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建设工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 - 南京建筑业协会.doc
3页南京建设工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南京建设工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 南京建设工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系解决平等主体的白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Z间发生的建设工稈纠纷的常设调解机构二) 南京建设T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由南京建 筑业协会会长担任除委员外,委员会可另聘调解员三) 南京建设工稈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办公室")负责木中心的II常 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委员会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稈序管理和服务T作第二条木章程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委员会调解的,适用木章程但当事人就调解程序事项或者调解 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第三条 争议双方或备方根据达成的调解意向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委员会进行的,均视为 同意按照木章稈进行调解,该调解意向可以表现为:(-) 当事人各方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在委员会主持下,按照木章程以调解方式解决现 存的或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二) 当事人备方在产生争议后,同意在委员会调解下解决争议的;(三) 一方向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提交答辩意见的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笫四条 委员会由南京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负责纽•建。
委员会设置调解员 名册供当事人选定调解员第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发生丁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出任委员会职务时, 由协会在一个月内确定新的人选接任第六条调解员须具备如下条件:(一) 有较丰富的法律及建筑领域相关知识和较好的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二) 有大学木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 有法律或建筑行业工作五年(含)以上从业经历;(四) 具备良好的职业索质和道徳品质,热爱并能积极参与调解工作调解员由委员会聘•任,并发给聘•书第七条调解员的确定(一)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参加调解通知Z 口起三个T作U内或者在调解 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分别在调解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调解员、共同选定或者 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名调解员第三名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二) 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调解员或首席调解员的,由主任指定三)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调解员; 未能自收到受理通知或参加调解通知Z LI起三个工作U U內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调解 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第三章调解稈序及实施第八条申请调解当事人依据木章程申请调解时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 《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一•式四份);(二) 申请方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三) 调解所要求的具他丿应当写明的事项。
第九条案件的受理(一) 自收到调解申请Z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二) 调解申请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三) 调解程序自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ZU-JT-始四) 决定受理的,委员会应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方,被申请方;决定不 受理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中请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中请一经受理以后,视为纠纷双方 均同意接受委员会调解第十条 委员会应置备调解员名册,供纠纷各方查阅纠纷务方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 通知书》之口起三个工作口内在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或者共同委托委员会指 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的,由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员调解员确定麻,应 将调解员名单告知纠纷备方,并及时通知调解员本人第十一条涉及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委员会主任决 定是占采取合议制采取合议制的纠纷由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争议乞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 托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调解员任首席调解员,另两名调解员由纠纷各方在调解员名册中各选 定一名或委托委员会主任指定第十二条一方认为调解员有可能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可以在调解员确定示的 三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冋避中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是否冋避由委员会主任裁定。
一方 不服委员会主任裁定的,视为拒绝调解第四章调解的进行第十三条调解方式(一) 委员会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场调解案件二) 当事人约定不到场,或者委员会认为不必要到场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分别调解三) 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委员会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 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第十四条调解地点调解在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共同要求并经秘书长同意,也 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十五条 调解员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口起两个工作口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 双方当事人第十六条 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Z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经争议各方同意,可 以适当延长,但H受理ZU起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U第十七条 调解员通过当事各方的相关材料研究案情,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询问,依 据案情、有关证据提出调解初步意见,并与当事人双方协商,听取双方意见在双方协商沟 通达成一致意见后两个工作口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协议各方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纠纷双方各执一份,委员会存档一份第十八条 纠纷备方签署生效的调解协议,视为其对各自民事权利的处分,争议备方应 当遵照执行。
纠纷一方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的,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Z—的,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终止调解:(一) 纠纷一方向调解员书血表示不予接受继续调解的;(二) 调解规定时间届滿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三) 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确定无法调解的;(四) 纠纷一方在调解进行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五) 不适合调解标准的其他情况决定终止调解后,委员会应即告知纠纷各方,并不再受理任何一方就该同一纠纷事项 调解申请第二十条保密义务(一) 调解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二) 不公开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调解员、调解庭咨询的专家和指 定的鉴定人、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霜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第五章经费来源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口常费用,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担专业顾问咨询费属个案的,由 涉案单位承担;属一般性咨询的,列入办公室口常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木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建设T稈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0年10月15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