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国家强制性条文).doc
26页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国家强制性条文)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强制性条文)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 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3.0.15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4.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5.7.4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 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混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 , 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 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 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计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 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 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GB16776 )的规 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予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强制性条文)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火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 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 5min ,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 3 ‰,不得小于‰;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 5 ‰;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 1 %,坡向应利于排气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 2 ~ 3min ,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稳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05MPa 且不渗不漏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1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 ,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 1.15 倍,稳压 2h ,压力降不大于 0.03MPa ,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 13.2.6 的规定 表 13.2.6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项 次 设 备 名 称 工作压力p(MPa)试 验 压 力 (MPa)1锅炉本体p<0.591.5p但不小于0.20.59≤p≤1.18p+0.3p>1.181.25p2可分式省煤器p1.25p+0.53非承压锅炉大气压力0.2 注:①工作压力 p 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②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③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 0.2MPa ,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超过 0.02MPa ;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 13.4.1 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 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表 13.4.1 安全阀定压规定项 次工 作 设 备 安 全 阀 开 启 压 力1、蒸汽锅炉工作压力+0.02MPa工作压力+0.04MPa2、热水锅炉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07MPa1.14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10MPa3、省 煤 器1.1倍工作压力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 48h 的常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 0.3MPa ;热水部分应不低于 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10min 压力不降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强制性条文) 3.1.7 接地( PE )或接零( PEN )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 PE )或接零( PEN )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 的规定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 PE )或接零( PEN )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 N 级),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 PE )或接零( PEN )可靠。
不应作为接地( PE )或接零( PEN )的接续导体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 PE )或接零( PEN )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 2 处与接地( PE )或接零( PEN )干线相连接; 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 4mm2 ; 3.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 2 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 PE )或接零( PEN )可靠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 2mm 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