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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例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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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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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行纪合同例子  案例41:运输合同?委托合同?  XX年11月3日,吉水县某粮油加工厂与个体司机罗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罗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某厂销售,运费1300元;售完货后,由罗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罗某将大米送到目的地出售后,代领了货款3XX元并返回,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境内时,突然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罗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罗某按合同支付货款3XX元  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运输合同纠纷,按照现行合同法所采严格责任原则,罗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厂货款3XX元理由是本案中罗某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除约定有关运输条款外,还约定由罗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该条款应属运输合同的附属条款,合同性质仍属运输合同,罗某已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罗某应安全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代领货款返回,如数交付给加工厂现罗某已领取货款,且货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抢,以致罗某无法向加工厂交付货款,构成违约,按照合同违约的严格归责责任原则,罗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支付加工厂货款3XX元。

      待案件侦破后,再由罗某自行追回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罗某不承担支付被抢货款的责任案例42:未签订书面合同所设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应依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确定  案情介绍  XX年6月至XX年4月间,尤羡治陆续向龙海市良兴商场有限公司提供价值人民币元“艾丝莲”牌日用化妆品,由良兴商场进行销售XX年8月至XX年3月间,良兴商场先后六次支付尤羡治货款人民币13567元XX年7月12日和XX年8月30日良兴商场两次退货人民币元,其余货款没有支付XX年12月30日良兴商场库存的价值人民币元货物被龙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并被行  政罚款5000元和责令改正原告尤羡治于XX年7月4日诉至龙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良兴商场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元审理中良兴商场对尤羡治提供的50张进货清单中盖有良兴商场业务专用章的6张清单提出异议,XX年11月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文本鉴定,6张进货清单上的业务专用章系良兴商场的业务专用章  裁判  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经营活动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依法有效尤羡治请求良兴商场按照买卖关系支付货款证据不足良兴商场要求按照交易习惯和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应予采纳。

      良兴商场主张从总货款中扣除被封存的货物证据不足,应依法退还给尤羡治据此,依法判决:1、被告良兴商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羡治货款人民币元及利息;2、被告良兴商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库存的“艾丝莲”去屑止痒洗发露200ml的41瓶,柔顺营养洗发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发露200ml的49瓶退还给原告尤羡治  一审判决后,尤羡治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进货清单上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上诉人总供货价款为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元以及退货元,尚欠货款人民币元,被上诉人应予支付,并支付从上诉人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属于行纪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认为应当从总货款中扣除30%的退点以及扣除10%的工资和每月1000元的柜台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中被有关部门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所提供的,要求将该批封存货物退给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认为其中的六单进货清单不实,并未收到货物,但是因为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纪合同关系缺乏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的商场中被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所提供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1、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龙海市人民  法院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良兴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尤羡治货款人民币元及利息  案例43: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及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王炼强、被告王黎敏是父女关系,王黎敏与被告姜卫庆是夫妻关系XX年9月25日,姜卫庆缴款50万元至江苏省丹阳市京杭大饭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吕城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当日,姜卫庆以所缴款项作为与王炼强、王黎敏设立丹阳市京杭大饭店有限公司的出资,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9月28日,丹阳市京杭大饭店有限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王炼强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的经营场所系姜卫庆于XX年9月上旬租赁的中国建设银行丹阳支行的职工培训中心楼公司章程加载: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王炼强以货币出资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姜卫庆、王黎敏各以货币出资10万元,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公司章程中应由王炼强签名处由被告王黎敏代签公司聘任姜卫庆为经理,任期3年;聘书上应由王炼强签名处亦由被告王黎敏代签XX年11月30日,股东会形成决议,变更经营范围,取消茶座服务。

      决议中,姜卫庆代王炼强、王黎敏签名,王炼强、王黎敏对此并无异议  XX年12月16日,姜卫庆、王黎敏协商后签订了股东会决议:一、公司名称变更为丹阳市特丽雅城市酒店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餐饮、住宿服务二、王炼强所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40%的股权转让给姜卫庆,转让价格为20万元;王炼强所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0%的股权转让给王黎敏,转让价格为10万元;王炼强退出股东会三、免去王炼强执行董事的职务,推选姜卫庆为执行董事王黎敏代理王炼强签名丹阳市京杭大饭店有限公司的名称更换为丹阳市特丽雅城市酒店有限公司,广告牌也更换为“特丽雅”12月29日,王黎敏按上述股东会决议以王炼强名义分别与其本人、姜卫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20日内由受让人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转让人,转让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王炼强未书面授权王黎敏签订上述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姜卫庆、王黎敏也未向王炼强支付股权转让款王炼强于XX年9月26日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转让原告股权的行(转载于:写论文网:行纪合同例子)为无效,并确认王炼强享有丹阳市特丽雅酒店有限公司60%的股权。

