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业.docx
8页山大学字〔2016〕53 号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生活,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团,是指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社团会员应是具有山东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第三条 社团须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第四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第五条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章 社团管理和指导第六条 校团委是社团管理单位,负责社团注册审批、立项评比以及各类服务保障工作山东大学学生会社团部协助开展相关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学院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是社团指导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预审;(二)对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三)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四)对社团会费、各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五)对社团的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各学院须成立学院社团联合会或学生会社团部具体履行对社团的指导职能。
相关职能部门由指导老师履行此项职责第八条 社团日常业务指导由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教师应是我校正式教职员工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指导教师由学校团委颁发聘书,聘期三年,期满由社团重新提交教师聘任申请其中,每位指导教师最多可同时指导两个社团第九条 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指导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团委颁发聘书第三章 社团成立和注册第十条 成立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社团应由 1 名指导教师、1 个指导单位及10 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二)社团应制定章程草案;(三)社团定位应明确,同名称社团不能重复成立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全称应冠以“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字样; 第十一条 社团成立由发起人填写《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社团指导单位预审,社团管理单位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受理指导单位统一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批并颁发《社团活动许可证》第十二条 社团成立后,须建立社团团支部,并定期召开会员会议,并由社团管理单位统一刻制印章。
第十三条 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完成社团注册程序,注册需填写《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财务报表》、《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活动许可证》报社团指导单位审核,并以指导单位为单位报备学校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将于每学期初对于社团注册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四条 社团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则视为社团自动注销未注册社团进行活动即视为违规活动,学校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与处罚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会长(主席、社长、理事长等)、团支部书记、财务负责人等,原则上不得兼任,每届任期为一年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须由社团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如社团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全体会员大会,须经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产生社团负责人新成立社团负责人由发起人组成的筹备组选举产生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社团负责人职务者;(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社团原则上于每年六月份换届;如有特殊情况,经指导单位批准,可于下半年换届。
社团换届后一周内,须向管理单位、指导单位上交主要负责人资料及换届统计信息第五章 社团纳新与经费管理第十九条 社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统一纳新社团纳新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各社团自行增设纳新点,违规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传单第二十条 社团在纳新结束后一周内,须提交《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纳新总结表》、《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管理单位及指导单位分别存档第二十一条 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指导单位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一)社团若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指导单位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二)社团与境内外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协议提供的赞助费用,必须报送所属指导单位进行审批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若有未经批准私自纳入协会个人账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社团予以注销并追究责任第六章 社团活动管理第二十二条 社团各项活动须上报指导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否则即为违规活动,指导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终止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以下性质的活动时,须于活动开始前 7-12 个工作日报指导单位审批,并提交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策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一)党史等思想政治类研讨会;(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 (三)涉及出版发行报纸、刊物等印刷品的活动; (四)有外籍人士参加或包含涉外内容的活动; (五)涉及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的活动; (六)其它重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第二十五条 社团宣传材料、自办刊物须提交指导单位审批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与校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经所属指导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活动审批须登录第二课堂综合管理系统,填写相关表格,经指导单位审核通过方可开展第二十八条 活动室外宣传审批及室外场地申请审批,须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社团变更和注销第二十九条 社团的登记、备案及章程修改等事项需要变更,应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管理单位将对其予以注销:(一)活动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二)会员长期不足 20 人者;(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四)会费违规使用;(五)社团日常工作和活动存在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章 社团评定考核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社团活力及运作规范,社团管理部门及指导部门履行对社团进行考核和监督的职责,按照社团活动情况,对社团进行考核,作为社团年终答辩参考依据留档第三十二条 社团每学年须参评年终答辩,管理部门按照社团学年成绩划分不同等级,对优秀社团进行奖励,对不合规范社团具有警告、强制注销权利第九章 社团违纪行为处理第三十三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二)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三)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单位审批;(五)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六)严重侵犯会员利益;(七)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八)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一)由社团管理单位、指导单位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团管理单位可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将其注销;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山东大学委员会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前述相关文件、表格、流程等参见《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指南》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