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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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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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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藏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 文化财富,是我馆业 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 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 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 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应根据我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 具有历史或科学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 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第三条我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 究、公开展由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 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 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第四条藏品保管是我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 应由分管领导负责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 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 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 利待遇第六条 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可以调拨或借用藏品;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 馆领导批准。

      附件:藏品调用、批阅单)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 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 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 或清册(附件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 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 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 负责管理,永久保存如有订正,用红笔划双线标注,由经 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 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 帐,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二)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 植物、矿物和岩石 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 即: 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三)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 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 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 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 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四)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五)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 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 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 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 写公元纪年六)藏品现状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七)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 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 “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由土文物应写明 生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 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 (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 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第九条编目、建档(一)科技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 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 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 绘图并逐步加入条形码,进行电子化管理二)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 品目录。

      《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由文 化部文物局规定《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报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备案三)为加强科技馆的现代化建设,适应新馆的发展和需求,需逐步使用电子化管理藏品第三章藏品库房管理第十条 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 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 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 并报告馆领导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 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发生一级藏品损伤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原 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 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 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 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 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 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第十二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 妥善皮藏一 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 专柜,重点保管第十三条藏品由入库房必须办理由库、归库手续。

      附 件,由库入库登记表)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 必须认真核对, 点交清楚藏品由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 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 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 管理人员未经主管副馆长、馆长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 可,不得进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 一般不接待参观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每年均应从科技馆的业务经费中划由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皮藏设备,改善库房 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第四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第十六条 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 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由 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 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纤维质素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 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 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 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十七条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 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 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 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由库手续第十八条 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 一级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 责人批准后,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 立即归库藏品借由馆外应从严掌握, 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后,办理借由手续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并按期 归还第十九条 藏品严禁生售或作为礼品 馆际之间藏品可 相互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批准,调拨、 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调拨、交换由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 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第二十条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上馆 领导批阅审查,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第二十一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 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 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

      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 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馆领导批准后,妥善 处理第五章 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 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 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第二十三条 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 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 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 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具取样 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馆领 导审批第二十四条 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 修复技术,应先经 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 审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 安全的新技术,不得随意采用第二十五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 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 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 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 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的修复方 案,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由申请,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 准第二十六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 免真伪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 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要,复制一级藏品,由主管副 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复 制其他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 对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部门 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金额?)一)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二)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文物 损伤事故的;(三)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四)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 造发明的;(五)为科技馆征集文物、丰富馆藏作由特殊贡献的;(六)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贡献较大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或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二)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 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 情节严重的;(二)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科技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科技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 科技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 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 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 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 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第三条 科技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 研究、公开展由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 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 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 便第四条 藏品保管是科技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 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 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 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 研业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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