员的能力进行管理C8.2 森林认证机构应根据对各类人员(包括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检查/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等人员)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业务范围的特点,制定其管理和专业能力资格要求(包括与其职责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历等最低要求),并进行聘用、评价、培训和监督C8.3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从事森林认证的人员具备林业和相关领域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经营认证组别的审核组还应具备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其他认证组别的审核组还应具备相应认证范围的专业能力C8.4 森林认证机构应识别培训需求,并向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其他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提供特定的培训,以确保其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特别是应:a) 确保其审核员成功完成了基于GB/T19011的审核技巧培训;b) 根据人员的表现确定培训需求;c) 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持续培训。
C8.5 森林认证机构应对审核员的表现进行监督,采用的方式可包括见证审核、评价审核报告或依据组织反馈的信息等C8.6 从事森林认证决定人员(组)的能力要求应不低于本文规定的审核员的能力要求C9 认证程序C9.1 认证申请C9.1.1 森林经营、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野生动物生产经营等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a) 森林经营认证;b) 产销监管链认证;c)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d) 竹林经营认证;e) 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f) 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认证;g) 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h) 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对于多场所认证,组织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涉及的业务范围C9.1.2 申请认证时,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至少包括:a)组织概况;b)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c)相应认证业务范围所需的关键文件:—经营认证组别应提供森林经营方案概要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还应提供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概要;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还应提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森林公园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还应提供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认证还应提供珍稀濒危植物经营规划概要。
—产销监管链认证应提供产品组信息—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应提供饲养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许可文件等C9.2 审核准备C9.2.1 森林认证机构应向审核员提供相应认证的审核指导文件C9.2.2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组具备林业和相关专业应用知识的能力,经营认证审核组应具备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且同一名审核员不对一个组织进行连续超过3次的审核(初审、监督或再认证)C9.2.3 森林认证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其为每一次审核都编制了审核计划对于多场所的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计划应列出拟抽样的场所C9.2.4 对于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认证机构应在开展现场审核之前对组织的体系文件进行审核以判定其符合性C9.3 审核现场审核包括预审(适用时)和主审C9.3.1 预审(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a)对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b)确认评价范围;c)明确认证要求;d)收集以下重要的文件和记录:例如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经营方案、产品清单、森林分布图、林相图、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野生动物种群及产品情况等文件;e)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初始评价;f)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与标准的差距;g)初步确定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h)预审报告。
C9.3.2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森林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便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