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第六章 运输单据.ppt
134页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国际结算(第五版)(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第十章第十章 运输单据运输单据•导言•第一节 海运提单•第二节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第三节 租船合约(合同)提单•第四节 多式运输单据•第五节 空运单据•第六节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七节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八节 运输单据综述导言导言•运输单据(Shipping Document)是出口商按规定装运货物后,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发的一种收货凭证•它不仅是货物运输中最为重要的证件,也是结汇中最重要的单据•见运输单据图运运输单输单据据图图 Back•本章开始讲述跟单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各种单据,对每种单据先作一般介绍,然后介绍审核•审核的标准是:•1.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2. UCP600的全部条文•3. ISBP的全部段落 《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45号,ISBP),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2007年,针对UCP600 的发布实施,国际商会对第645号出版物进行修订,推出了ICC出版物681号,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81号,于2007年7月1日生效•ISBP全书共185段,结构如下:•第一,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第1段至第5段)•第二,一般原则它们不是针对UCP600的任何一个条文,也不是针对任何一项单据而订立的(第6段至第42段)•第三,明确地连接着一项指名单据类型:•(1)汇票(第43段至第56段);•(2)发票(第57段至第67段);•(3)运输单据(第68段至第169段);•(4)保险单据(第170段至第180段);•(5)产地证(第181段至第185段)•4.其他有关审单上说到的《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和其他的国际商会出版物•5.见运输单据流程图 运输单据流程图运输单据流程图 Back•UCP600关于运关于运输单输单据的条文如下据的条文如下:•1.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第19条。
•2.提单——第20条•3.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第21条•4.租船合同提单——第22条•5.空运单据——第23条•6.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24条•7.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25条•UCP还有一些条文与所有运输单据有关的具体事项的规定:•8.“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26条•9.清洁运输单据——第27条第一节第一节 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根据《汉堡规则》,海运/海洋提单(Marine/Ocean Bills of Lading)(简称提单)是指一种证明海上运海上运输输合同合同和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保证证据以交付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UCP600中的提单(Bills of Lading)是要求港至港港至港的运输单据,也就是说只要运输的起始地和目的地都是港口,就适用于UCP600第20条•第20条写明海运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单据名称不是审核准则,审核准则是:((1))满满足信用足信用证证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2)符合第)符合第20条适用部分条适用部分;((3)是信用)是信用证证要求的海运运要求的海运运输输方式。
方式•海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货物收据物收据,是代表物所所有有权权的凭的凭证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在跟单信用证实务中,提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单据之一,因为其“物权凭证” (Document of Title)的属性,银行往往对其设设置担保置担保权权益益•见海运提单样式Back•一、海运提一、海运提单单的功能的功能•第一,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装船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 •第二,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约的证据(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第三,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代表了货物,提单的转移也就是货物的转移 •第四,海运提单是索赔依据之一•上述四种基本功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是:•1.海运提单可当做可流通可流通单据(Negotiable Documents),经过背书和交付可以转让他人•2.海运提单能够控制控制货货物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只能凭申请人交来一张正本提单方可把货物交给申请人•3.海运提单可供买主采用转让提单给一位新的买主的方法来出售在途出售在途货货物物。
