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ocx
6页文号:人发[ 2 0 0 0 ] 8 2号 发文时间:2000-8-4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土资源(地质 矿产)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人事 (干部)部门、矿产管理部门: 现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国土 资源部二命八月四日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矿业权评估 人员的管理,提高矿业权评估质虽,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 术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第三条按本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活动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 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考试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须通过考试获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大专学历,具有10年相关工作经历 (二)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 8年相关工作经历三)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 法律类专业硕士学位,具有5年相关工作经历 (四)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博士学位,具有 2年相关工作经历五)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成立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考试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 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经国土资源部审定后,报 人事部备案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规划组织考前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国土资源部负责或授权有关机构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每次考试结束后,国土资源部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意见,报人事部验收核定第九条 矿业权评估师考试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人事 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 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章注册 第十条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为矿业权评估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受聘于 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并由该矿业权评估机构在三个月内到 注册管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矿业权评估机构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矿业权评估师岗位上工作第十三条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 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在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 记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矿业权评估师变换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应到注册 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矿业权评估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要注销其注册登记,并在 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申请: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脱离矿业权评估师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三)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执 业第十六条 矿业权评估师可以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一)矿业权出让评估业务; (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三)矿业权评估咨询; (四)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它业务第十七条矿业权评估师有权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要求矿业 权评估委托人提供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资料和文件,协助查 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第十八条 矿业权评估师应熟悉和掌握矿产资源管理的有 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执业要实事求 是,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保证评估质虽第十九条矿业权评估师承揽矿业权评估业务时,由其所在 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矿业权评 估师执行业务,应主动向委托人出示经注册登记的矿业权评 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矿业权评估师应在其出具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签 名盖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一条矿业权评估师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技术等秘 密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 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 (一)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的矿业权评估结果;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矿业权评估所需资料文件及相应工作 条件; (三)委托人提出的影响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性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师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掌握新的技术方 法,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矿业权评估师按规定参加国土资 源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矿业权评估师有下列行为,注册管理机构根据 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取消注册、吊 销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理: (一)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 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行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四)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向委托人之外泄露矿业权评估结果和在执行业务时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被吊销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要取得执业资格,必须在被吊销资格之日起两年以 后,重新通过考试并经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私自承揽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人 员,国土资源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依据法律没收非法所 得,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评估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委 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前,长期从 事矿业权评估管理研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可以通过国 土资源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核认定,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或申请在境内执业的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 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矿业规定通知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解放军各总部、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