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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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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 损 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 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2016 年 4 月 18 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 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 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 /或功能障碍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 /或功能障碍程 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 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 疗效果稳定后 进行鉴定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根据损 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 分别表述为:完全 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 ”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 伤 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 “没有作用 ”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 定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10 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 100% )到 十级(人体致残率 10% ),每级致残率相差 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 A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 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 级。

      5 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 四肢瘫(肌力 3 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 2 级以下);4) 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III级;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III级;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5.1.3 腹部损伤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 竭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 失 均达 75% ; 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 大关 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5.2 二级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 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 ) ;3) 偏瘫(肌力 2 级以下);4) 截瘫(肌力 2 级以下);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1) 容貌毁损(重度);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 双眼盲目 5 级;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 3 级以上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1) 呼吸困难(极重度);2) 心脏移植术后;3) 肺移植术后5.2.4 腹部损伤1) 肝衰竭晚期;2) 肾衰竭;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 缺 失;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 关节 功能丧失均达 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5.3 三级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 截瘫(肌力 3 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 双手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盲目 3 级;2) 双眼盲目 4 级;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 (直径< 5)°;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5.3.4 腹部损伤1) 全胰缺失;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 1.0cm)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 一肢缺失 (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 定 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 丧失均达 90%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5.4 四级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外伤性癫痫(重度);3) 偏瘫(肌力 3 级以下);4) 截瘫(肌力 3 级以下);5)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 1/2 ;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4) 双眼盲目 3 级;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 (直径< 10)°;6)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II级;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 呼吸困难(重度)5.4.4 腹部损伤1) 肝切除 2/3 以上;2) 肝衰竭中期;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4) 肾功能重度下降;5) 双侧肾上腺缺失;6) 永久性回肠造口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 久 性造口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 缺 失;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 达 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 150 分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2) 放射性皮肤癌5.5 五级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 完全运动性失语;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 双侧完全性面瘫;5) 四肢瘫(肌力 4 级以下);6) 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2 级以下);9) 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10) 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 16%(直径<2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 3 级 以上;6) 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7) —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8) 舌根大部分缺损;9)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5.5.4 腹部损伤1)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2) —侧肾切除术后,另—侧肾功能中度下降;3)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4)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 全胃切除术后;6)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7) 全结肠缺失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2) 尿瘘难以修复;3)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4)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5)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 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 失 均达 50% 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3) 手功能丧失分值> 120分5.6 六级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 分 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 外伤性癫痫(中度);3) 尿崩症(重度);4) 一侧完全性面瘫;5) 三肢瘫(肌力 4 级以下);6) 截瘫(肌力 4 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8) 一手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 75% 以上;9) 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以下);1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5.6.2 头面部损伤1 )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3cm ),累计长度达 20.0cm ;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 80 %;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5) —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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