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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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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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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欧盟[1],作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它的法律经过近 50 年的发展,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就目前而言,它包容了十五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精神和部分内容,但并非是任何一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独自产物,而是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秩序[2]欧共体法院的法官们在许多案例中多次提到,欧共体法律继承了各个成员国的法律传统,已成为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3]在欧共体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根深蒂固的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比较完整的欧共体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各有自己存在的法律基础和运作方式欧共体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与欧共体这一国际组织的性质紧密结合的正确理解欧共体的性质是把握欧共体法律体系的前提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着邦联主义和联邦主义之争联邦主义认为,欧共体具有联邦的显著特征例如,象一些联邦制国家一样,它的权力也是自下而上产生的,是有其成员国让与一部分国家主权权利而产生的;各成员国在国内事务方面享有极高的自治权,有自己独立的宪法和独立的国家机关,等等邦联主义则认为,欧共体现在尚不具备联邦的最重要的特征,即其各成员国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欧共体仍不是一个完全的主权者,而只是一个类似邦联的国家联盟。

      实际上,欧共体的一体化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一是采取政府间合作的方式,另外采取联邦的方式政府间合作的方式意味着决策权紧紧掌握在个成员国手中,任何一项动议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国的同意方可通过这和其他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是一样的相比其他的国际组织,欧共体又有自己的独特性,即联邦性它的自治组织有权独立于各成员国自主地制定政策和法律,决策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这些范围内,成员国全部或部分丧失了2独立行动的自由,例如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共同农业政策领域、竞争政策领域所以,欧共体是一个特殊的国际组织虽然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邦联,但一体化的程度已远远超过邦联客观地说,欧共体正处于向联邦发展的过程中[4]欧洲的一体化以连续的条约为进程,这些条约被看作是欧共体的宪法但也仅仅是“被看作”因为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欧共体-欧盟现在还毕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国家但考虑到这些基础条约具有浓重的宪法色彩,我们可以称之为“宪法性条约”其地位相当于主权国家的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欧共体法律体系中所有其他法律形式这些“宪法性条约”本质上是一个框架性的条约,也就是说,它们主要规定了为实现目标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欧共体法律更多的是欧共体机构根据“宪法性条约”制定的次一级立法,包括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近 50 年来,大量的二级立法源源不断地被制定,已涉及到欧共体法的各个领域欧共体法院在许多案例中认为,欧共体机构以欧共体的名义与非欧共体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是欧共体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5]虽然在欧共体的基础条约中没有直接规定欧共体法院的判例是欧共体法的渊源,但实际上欧共体法院的判例一般得到遵循,在判例中所确立的法律一般原则也构成欧共体法的组成部分[6]欧共体法院通过其司法活动,对欧共体法律体系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判例造法作用,并有效保障了欧共体法律的统一解释和实施宪 法 性 条 约1 条约的简要发展历史 纵观欧共体一体化的进程,可以看出实际上也是欧共体条约制定和不断修正的3过程这些宪法性条约是欧洲一体化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欧共体的整个法律体系,正是以这些宪法性条约为核心发展起来的1951 年六个创始成员国:荷兰、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和卢森堡签定了《巴黎条约》,创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接着,1957 年,签定了两个《罗马条约》,创建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主要目的是在煤钢和原子能市场之外的经济活动领域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大市场在一体化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单一欧洲法令》的签定。

      1985 年,委员会发布了一个白皮书,指出,尽管共同体已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为了实现统一大市场这一目标,仍然存在许多障碍为了扫除这些障碍,抗衡世界竞争,需要在一体化方面取得更大的进展1986 年 2 月 7 日,当时的 12 个成员国缔结了《单一欧洲法令》该法令对业已存在的共同体条约做了重大修正它的主要目标是在 199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消除一体化道路中的障碍为了达到此目标,扩大了理事会多数表决制的立法决策范围,理事会授权委员会在某些领域制定相关的措施以实施理事会的立法,此外还扩大了共同体共同行动的范围,尤其是在经济和货币政策、社会政策、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领域通过这些措施,加快了一体化的步伐1989 年 12 月,共同体召开了两次非政府会议,两件事情提到了议事日程,一是经济和货币联盟,二是政治联盟会议持续了整整一年,最终于 1992 年 2 月 7 日在荷兰南部小城马斯特里赫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该条约对三个共同体条约做了进一步的修正,于1993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从这一天起,欧洲经济共同体改称为欧洲共同体这一变化反映了自 1957 年以来欧共体条约所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已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一体化的步伐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马约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在许多领域,欧洲议会和欧共体理事会享有共同决策权;进4一步扩大了理事会可以使用多数表决制的立法范围,增强了工作效率;马约规定附属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7];当被告的成员国不遵守欧共体法院的判决的情况下,马约赋予欧共体法院对该成员国罚款的权力 1999 年 5 月 1 日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重要的一天这一天,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了相比马约,阿约似乎并没有取得太大的成就,也因此遭到了许多批判[8]但阿约仍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共同体的权力范围阿约把原先一些属于第二条支柱的内政和司法事务规定在第一条支柱中,强化了欧盟的超国家性,也因此扩大了欧共体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这些领域包括发放签证的政策,移民拘留证的发放以及避难申请程序等此外,在《申根协定》的范围内(英国、爱尔兰除外,丹麦另有安排),欧共体公民在公路和机场免除边境检查,而且,该协定还扩大到挪威和冰岛因此,欧共体公民享受到更多的自由流动阿约增加了就业一章各成员国仍然可以制定本国的就业政策,但是各国的就业政策必须和整个共同体的就业政策相一致,使经济和社会两方面的政策更加融合和协调此外,阿约更加重视人权保护,扩大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如果欧共体理事会认定某个成员国严重并顽固地破坏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原则,该成员国的某些权利,包括在理事会的投票权将被暂停在阿约中另外一个主要的变化是允许在成员国之间采取“更紧密的合作”,也就是说,考虑到欧共体的不断发展壮大,各个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允许在某些领域,采取“多速欧洲”的发展模式宪法性条约以以上提到的条约为核心,还包括以下条约作为修正和补充:1957 年“关于欧洲共同体某些共同机构的公约”;1970、1975 和 1989 年的“预算条约”;1965、1972、1979、1985 和 1994 年的“加入条约”52 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内容和目标如前所述,欧盟的诞生并没有取代原先的三个欧共体,三个共同体是与欧盟并存的[9]这里我们谈的主要是欧洲共同体(原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体条约与其他的共同体条约一样,基本上是一个框架性的条约,仅仅为以后的次一级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框架它是由序言和六个部分组成,包括原则、联盟的公民身份、共同体政策、与海外国家和领地的联系、共同体的机构、一般和最后条款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2 条的规定,欧共体的目标是“在整个欧共体的范围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和平衡;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持续和无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达到高水平的经济行为的转化;取得高水平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强成员国间的经济与社会的融合及团结。