•二、海运提二、海运提单单的关系人的关系人•承运人承运人(Carrier)和托运人和托运人(Consignor or Shipper)是运输合约的两个当事人,也是提单的基本关系人•承运人是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在不同的情况下,它可能是船舶所有人即船公司,也可能是租船人.•托运人也称为货方,它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约按交易情况不同,它可能是发货人(Shipper)或卖方,也可能是收货人(Consignee)即买方信用信用证项证项下提下提单单上的上的Shipper应应是信是信用用证证的受益人的受益人•除了基本关系人外,在提单上出现的还有收收货货人人(Consignee)和被通知人和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它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之人•三、海运提三、海运提单单的背的背书转让书转让•提单是货物的权利凭证,具有可流通转让的性能,因此Document of Title与Negotiability这两个词语是相连接的,如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按其收货人的表示可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一一) 不可流通形式提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单•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多指不可流通的记记名抬名抬头头人提人提单单(Non-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又称直交提直交提单单(Straight B/L)•在收货人格内载明运交一个特定的收货人,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二二)可流通形式提可流通形式提单单•可流通形式提单可分为三种:•1.可流通的来人抬可流通的来人抬头头提提单单其收货人格内填写“to bearer”这种提单无无须须背背书书,仅凭交付即可以转让他人,如果遗失不易补救现在极少采用•2.可流通的指示抬可流通的指示抬头头提提单单其抬头人名称须列有“order”字样,不得遗漏该提单经过背背书书可以可以转让转让他人•三种抬三种抬头头人的表示方法:人的表示方法:•(1)以开以开证证行或其指示方行或其指示方为为抬抬头头人人(Un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此种提单经开证行背书后转让给申请人,凭以向船公司提货•(2)以申以申请请人或其指示方人或其指示方为为抬抬头头人人(Unto order of Applicant)。
此种提单经申请人背书才能提货,银银行因不能掌握物行因不能掌握物权权,所以不愿接受这种提单•(3)以托运人或其指示方以托运人或其指示方为为抬抬头头人人(Unto order of Shipper)此种提单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给银行这里还可分为两种: ① Unto shipper’s order and endorsed by shipper; ② Un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这两种均须托运人作成空白背书•3.可流通的可流通的记记名抬名抬头头人提人提单单(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记名抬头人提货时要出示证据以证明其身份,并交出一张正本提单换取货物•该抬头人也可把提单经过背书转让他人,受让人提货时同样须证明其身份,交出经过背书的正本提单,换取货物•常见的提单背书形式如下:•(1)出口商(XYZ Co.)以shipper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持单人是收货人•(2)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之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被背书人是收货人•(3)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则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开证行是收货人•四、海运提四、海运提单单的种的种类类•1.按货物装船与否划分• (1)已装船提已装船提单单(Shipped on Board B/L)已装船提单是船公司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签发的提单•(2) 收妥收妥备备运提运提单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系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先行签发的一种提单,其特点是先先签单签单后后发发运运•2.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划分•(1)清清洁洁提提单单(Clean B/L)即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2)不清不清洁洁提提单单(Unclean B/L)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货物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3.按运输途中是否转船划分•(1)直运提直运提单单(Direct B/L)即货物运输途中不转船,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2)转转运提运提单单(Transshipment B/L)是货物需要在途中港口换船才能运往目的港的提单,一般注有在“××港转船”的字样•4.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1)记记名提名提单单(Straight B/L)提单收货人名字、地址确定,且不可背不可背书转让书转让,只能由收收货货人本人提人本人提货货,多用于贵重物品或捐赠品的运输。
