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解读202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课件讲义).docx
23页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学解读2023年水利部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讲义)日,水利部制定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第一部分:《规定》的修订背景水利工程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水利部1997年颁布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公布,以下简称原《规定》),2017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原《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对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规范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行为、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建设质量强国年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一是原《规定》实施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必要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二是进入新阶段,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统筹水利发展和安全,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规定》中的质量责任界定、质量管理内容、质量监管方式等已不能完全满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
三是年来水利部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质量管理措施,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效,需要总结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第二部分:《规定》的要点解答1、《规定》修订的主要思路和考虑本次修订,主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环节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结合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及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出细化、实化规定,突出水利特色按照中央文件规定,强调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检测、监测等其他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规定》分为总则,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其他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9章,共76条2、《规定》对项目法人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强调,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
要求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同时,《规定》还对项目法人在质量事故报告、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3、《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勘测、设计质量是关系水利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同时,《规定》对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交底、验收和质量事故分析等提出要求4、《规定》对施工单位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规定》强化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
《规定》强调,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同时,在质量保修、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5、《规定》对监理单位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规定》对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准则、监理职责和内容等提出要求明确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同时,强调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6、《规定》在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职责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本次修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三定”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措施职责,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措施7、《规定》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规定》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行为,作出援引性处罚规定,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信用监管,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等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8、下一步对抓好《规定》贯彻落实有哪些考虑?下一步,我们将推动《规定》全面落实到位,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一是做好政策宣贯,适时组织对各省和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队伍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加快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统筹做好制度衔接等后续工作三是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 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验收工作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