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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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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自***
  • 文档编号:80081038
  • 上传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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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 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第三章 全面质量控制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业务规模与范围;     (二) 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三) 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     (四) 成本与效益原则;     (五) 人员素质及构成;     (六) 其他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     (一) 职业道德原则;     (二) 专业胜任能力;     (三) 工作委派;     (四) 督导;     (五) 咨询;     (六) 业务承接;     (七) 监控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全体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 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适当方式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     第四章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第二十二条 督导人员对助理人员进行指导时,应当使其明确:     (一) 工作责任;     (二) 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     (三)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     (四) 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督导人员在审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 监督审计过程;     (二) 了解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计划;     (三) 解决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第二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当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     (一) 审计工作已按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     (二) 工作过程及其结果已适当记录;     (三) 所有重大审计问题已适当解决,或反映在审计结论中;     (四) 预定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已实现;     (五) 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审计工作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     (一) 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     (二) 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 计划所做的修改;     (三) 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     (四) 会计报表、 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     第二十六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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