•(2)不不记记名提名提单单(Open B/L)提单收货人未指明,任何提单持有者都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这种提单不用背书即可转让,风险很大•(3)指示提指示提单单(Order B/L)是在记载收货人姓名时,记载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the order of...)”•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1)全式提全式提单单(Long Form B/L)即正反面均有详细条款,全面记载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和义务的提单目前一般用全式提单•(2)简简式提式提单单又称背面空白的提又称背面空白的提单单(Short Form /Blank Back B/L)按照国际商会的定义,是指船运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背面未印有承运条款细则,仅注明某些或全部装运条款系参照提单以外的来源或文件除非信用证有特殊规定,银银行一般不接受行一般不接受简简式提式提单单•6.按使用船只的不同划分•(1)班班轮轮提提单单(Liner B/L)由班轮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2)租船提租船提单单(Charter Party B/L)大宗货物通常包租不定期船整船运输,当货方租船运输时,由船长、船东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以租船合约为依据的提单就叫租船提单。
•7. 按承运人身份的不同划分•(1)承运人提承运人提单单(Carrier B/L)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提单•(2)运运输输行提行提单单(Freight Forwarder B/L)由运输行以自己名义签发的提单,由运输行以承运人名义或以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发的提单均称为运输行提单•8.按在装运港是否付运费划分•(1)运运费费到付提到付提单单(Freight Collect)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2)运运费费已付提已付提单单(Freight Prepaid)提单上注明运费已预付•CIF、CFR、FOB条件下•五、海运提五、海运提单单的基本内容的基本内容•不同船公司设计的提单格式和内容不尽相同•完整的提单包括正面关于商品装运情况的记载和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一)提单正面的内容•(1)托运人托运人/出口商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2)收收货货人人名称和地址•(3)被通知人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①Notify Party:××××××只需将××××××照样缮打在通知方栏即可•②Notify Party:Applicant需将开证申申请请人人的名址缮打在通知方栏内。
•③Notify Party:Applicant and us这种情况除缮打开证申请人的名址外,还要加打开加打开证证行名称行名称•④当信用证未对Notify Party作明确规定时,通常此栏可缮打实际收货人名称和地址(一般情况下即为Applicant),当然也可将此栏空白但为通知收货人提货,副本提单的此栏一定要缮打收货人名称和地址•4)船名、航次号•5)起运地,即装货港,指货物实际装船起运的港口,是承运人义务的起点•5a)监管地如果监管地与起运地不一致,则应在提单上注明“on Board日期,船名”•6)卸货港 •7)交货地,也称最终目的地•8)提单号•9)集装箱号•10)铅封号、唛头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唛头,提单此栏应照样填写,位置和形状最好都不要改变如果没有唛头,则填写“No Mark 或N/M”或空白•11)外包装数量如×××件、×××箱等•12)货物描述•13)毛重•14)尺码•15)外包装数量大写•16)正本提单份数 •17)签单地和签单日期•18)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 •19)已装船日期批注•20)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已装船批注的证实的签字或简签,从UCP500开始生效起,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一般无须在此栏加签。
•(二)提单背面内容 •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的豁免,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处理争议时的依据根据UCP的规定,银银行不行不审审核核这这些条款些条款•六、海运提六、海运提单单正面和海运提正面和海运提单签单签字人的要求字人的要求•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运输方式广泛采用后,过去单一的海运或海洋提单表明港至港运输已不能满足多式运输要求20世纪80年代运输单据广泛使用两用格式代替,正面提单名称是:•Bill of Lading•for combined transport shipment or•port to port shipment•六个运输项目:•1、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2、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3、Vessel船只•4、Port of Loading装货港•5、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6、Place of Delivery/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这是既可适用联合运输,也可适用港至港运输的提单。
•UCP600第20条第i款规定,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船船长长或其具名代或其具名代理人理人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理或代表承运人,还是代理或代表船长签字•第i款表明对于提单的两个要求,即提单正面必须注明承运人名称,对提单签字人的要求•现在分别说明如下:•(一)提单正面要求注明承运人名称•(二)对于提单签字人的要求•1.若提单正面已有用来识别当事人为承运人的“carrier”一词,承运人自己签字,提单签字格内可以不再写上“Carrier”•2.若提单正面没有用来识别当事人为承运人的“carrier”一词,承运人自己签字,提单签字格内的承运人名称后面必须写明其为承运人•3.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字,若提单正面已经印明谁为承运人:• (1)提单签字格采用第一种式样:•ABC CO.LTD.•as agent for(or“on behalf of”)•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Co.,•Carrier•signature• (2)提单签字格或者采用第二种式样:•ABC CO.LTD.•as agent for(or“on behalf of”)•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Co.,•signature• (3)提单签字格或者采用第三种式样:•ABC CO.LTD.•as agent for(or“on behalf of”)•the carrier•signature•若提单正面没有印明谁为承运人,提单签字格式必须采用第一种。
