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凤凰机场随身携带、托运物品规定.doc
4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持经济舱或公务舱客票的旅客 , 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 , 每件行李物品的体积不能超过20*40*55 厘米 ,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 , 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行李物品总重量均不得超过 5 公斤为了您顺利通过安全检查,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㈠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 、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 、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㈡ 爆炸物品类,包括: 1 、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㈢ 管制刀具:1、指符合 2007 年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 号)中所列出的标准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和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其他刀尖角度大于 60 度,刀身长度超过 220 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2、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㈣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㈤ 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㈥ 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㈦ 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㈧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㈨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㈠ 菜刀、大剪刀、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㈡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㈢ 文艺单位表演刀的刀、矛、剑、戟等; ㈣ 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 ㈤ 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利器、钝器; ㈥ 酒类 (1 公斤且包装完好 ) 三、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 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 100 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 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 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7 年 3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 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四、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一、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 1 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二、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 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 1 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三、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3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七日 五、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决定从即日起,禁止旅客在手提及托运行李中夹带打火机和火柴乘坐民航飞机提醒广大旅客自行处理好相关物品,由此发生的延误和误机,后果自负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六、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航空运输规定㈠ 装有锂离子电池消费者自用的电子设备指旅客或机组人员随身携带的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提、手提电脑、便携式摄象机等装有锂或锂离子电池的电子设备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㈡ 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应放置于原始的零售包装中或进行其他的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每一块电池单独的装在塑料袋或者保护袋中,以便对其进行单独的保护,防止短路同时备用电池只能在随身行李中携带除此之外,每一装在设备中或备用的电池都不应超过以下限制:1、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 2 克;2、锂离子电池的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 100Wh。
㈢ 额定瓦特小时超过 100Wh 但不超过 160Wh 的锂离子电池,经过航空公司批准,可作为备用电池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者在交运行李和手提行李中放在设备里每个人可携带的保护好的备用电池数量不应超过 2 个㈣ 超过 160Wh 的锂电池禁止携带㈤ 锂电池驱动轮椅或其他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等,必须依照《技术细则》的运输和包装要求携带并经航空公司批准七、乘机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 国内航班旅客乘机需持有客票、登机牌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持电子客票的旅客无需客票)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八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㈠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㈡ 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㈢ 对逃避安全检查的;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的,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㈣ 对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强行进入候机楼隔离区不听劝阻的;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的;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品的以及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㈤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所列物品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㈥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中所列物品的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