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条款.doc
30页附件二: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保人,以与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年金给付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年金领取日为投保时约定的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或1月1日,或者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并办妥退休手续的,其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办妥退休手续并通知保险人后的第一个生日或1月1日,或者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在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变更领取方式1、一次性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给付年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将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按当时保险人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定额平准型、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定额递增型或十年固定定额递增型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定额平准型年金 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在100周岁时的对应日止或100周岁前身故时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 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10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保险人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在100周岁时的对应日止或100周岁前身故时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定额递增型年金 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在100周岁时的对应日止或100周岁前身故时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十年固定定额递增型年金 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并保证给付10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保险人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在100周岁时的对应日止或100周岁前身故时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时,保险人可根据其要求及年金领取标准,将个人帐户的帐户余额部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未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的个人帐户余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二、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帐户中已归属部分的帐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个人帐户中未归属部分的帐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给付方式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全残,保险人按其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帐户中已归属部分的帐户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帐户中未归属部分的帐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给付方式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四、离职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离职,保险人按其个人帐户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帐户余额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退还投保人或转入投保人帐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 权益归属被保险人所缴保险费及其结算收益,全额归属被保险人所有投保人所缴保险费及其结算收益的归属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效力和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第六条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在合同有效期间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可随时缴纳保险费,投保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每次缴费不低于20元。
在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前,投保人可选择年缴、月缴或不定期缴选择年缴方式的,每年缴费应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三十日内缴纳;选择月缴方式的,每月缴费应在每月合同生效对应日后的十五日内缴纳第七条 投保人帐户、个人帐户及帐户余额计算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后,保险人为投保人建立投保人帐户,并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分为已归属部分和未归属部分,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所缴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权益归属比例分别计入投保人帐户和个人帐户本合同承诺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年利率均转换为日利率,下同),每年12月31日为投保人帐户和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结算日,保险人对投保人上年帐户余额和被保险人上年个人帐户余额,与本年扣除手续费后计入投保人帐户和个人帐户的新缴保险费,按此结算日的结算利率和经过天数累积,并在扣除当年管理费用后计算该日投保人帐户余额和个人帐户余额每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结算日前任一日期帐户余额为其上一结算日的帐户余额按保证利率累积到该日的本利和,及本年所缴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按保证利率累积到该日的本利和之和至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撤销保险人在每年一月份向投保人寄送上一年度投保人帐户和被保险人帐户对帐单,通报帐户收支的情况。
第八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在扣除合同终止费后将个人帐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帐户余额退还被保险人,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和投保人帐户的帐户余额退还投保人,本合同终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在扣除合同终止费后将个人帐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帐户余额退还被保险人,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和投保人帐户的帐户余额退还投保人,本合同终止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之一履行了保险金给付义务,则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已告完成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人接到事故通知并确认保险事故发生期间已进行结算的,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增加的利息不作扣除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投保人出具的单位证明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年金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保险人核发的年金领取证领取二)固定年金的申领: 首次申领固定年金须填写或出示以下凭证: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申领人凭保险人核发的年金领取证明领取剩余的固定年金三)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全残保险金的申领: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证明书及有关文件五)离职保险金申领: 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投保人开具的离职证明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二条 保险权益转换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年金或领取离职保险金时,可将领取金额的部分或全部以趸缴方式投保本公司指定的人身保险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以被保险人申请转换时年龄所对应新合同趸缴保险费的95%收取保险费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投保单位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一、新增人员时,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起,保险人对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发生人员移出时,保险人对该移出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次日或约定日期的零时起终止保险人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帐户余额给付被保险人,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退还投保人或转入投保人帐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第十四条 减保选择权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减少投保人帐户或个人帐户未归属部分的帐户余额,但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时投保人帐户或个人帐户下未归属部分帐户余额的10%,保险人将投保人帐户或个人帐户未归属部分的帐户余额减少部分全额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于合同成立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经投保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减少其个人帐户已归属部分的帐户余额,但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时个人帐户下已归属部分帐户余额的10%,保险人将其个人帐户已归属部分的帐户余额减少部分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该项权利每一保单年度只能行使一次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在扣除合同终止费后将个人帐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帐户余额退还该被保险人,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退还投保人或转入投保人帐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按更正后的真实年龄核发年金。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若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及对帐单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变更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和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