•4.船长自己签字Master or captain.•5.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长签字时,在UCP500适用时期,需要写明委托人,即船长的名字和身份,而在UCP600适用时期,则不必不必标标明船明船长长的姓名•七、已装船批注七、已装船批注问题问题•UCP600第20条a(ii)规定,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预预先印就的文字先印就的文字,或已装船批注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1.提单如何加列已装船批注•(1)Shipped B/L即已装运提即已装运提单单,是预先印上“货物已装运在指名船上(goods have been loaded or shipped on board a named vessel)”这种提单较少,无须加上已装船批注,它的发出日期视为装运日期•(2)Received B/L即已收妥提即已收妥提单单,没有印上“货已装船”,需要加上“已装船批注和日期”这种提单很多,提单上的已装船批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表明卖方已将货物装上船只交出货物•装船批注的用语可参见ISBP681第97段的说明:“已发运且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他包含“已已发发运运(shipped)”或或“已装船已装船(on board)”之类字样的用语,与“已装船发运(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
•2. UCP600取消了UCP500第23条a(ii)第4段“收货地或货物监管地与装运港不同时,装船批注必须显示装运港名及货物装上船的船名”的要求,简化了一部分的制单和审单工作•3.提单上面的“船只”运输项目填写有特殊表示时,要求已装船批注作出特定的批注•4.提单的“前段运输” 项目填写Vessel V,“远洋船只运输”项目填写Vessel C,这样全部运输项目出现两只远洋船名,为了表明货物是在装运港装载哪只船上,已装船批注需要加上第一程船名加上第一程船名•5.能否接受批注船名不同于提批注船名不同于提单单船名船名•按照Insight Spring 1997登载的银行委员会对于询问的答复,信用证要求远洋提单从曼谷运至鹿特丹,允许转运,提单航运项目是: Pre-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Vessel Y Bangkok Port of discharge Place of delivery Rotterdam via Singapore On board notation as follows: Loaded on board Vessel X at Bangkok Dated 15 Sept.,200ו从以上可以看到,已装船批注的船名X与提单上的船名Y不同,国际商会认为提单写明“via Singapore”相似于“with transshipment at Singapore”,表明这是转运提单。
但船名栏仅列出了第二程船只Y船,这是货物在新加坡转运的附加资料,漏列了X船为了说明X船是第一程船,装船批注中加上了“at Bangkok”,那么第一程船名不同于提那么第一程船名不同于提单单上上列出的第二程船名,列出的第二程船名,这样这样的已装船批注可以接受的已装船批注可以接受•八、装八、装货货港和卸港和卸货货港港•UCP600第20条a(iii)规定,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发运至卸货港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证规定的装定的装货货港、装运港、装运日期以及日期以及实际实际船名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在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1.提单航运项目列有预期装运港时,已装船批注需要加列已装船批注需要加列信用信用证规证规定的装运港定的装运港,如有预期卸货港情况相似•2.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从都柏林装运至香港,允许转运交来收妥待运提单表示如下: •已装船批注:On board (specified date) per ocean vessel M from Dublin。
•3.信用证要求的指名装货港一般应显示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位•4.信用证要求的指名卸货港一般应显示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位•5.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提单单必必须须表明表明实际实际的装的装货货港及港及/或卸或卸货货港港,而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ISBP 681 第100段)•九、全套正本九、全套正本•1.海运提单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 “正本”、“第二联”、“第三联”等字样的运输单据均为正本提单不一定要注明“正本”字样方为正本•2. 1/3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议付行收到交来全套单据中包含2/3提单,由于1/3提单早已寄给申请人用于提货,2/3的两张提单实际已经无效,议付行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不能议付单据若受益人没有把握交来正确单据,不能接受一张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的条件ICC 596 R252)•3.提单包括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简式/背面空白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予审核•4.提单上的更正和更改必须经过证实证实必须看似由承运人或船长所为,或者由其任一代理人所为,但要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ISBP 681第109段)•对于正本提单可能做过的任何更正或更改,其不可转让的副本无须加具任何签字或证实ISBP 681 第110段)•十、运十、运输输行行签发签发海运提海运提单单的的问题问题•运输行(Freight Forwarder)又称国际货运代理人,简称货代随着国际海运业务的发展,运输行/货代经营业务日益广泛,发展出多种不反映运输合同的单据,例如小提单、货代收据、货代发运证明、货代运输证明,货代货物收据等•例如运输行接受出口商托运的零星货物而签发的货运单据是分分提提单单(House B/L),它只是起着货物收据作用,银行不能接受•近二十年来,不少的运输行自营或代营海洋运输业务,自己作为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可流通的海运提单,UCP600认为只要运输行/货代出具的运输行单据符合UCP关于各种运输的条文规定就可以接受,无须对运输行/货代出具的单据作出专门规定因此,UCP500的第30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条文在UCP600中被删除了•信用证规定“要求海运提单和运输行提单可以接受”时,银行可以接受由受益人交来的以下三种运输行签发的运输单据中的任何一种:•1.以运输行的名称和身份出具并以运输行的身份签字的提单。
