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配偶权的性质.doc
3页浅谈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來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在英美法国家看來,它是指配偶之间 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彖 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 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内并为法律 所承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 规定,但儿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 规定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 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 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 -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 三是基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 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内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 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 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范围的话, 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内容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 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 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内容配偶权是基于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身份只是 权利享受的基础,而并非权利本身配偶权是一种仅限于夫妻两人之间的相对权,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契约”而互 享请求权,彼此人格独立,地位平等首先,从“人格权依附于身份权”到“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的历史演变看,配 偶权的性质经历了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变人类古代社会的基础是身份关系, 人因居于不同的等级而具有不同的身份,居于较高等级的人可以在一定方面、范 围内支配属于教低等级的人,这时的身份权是一种纯粹的支配权,即一部分人支 配另一部分人在婚姻关系中便体现为夫权,妻子的人格被丈夫的吸收,妻子被 视作丈夫的“财产”,即丈夫对妻子有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但到 了近代,随着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导致人身权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格 权得到了普遍确认和保护,身份权的人身支配性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 法趋势口益明显。
尤其是二战后,随着民主运动、妇女运动、人权运动的高涨, 身份权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身份权逐渐丧失了其对特定对方当事人的支配 性,代之以平等为基础的,彼此人格独立的配偶权、亲权等,并逐渐形成了如下 的秩序:“人格权是只耍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冃应该享有的最基木最底线的权 利而身份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 性质的权利义务的聚合体,它可看作是人格权的派生或延伸,其根源可以看成是 广义的契约关系享有或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 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和应的配偶权经历了从“夫妻一体主义”向“夫 妻别体主义”的转变逐渐由原始的夫权支配权进化为男女平等、人格独立基础 上的请求权,其依据在于“婚姻契约”其次,现代婚姻关系的这种契约本质决定了,配偶权仅是对“婚姻契约合意”的反 映,其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夫妻双方两个人,其木身与第三者无关,第三者只 是间接妨碍或者影响到它夫妻双方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互不支配,而 是请求与被请求,承诺与被承诺的关系仅仅是因为婚姻关系Z存在,伦理道德 Z联结而负有尊重对方权利和履行自身义务的义务以及请求对方尊重和履行其 义务的请求权,权利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而且这种协助不是支配而 是请求。
因为婚姻契约所生的婚姻内的配偶权只具有夫妻双方相对抗的属性,而 且这种对抗并不改变配偶个人的人格独立、性权利口由等具有绝对性的人格权 在与这些绝对人格权的对抗中,配偶权永远是甘拜下风的当配偶权不能实现时, 只可请求履行或者诉诸离婚,即属于对婚内“违约行为”的救济这里的违约是违 背了仅对当事人有效的“个人契约”,而不能诉诸暴力,否则视为侵犯人格权或犯 罪,成为国家公权干涉的对象,如《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夫妻一方对他 方在建立共同生活后所提Z请求,如显为滥权或婚姻已破裂时,无承诺Z义务”配偶权在对外关系上具有一定范围的不可侵性,这与配偶权的和对权性质并 不冲突首先,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实质上仅是因侵犯人格权等而间接妨碍到配偶权的 实现配偶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则配偶一方只能向另一方请求作为或不作为,当 然不能向其他第三人提出这种请求然而,这里所说的和对权不对抗第三者的效 力,应当指配偶一方只能要求配偶另一方履行基于婚姻契约而生的义务,而非逆 向地指第三人可以任意侵害配偶权的实现,因为任何人均负有法律上不得侵犯他 人权利的义务第三人的行为应当归于侵权行为而非夫妻双方“违约”行为的调整 范围。
至于第三者侵权的直接客体亦非配偶权,因为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并非第三 者,而是配偶另一方所谓的第三人侵犯配偶权实际上是第三者侵犯配偶一方或 双方的性口由权、名誉权、生命健廉权等绝对权,从而导致妨碍了配偶一方或双 方行使配偶权,即第三者妨碍配偶权而不可能侵犯配偶权因而往往是第三者在 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权的同时,也妨碍了配偶另一方的配偶权从配偶权的实 现角度看,尽管配偶权的实现要在夫妻双方Z间实现,但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 都是通过行为完成的,尤其是和对权还需要义务方的协助和履行因而,所谓的 侵犯权利,其实就是妨碍权利主体为某一行为,也就是侵犯了权利主体的行动 由等绝对权指向特定人的权利——配偶权,只可能受到特定人也就是配偶的侵 犯和不特定人的妨碍,不可能受到不特定人的侵犯;指向非特定人的权利——绝 对权,才可能受到不特定人的侵犯因此我认为配偶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只是相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与第三者无 关,第三者侵犯的是配偶一方的绝对权,从而妨碍了配偶一方关于配偶权的行使, 并不是因为直接侵犯配偶权而对配偶一方造成侵权行为配偶权也不是支配权, 而是一种请求权,请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权利,而并不是支配对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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