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京国土房管改字178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docx
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2000)(京国土房管改字178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土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现就落实(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文件及房改售房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可售公房因种种理由尚未取得房屋全体权,但看法产权单位要求房改售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单位之间房产划拨、调换及原单位撤销、合并、破产、更名或产权来源证件不全等理由导致产权不清的,可由看法产权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修理基金、同意售房款专户封存的具结保证书,经区、县房地局审核后即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产权有争议的,可由房屋实际管理单位(受托管理单位除外)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具结保证书(内容同前)。
看法产权单位欠缴地价款的,须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修理基金、同意余额专户封存并用于支付所欠地价款的具结保证书区、县房地局审核无误后,看法产权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二)办理程序 1.看法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具结保证书》(式样见附件1)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留神见并加盖公章 2.售房单位凭加盖权属登记部门公章的《具结保证书》到主管的房改部门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售房后,其售房款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修理基金,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嘱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封存,领取《售房款封存证明》(式样见附件2) 3.售房单位凭售房款封存证明代购房职工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4、产权确认或地价款付清后,由产权人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解封,经审核同意后,出具《解除封存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由封存其售房款的资金管理部门凭该通知书解封,售房款转至产权单位 (三)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购房单位(买方)与开发创办单位(卖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尚未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购房单位应向开发创办单位出具持续履行预售契约、按期支付全部房价款的具结保证书,并抄报商品房(在建)所在区、县房地局后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商品房的购房单位(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并办理了买卖过户手续,但开发创办单位(卖方)欠缴地价款尚未取得房屋全体权证的,购房单位可持买卖过户手续及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证明材料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二、关于危改回迁购房的产权规定 回迁购房居民添置回迁房;安置面积片面的购房单价高于或等于购房当年房改本金价的,所购住房产权执行房改本金价的产权规定;购房单价低于当年房改本金价的(违反规定低价售房除外),所购住房产权执行房改标准价的产权规定 回迁购房居民因增加住房面积而超过上述标准支付房价款的,须在权属证件的附计中注记增加支付的房价款 1 1995年底以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所购住房的房改本金价按当年优待标准价低限除以65%测定,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所购住房的房改本金价按当年准本金价低限除以65%测定 三、关于购房家庭人口计算的规定 购房职工家庭同住成员中,原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成员,因购房时在部队服现役,或常住户口为学校、幼儿园集体户口的,可凭有关证件,计入家庭购房人口符合购房人条件的,也可作为购房人添置公有住房 四、关于安居(康居)住房出售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办理安居住宅买卖交易手续时,凭市开发办出具的购房任务通知单或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区(县)政府安居办供给的安居住宅调配人名单即可办理。
五、关于居民和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的产权规定 经筹划部门批准立项,房改部门核准集资创办的住宅合作社建房,依据《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手段》(建房[1992]67号)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关于大力进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观法〉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实行划拨 居民办理参与住宅合作社手续后,加入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个人按实际建立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本金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再以届时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所建集资住房,按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居民参与住宅合作社集资所建房屋竣工后,应申请房地权属登记,同时可向登记部门提交筹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房改部门核准的集资建房调配方案凭社员集资建房协议和入社证明(社员证)即可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六、居民按市场价格添置公有住房的规定 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以市场价向居民出售公有住房的,可向购房人核发商品房产权证单位以市场价出售出让土地上的公有住房,居民购房后,土地出让年限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单位按市场价格出售划拨土地上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七、关于购房过程中购房人死亡的规定 购房人在办理售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容许持续付款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付款协议持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全体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并按规定发放产权证 特此通知 附件1:具结保证书; 附件2:售房款封存证明; 附件3:解除封存通知书 附件1: 具结保证书 区(县)房地局: 坐落于的套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我单位看法产权,因暂时未能确定产权我单位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修理基金、售房款余额在住房资金管 2 理分中心专户封存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权属登记部门签留神见: 权属登记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交具结单位,一份留权属登记部门,一份交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附件2: 售房款封存证明 区(县)房地局: (单位),出售坐落在的房屋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售房款万元(其中首付款万元),公共修理基金万元,于年月日存入专户,按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文件规定暂予封存,凭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的《解除封存通知书》启封。
特此证明 附:住房基金交存书复印件及售房处境表 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售房单位联系: 联系人: 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联系: 联系人: 附件3: 解除封存通知书 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单位)在你处封存的坐落于的房屋售房款因产权属于 (单位)全体或欠款已交清,可以解封 特此通知 权属登记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3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