•2.以运输行作为承运人身份而出具和签字的提单•3.以承运人名称出具并以运输行作为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仅要求海运提单”时,银行可以接受由受益人交来的上述2、3两种中的任何一种•三种运输行签发的运输单据•1.以运输行的名称和身份出具并以运输行身份签字的提单•ISBP 681第95段说明: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行提单可以接受”或使用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字而无须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此情况下提单不必显示承运人名称•2.注明作为承运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的运输行签字•3.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十一、十一、转转运和分运运和分运•1. 集装箱运输有时需要使用支线船只运输,把整个运输分为两段航程,第一段运输是支线船只将货物从最初起点港口运至中心港口卸下,再装上干线船只去完成第二段运输,将货物从中心港口(即装货港)运至目的港(ICC 613 R352) ISBP 681第104段说明:转转运是指在信用运是指在信用证规证规定的装定的装货货港到港到卸卸货货港之港之间间的海运的海运过过程中,将程中,将货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船。
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2. 和多式联运单据下的转运不同的是,港至港运输下的转运并不像在多式联运下那样是必然发生的UCP600第20条c款规定,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拖车运输是指一种装载拖车的滚装船运输(roll on/roll off vessel),即该船在船的首尾或者船侧设有开口,从此处可跨过登船斜道,装满货物的拖车可方便地驶进驶出该船这种运输方式适于短程海运,货物的装卸时间较短•LASH barge运输一般称为子母船运输,LASH(Lighter Aboard Ship)为母船,又称载驳船;barge(lighter)为子船,是一种本身不具动力的小型驳船,每条驳船可装载400公吨到1 000公吨的货物此类运输方式适用于短程海运,特别是航程中涵盖内河运输的情况,在欧洲比较常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之所以不允许转运,主要是担心转运会延误运输时间,造成货损,以及增加额外的费用集装箱、集装箱、滚滚装船装船运运输输、子母船运、子母船运输输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问题的的发发生UCP对此予以接受是一种反映实务的做法。
•3. ISBP第105段规定: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时,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者,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UCP600 第31条a款规定: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十二、海运提十二、海运提单单其他其他审审核注意事核注意事项项•1.第三方单据可接受(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指所有单据,包括发票,但不包括汇票,可由受益人之外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 •2.提单正面有运费情况的注明,如“运费已付”或“运费待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船方如以戳记或其他方式提及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例如有关装卸费用,应由受益人表明是否以班轮运输方式,如是,则装卸费(loading and unloading costs)包含在运费中 •ISBP681第113段说明: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
•3.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ISBP681第108段)•4.被通知人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5.海运提单不得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也不得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6.提单应典型地在付款付款时时或以前或以前转转移物移物权权因此如果信用证对此沉默,单据应被寄送出去并已作成背书,致使物权可以在付款之时或以前转移,例如提单运交给发货人或其指示方和没有背书是不允许的•7.银行不接受以运输行身份出具的海运提单,应从运输行与承运人的区别去了解•承运人承担运送承运人承担运送货货物的物的责责任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要对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纯纯运运输输行只接受和行只接受和发发运运货货物物,不负责将货物从受益人处运输到申请人处,或只负责发运货物或将货物从卸货空港运到交货地•银行不接受以运输行身份签发的提单,因为它不承担运输货物的责任,只接受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签发的提单•8.海运提单未注明货物已装或将装于舱面,然而海运提单内注有“货物可能可能装于舱面”的规定,但未特别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海运提单予以接受UCP600 第26a)。
