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井下职工补贴标准.doc
2页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山山 东东 省省 财财 政政 厅厅 鲁劳社鲁劳社[2006]70 号号 转发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煤炭企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 知》 (劳社部发[2006]2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法按劳社部发[2006]24 号文件 规定执行 二、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如下: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一)井下津贴1、井下采掘工:25-30 元/工;2、井下辅助工:15-20 元/工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二)班中餐补贴:6-10 元/工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 工个人三)夜班津贴1、前夜班:8-10 元/工;2、后夜班:10-12 元/工。
三、各煤炭企业在上述区间内确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发 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政策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 员的相关待遇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将艰苦岗 位津贴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四、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当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 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 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五、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煤炭企业,并抄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六、我省调整煤炭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附件:《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4 号)二 00 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国 家家 发发 改改 委文件委文件 财财 政政 部部 劳社部发劳社部发[2006]24 号号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 、 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8 号)精 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 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 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 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一)井下津贴1、井下采掘工:15-30 元/工;2、井下辅助工:10-20 元/工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二)班中餐补贴:6-10 元/工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 工个人三)夜班津贴1、前夜班:6-10 元/工;2、后夜班:8-12 元/工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 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 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 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 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 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五、有关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 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 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 2 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 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