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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事务自主观研究的理论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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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个人事务自主观研究的理论探讨【摘要】文章立足于国外研究,着眼于儿童个人事务自主观念的理 论要素,从起源、理论基础、概念界定三部分内容详细介绍了儿童个人事 务自主观研究的理论依据关键词】个人事务自主观理论慕础概念界定自主性是良好心理素质和健康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缺乏自主性 的人只能以从属被支配的形象立身社会,其聪明才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而 不断获得自主感的儿童,在其成长的过程中自尊心也会不断地和谐发展, 从而能更积极主动地探索周围世界,与环境相互适应,勇于克服困难;具 有较强自主意识的儿童,思维更具有创新性许多心理学家都把自主性的 出现看作是儿童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埃里克森指出自主性发展有两个 重要的时期,即儿童早期和青春期关于儿童早期自主性的研究,称为个 人权限或个人选择,Nucci于1981年明确提出个人事务的概念一、儿童个人事务自主观研究的起源可查阅的文献资料表明,对儿童青少年个人事务的研究可追溯到二十 世纪六、七十年代它源于社会领域理论家们对儿童青少年道徳和社会习 俗侵犯的研究在这一系列的研究中,有人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对一些事 情的看法与对道德事件和社会习俗事件的看法不一致。

      孩子们声称他们对 这些事情有自主决定和控制的合法权力,成人不应该约朿由此引起了一 些研究者对儿童青少年个人事务的兴趣Nucci认为,从3岁开始,幼儿 便能够区分出哪些行为是应当有他们个人进行自主选择,不受权威约朿的 事务范围,该领域被称为“个人事务领域自Nucci于1981年明确提出 个人事务的概念以来,该领域的理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选择被置于建 构儿童个人力量感与个性特征的中心位置有研究者认为,儿童自主性的 出现是由两个相互联系的因索决定的,即孩子能力的发展和孩子个人事务 口主权限的确立儿童力量感的建构是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基础,为了保持 个人的力量感和个体性,儿童需要对个人事务拥有自由决定和控制的权 利,而保持这种个人的权限是一个人自我发展的必备条件,因为它确立了 口我与他人之间的社会界线儿童对个人事务领域的确立对儿童个体化进 程、自我效能感、社会能力和同一性的形成十分必要儿童对于个人事务 的坚持表明,他们已经在试图建构关于人格以及自我同一性的潜在性概 念二、儿童个人事务自主观研究的理论基础社会认知领域理论,又简称为领域理论,是关于社会认知的领域区分 思想,最先由加利福尼亚大学的Turiel教授提出,随后对于该理论的拓 展者主要有他的研究生 Larry Nucci > Judith G. Smetana、Helwig、Cec订ia Wainryb> Tisak等人。

      70年代,Turiel最早提出用领域区分的观点来看 待社会发展问题,最初将社会性事件划分为道徳和社会习俗两个领域80 年代,Nucci又增加了个人领域,将领域从两个正式扩展到二个,之后, Turiel又提出增加了安全事务90年代来,Smetana采用社会认知发展的 领域特定性模型,将儿童日常生活中的事务具体划分为六个领域:道徳、 常规、个人、安全、交友、混合1998年《儿童心理手册》将该理论收录 其中,作为对其理论价值的学术认可领域理论坚持建构主义观点,认为儿童的领域知识是在与外界交互作 用的过程中建构的Turiel并不是一个社会建构主义者,但他承认社会建 构在个体发展中的作用Turiel指明:“我的理论主要受皮亚杰的影响, 无非是将他的理论应用在社会认知和发展中”领域理论关于社会认知的 领域区分思想,直接受益于皮亚杰和格沃斯的研究前者为领域区分提供 了心理机制方血的解释,而后者则提供了将道德与习俗纳入不同领域的哲 学智慧[2]社会领域理论把儿童自主性的发展看作是儿童的能力、道徳 观念、习俗观念和个人事务观念发展中多重相互影响的产物领域理论研 究者们主要是通过研究儿童青少年对不同领域(如,个人、道德、习俗等) 中的父母、教师权威和个人自主的认知来考察儿童青少年的自主性,其中 主要是通过评价个人事务自主观念的发展水平,个人权限范围的认知等方 面来衡量儿童青少年自主性的发展水平。

      三、相关概念界定个人事务领域,又称为个人权限、个人选择、个人自由、个人问题、 口我决定或个人自主Turiel在1978年提及了个人事务和道德事务以及 社会习俗事务的不同,他所进行的实证性研究为儿童区分出道徳和习俗领 域事务提供了实证性依据,并且是对个人事务领域的启蒙研究后人在 Turiel领域分析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不同概念领域的范围Nucci 最早对个人事务做出概念界定,他于1981年正式引入了 “个人事务”的 概念,将其界定为:“在社会规范外的且不属于对或错而是属于个体喜好 的一些事情”在Nucci研究的基础上,Malanie Killen和Judith G. Smetana于1999年又将“个人事务”具体将其界定为:“超出道德和社 会习俗规范约束,可以由个人自由、合法地进行选择、决定的事情”这 两种概念界定得到了社会领域理论研究者的一致认同但是Nucci并不赞成把个人事务领域理解为完全不同于道德、习俗领 域的独特概念,因为这样会造成必须把特定社会事件归入特定领域的误 解正相反,各社会领域事件之间的高相关表明了个体运用普遍遵从的社 会法则来归类各种社会性事件,只是他们对所运用标准的理解不同。

      这就 造成了个人领域与其它领域,特别是安全、常规领域的紧密联系,并导致 了混合领域的产生以往研究表明,与个人事务紧密相关的其它事务领域 如下:(1)道德事务领域:是指与公平公正性、他人利益和他人权力有关 的事件领域2)常规事务领域:是指与用来确保社会组织、团体顺利执 行其职责和功能有关的规则领域(如各种风俗习惯、礼节、纪律等)3) 安全事务领域:是指儿童参与其中的、对儿童有着某些间接或直接伤害的 行为事件领域4)交友事务领域:是指与朋友之间相互交往的事件领域5)混合事务领域:有两种事务领域组成,主要是指个人事务与常规事 务之间的混合因为儿童交往和活动范围所限,有的研究者将交友事务归 入了个人事务领域,这样幼儿的生活中的社会性事件共分为道德事务、常 规事务、个人事务、安全事务、混合事务五种类型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个人事务自主”则是指“儿童对个人事务领 域范围内的事件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力”但是由于个人事务并不是完全独 立于其它类型的社会性事件之外的,其中混合事务中也包含了个人事务的 成分,但是混合事务并不能简单的判断应当由谁來决定,这就导致了成人 和儿童之间对于个人事务权限范围的认知大不相同。

      因此,也就引起了 研究者对于个人事务自主观念的热烈探讨,“个人事务自主观”就是指“成 人或儿童对于儿童自身拥有个人权限范围的观念性认知”目前对成人与 儿童在个人、道德和常规等事务上的界定及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研究己经 成为西方儿童自主性研究的基础和重要方面研究表明,儿童对个人事务 进行决定和控制的要求是人类个体发展中的一个必需的特征,它是一个跨 文化、跨阶层的概念参考文献[1] 张秀春,邹晓燕•青少年的个人事务自主观念研究述评[J]・心理科 学进展,2004, (6): 883-890[2] 刘春琼•领域、背景与文化:社会认知领域理论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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