•9.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如果一份提单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提单和另外一套或多套提单一起代表,且该提单声明所有提单均须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意味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提所有提单单必必须须一并提交一并提交后才能领取该集装箱内的货物此类提单不可接受,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提单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ISBP681第114段)•10.提单的某些条款银行是否应该审核,尚存在争议,宜谨慎对待•如以下案例:•客户提供的B/L提单中的条款:“IF REQUIRED BY THE CARRIER, THIS BILL OF LADING DULY ENDORSED MUST BE SURRENDER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开证行认为上述文句表明,承运人可凭正本提单或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全套正本提单失去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持有人的权益不能保证,故而拒付•专家意见:•(1)美联银行专家认为这构成不符点•(2)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UCP600修订小组主席Gary Collyer先生的意见:同样的问题国际商会的专家们曾讨论过,很多船公司也因此删除了提单上的类似条款。
但对于银行是否可因此拒付,专家们仍在争论因为这不仅涉及提单的权利转移问题,也涉及银行是否要审核提单以小字印就的条款问题Gary Collyer先生认为这样的提单在实务中的确可能引起银行拒付,应慎重对待第二节第二节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的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交给指定人的运输合同证明,有时简称海运单•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于199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的部分运输采用,它是运输高速化的产物•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的记记名收名收货货人是唯一的收人是唯一的收货货人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该收货人,无无须须收回收回该项单该项单据据,即海运单下进口商作为记名收货人可以不凭海运不凭海运单单而直接提而直接提货货•目前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在欧洲和远东之间、欧洲内部以及欧洲与中东或北美之间的贸易中被广泛使用•见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样式Back•一、不可流通一、不可流通转让转让的海运的海运单单的基本功能的基本功能•1.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是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货物收据物收据•2.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是运运输输合合约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可作为货货物担保物担保的基础•此外,海运单不是物权单据,它是不可流通转让的运输单据,只要证明身份后,船公司即可交货给指名收货人,无须交出海运单•二、不可流通二、不可流通转让转让的海运的海运单单与提与提单单的区的区别别•1. 海运单与提单的最大区别便是其不能流通不能流通转让转让,货物只能交给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2.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外,他人不能他人不能提提货货,但可以征得开证行同意,以开证行作为收货人协助受益人控制交货而提单可以转让给任何一个受让人凭以提货•3.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不须须提示提示该单该单据据,即可领取货物,这样可以避免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造成收货人提货困难的问题而提单则必须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货物•4.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项下银银行不能取得行不能取得货货物控制物控制权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而提单对银行的债权是有保障的•三、不可流通三、不可流通转让转让的海运的海运单单与提与提单单的相同点的相同点•1. UCP600 第20条关于提单的具体规定与UCP600第21条关于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的具体规定相同。
•2.银行都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提单或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例如,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交来该单据•3.提单与海运单均系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四、四、审审核海运核海运单单注意事注意事项项•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编著的《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列有审核海运单的注意事项:•1.已提交全套正本海运单,或按照信用证条款另有说明•2.海运单正面出现承运人名称,认定其为承运人•3.签字线上读出“承运人”、“船长”或指名“代理人代理”或指名“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上述四种人签字式样与海运单相同•4.海运单注明货物已装上船,或装上指名船只采用以下的一种表示:•(1)海运单预先印上已装船的文字;•(2)已装船批注加列日期的方法•5.如果海运单包含注明“预期船只”或类似限定词语时,则载货船名应在“已装船”批注中表明,即使实际船只名称与预期船只名称相同•6.海运单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卸货港•7.如果海运单包含了“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运港时,“已装船”批注应包括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加注日期•8.海运单出现了包含所有的运输条款和条件,或一些条款和条件参照海运单以外的来源或文件。