      ”为实现这一目标,主要通过两个基本点手段:第一,建立一个共同市场以及最终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第二,实现欧共体条约所规定的共同政策和共同措施欧共体条约第 3 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一系列措施:(1)在各成员国之间,取消货物进出口关税和数量限制以及其他具有相同作用的措施;(2)建立共同商业政策;(3)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内部市场,其标志是消除各种妨害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4)实现第 100c 条所规定的关于人员进入和在内部市场流动的措施;(5)建立农业和渔业领域中的共同政策;(6)建立运输领域中的共同政策;(7)建立确保内部市场的竞争不被扭曲的制度;(8)在共同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限度内,成员国法律逐步实现趋同;(9)建立一个包括成立欧洲社会基金在内的社会政策;(10)加强成员国间经济和社会的融合;(11)建立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11)增强欧6共体工业的竞争能力;(12)促进研究和技术的发展;(13)鼓励泛欧网络的建立和发展;(14)促进实现高水平的健康保护;(15)提高教育和培训质量,繁荣成员国的文化;(16)建立发展与合作方面的政策;(17)建立与海外国家和领地的联系,以增进贸易,共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8)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19)在能源、民事保护和旅游方面采取措施。

      马约中增加的第 3a 条还规定,成员国应依据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原则、促进资源有效配制原则,实施其经济政策此外,还包括执行固定汇率,以引进单一货币—欧洲货币单位(又译为埃居,ECU)[10],并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 3 欧共体机构欧共体的基础条约还规定了欧共体大机构体制和程序规则欧共体的目标是通过欧共体的机构在欧共体条约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并相互协作、相互监督来共同实现的欧共体主要是通过它的四大机构来实现他的目标的这四大机构是欧洲议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此外,还有审计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所有的欧共体机构必须在条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每一个机构都制定了各自的工作程序条例,违背了这些规定都将使该行为无效在 1967 年之前,三个共同体拥有各自的理事会和委员会1967 年 7 月以后,这三个共同体由一个共同的委员会和理事会按照三个共同体的条约履行其职责议会和法院的情况则不同,自1958 年以来,三个共同体一直拥有共同的议会和法院1) 欧洲议会自 1979 年以来, 欧洲议会是以直接普选的方式产生的。

      条约要求各国以统一的7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但是目前还没有做到各国依照国内法的规定来选举它是按照共同体范围内的政党派别组织起来的议会里没有国家代表,只有共同体内的政治团体同成员国的议会相比,欧洲议会的权限要小得多欧洲的许多媒介经常评论欧共体的机构“民主赤字”,欧洲议会是其中主要被抨击的对象但是, 综观欧共体基础条约的修改过程,每一次修改,欧洲议会的权力都得到扩大它的权力可以概括为三方面:1 对委员会的工作保持经常性的监督;2 立法权;2 享有欧共体的预算权根据欧洲议会在立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我们可以把欧共体的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种[1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欧洲议会在欧共体的一体化进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1 咨询程序在欧共体的基础条约中,许多条款都规定委员会提出立法动议之后,委员会在通过之前必须向欧洲议会征求意见,但是欧洲议会的意见对理事会并不具有约束力,仅具有参考作用欧洲议会只充当顾问的角色但是,如果理事会违反条约的有关规定,没有征求欧洲议会的意见,将因为程序存在缺陷而导致理事会的决策无效[12]在《单一欧洲法令》生效之前,这种咨询程序是欧共体最基本立法程序,目前,在许多立法领域欧洲议会仍局限在咨询的作用;2 程序合作。

      《单一欧洲法令》确立了这一程序这一程序使欧洲议会享有二读的权力理事会在收到委员会的立法建议后,听取欧洲议会的意见,然后拟定出共同立场理事会将共同立场通报给欧洲议会,欧洲议会可以不作任何反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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