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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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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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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 ,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 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以及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 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 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第二章 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第六条 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八)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九)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 应当持有以下相应培训合格证:(一)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在 500 总吨或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 高级船员( 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 高级值班机工、 电子技工, 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 500 总吨或未满 750 千瓦的油船、 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 驾驶员、 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 应当持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在 500 总吨或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 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在未满 500 总吨或未满 750 千瓦的油船、 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在 500 总吨或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 高级船员( 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在未满 500 总吨或未满 750 千瓦的油船、 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在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 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八)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九)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 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十)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 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 值班机工、 高级值班水手、 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 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 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 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 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 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 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 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另有规定的, 应当按规定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八条 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培训合格证对应的项目名称;(五)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和(十七)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 5 年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 65 周岁生日第三章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第九条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 16 周岁;(二)完成规定的培训;(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 18 周岁;初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 45 周岁第十条 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 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 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 12 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 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十九)项所列的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 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第十二条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 ,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第十三条 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 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 (申请适任证书必须完成有资历的培训合格证签发)(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 应当具有不少于 6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二)申请油船、 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 3 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 1 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 3 次装货操作、 3 次卸货操作;(三)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 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 1 个月或 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第四章 培训合格证考试第十四条 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第十五条 培训合格证考试科目和大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公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 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 由其所在的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第十七条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 100 分,除船舶保安员合格证 80 分及以上为及格外, 其他合格证 60 分及以上为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 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 1 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绩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 530 日内公布成年内有效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第十九条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件;(三)培训证明;(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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