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
20页1合 浦 县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 导思想是,高 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 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 实行县长负责 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县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例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2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七条 副县长 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 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第八条 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结对 子” 工作联系制度,一位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离开本县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理有关工作第九条 县政府 办主任在县长领导 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县长离开本 县外出期间,委托 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都离开本县外出期间,由县长指定一名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第十一条 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3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十三条 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第十五条 加强 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 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第十六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 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办法) 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4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5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第二十三条 县 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
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北海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6第二十八条 县 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 项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 三重一大 ”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 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县委审定或知晓的重要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或报告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制度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第三十三条 县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 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7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第三十五条 县 人民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 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及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二) 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 部署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二)研究讨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审议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8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副主任,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八条 县长例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一)通报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二)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县长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专项问题第四十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例会,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例会列席人员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第四十二条 县 政府全体会议、县 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例会的纪要,由县长签发,也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第四十三条 县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 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9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第九章 公文审批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