        裁判:  丹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一、王炼强已履行出资义务,应认定原告王炼强具有股东资格;二、王黎敏在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代理王炼强签名,将王炼强的股权转让给其本人,违反了禁止双方代理的代理原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三、王黎敏代理王炼强将股权转让给姜卫庆,虽未得到王炼强的书面授权,但是,在公司的设立登记和经营过程中,王黎敏多次代理其签名,王炼强未表示过任何异议况且,XX年12月16日的股东会议决议形成以后,公司实际按此决议将名称、广告牌进行了更换,原告知晓后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姜卫庆有理由相信王黎敏在股东会议决议上签名得到了王炼强的许可,故王黎敏代理王炼强将其股权转让给姜卫庆的代理行为有效  据此,丹阳市法院判决:一、原丹阳市京杭大饭店有限公司XX年12月16日的股东会议决议中关于原告王炼强所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4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姜卫庆的内容及被告王黎敏代理原告王炼强与被告姜卫庆于XX年12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二、股东会议决议中关于原告王炼强所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王黎敏的内容及被告王黎敏代理原告王炼强与其本人于XX年12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三、原告王炼强享有丹阳市特丽雅城市酒店有限公司20%的股权。

        一审宣判后,王炼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王炼强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依法享有股东资格二、自公司设立时起,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中王炼强的签名均由王黎敏代签,王炼强从未就此提出异议,因此,王黎敏构成表见代理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44:当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对形成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而公司尚存在打破僵局、改善经营的客观条件,法院对此诉请是否应当支持?  案情介绍  XX年3月,原告博星公司、博德公司、董某分别出资1950万元、45万元、5万元,第三人三毛公司出资XX万元,四方共同成立被告博华公司,从事基因芯片技术开发根据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先由三毛公司委派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年,在此期间,博星公司向博华公司转让“肝炎基因芯片技术”,XX年则应由博星公司委派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博星公司未履行技术转让义务,博华公司于XX年亦未变更法定代表人三毛公司、博星公司为此先后提起一个仲裁和两个诉讼,仲裁机构和法院分别作出了博星公司返还博华公司技术转让款XX万元和三毛公司、博华公司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义务的裁决和判决,但各方均未实际履行裁决与判决。

      此外,工商年检报告显示,自XX年3月博华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历年经营亏损,现已无主营业务收入,处于停业状态XX年6月,3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博华公司三毛公司不同意解散博华公司,认为只要博星公司履行返还技术转让款的义务,公司经营状况就会好转法院在该案审理中责成博华公司召开股东会,但博星公司要求解散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行使股东知情权三项议题以及三毛公司关于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的议题,均未在股东会上形成有效决议法院还曾要求各方股东就各自持有的博华公司股权进行内部或对外转让事宜,限期洽谈,并主持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博华公司连续数年经营亏损,公司股东会也未能达成有效决议,但3原告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仍不充分首先,博星公司对博华公司经营不善应负一定的责任博星公司既不履行向博华公司转让技术的合同义务,也不履行返还技术转让款的仲裁裁决,无疑在技术、资金上对博华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正是由于博星公司违约在先,三毛公司和博华公司才以不更替法定代表人和不提供公司账簿来对抗,以至于造成公司股东相互指责和表决僵持的态势其次,博华公司仍然存在摆脱困境的可能。

      如果双方股东各自积极履行业已生效的相关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在博华公司获得返还资金和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公司经营状况应有改观此外,博德公司和董某作为公司小股东,如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也完全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相应救济据此,判  案例一  XX年3月1日,银泰百货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委托张某订购一批新款流行时装,并给了张某一些空白合同纸,合同规定授权期限为6个月,价款不超过50万元,张某的酬金是1万元张某持银泰百货公司的介绍信到苏州寻找货源,3月10日与当地一服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万元,服装公司两次供货,由银泰百货公司自己提货合同订立后,张某不想在此地久留,于是委托其原来的合作伙伴李某代为订购,并将空白合同纸留给他一些,称自己去另一地考察,请李某订立合同后立即与他联系,但价款不能超过40万元3月16日,服装公司通知银泰百货公司来提取第一批500件服装,3月18日,银泰百货公司认为张某购买的服装不属于新款流行,表示不承认这份合同,并于3月20日通知张某撤销其委托授权,要其即日将所剩余空白合同纸以及介绍信送回张某不同意百货公司的说法,认为这是百货公司授权不明造成的。

      张某接通知后第三天,李某给张某来电称已经与七匹狼服装公司签订了价款为40万元的合同,10日后将货送到银泰公司张某将此事告诉银泰百货公司,百货公司称张某是在代理权终止后做出的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4月10日,七匹狼服装公司来送货,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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