•9.海运单没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10.海运单托运给收货人符合信用证规定•11.转运见UCP600 第21条b、c、d分条,核对:•(1)转运系指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装上另一船的行为•(2)可在海运单上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转运,只要全程运输包括在同一海运单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转运的海运单仍可接收,只要表明货装集装箱等•(3)海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承运人保留转让权转让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12.海运单上没有出现任何条款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的缺陷状况•13.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14.海运单仅包括信用证要求的货物•15.下列情况是在信用证允许的最迟装运日期那天或以前:•(1)已装船海运单的海运单日期;或•(2)收妥待运海运单的“已装船”批注的日期•16.单据是在要求的期限内交来,见UCP600第2条•17.海运单的修正和变更与提单的修正和变更相同•18.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19.提单正面如有运费之外费用情况的注明,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见UCP600 第26条c分条。
•20.发货人名称应是信用证规定者,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受益人以外的当事人可以表示为发货人第四节第四节 多式运输单据多式运输单据•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即多式运输单据,是指证明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合同以及证明多种运输方式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约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一、多式运一、多式运输输的形成的形成•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将货物成组化(Unitization)运输,主要是集装箱(Container)和托盘(Pallet)运输集装箱装满货物,可以放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上运输,这就形成了多种方式运输的联合,把港至港(Port to Port)运输扩大到门至门(Door to Door)运输•集装箱(container)是指用以装运货物的一种容器,香港称之为货箱,台湾称之为货柜国际标准集装箱共有3个系列、13种规格•在国际贸易中,以长度为20英尺或英尺或40英尺英尺的集装箱为国际计量单位,也称国国际标际标准箱准箱单单位位•另有高度为9英尺英尺6英寸的集装箱,称英寸的集装箱,称为为High Cubic,也就是俗称的高柜,目前使用量正在日渐增加。
根据装运货物的不同,还有特殊用途的集装箱,如开顶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液体集装箱(Tank Container)等•同一货主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能装满一个集装箱的,即由货主自行将货装箱,称为整箱整箱货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并运往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CY)与承运人进行交接•货主的货物不足一个集装箱,需与其他货主的货物共拼成一箱的,由货主将货运至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拼装成整箱,这样的货物称为拼箱拼箱货货(Less Container Load,,LCL),装满箱后再运往集装箱堆场待运•多式运输单据在内地监管货物时签发,出口商可以提早获得多式运输单据以向银行提示,并可提早获得货款,加速出口商的资金周转•二、多式运二、多式运输单输单据的运作及其关系人据的运作及其关系人•(一)多式运输单据运作流程•见多式运输单据运作流程图 多式运多式运输单输单据运作流程据运作流程图图 Back•(二二)相关名相关名词词解解释释•按照《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多式运输单据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1号),相关名词解释如下:•1.多式运输合约意指单一的、采用至少两种不同运至少两种不同运输输方式方式运输货物的合约。
•2.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意指证明多式运输合约的一份单据,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时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代替•(1)以可流通形式发出,特点是这种多式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2)以不可流通形式发出,注明指名收货人,特点是不提交正本单据,交货给证明身份的收货人,不能背书转让•3.承运人(Carrier)是一家公司一家公司,其在多式运输的一段或多段运输中负责实际运输货物•4.托运人(Consignor),意指与多式运输经营人订立多式运输合约的人•5.收货人(Consignee),意指有权从多式运输经营人那里收取货物的人•6.接受监管(Taken in Charge),意指货物已经交给多式运输经营人和被其接受待运•7.交货给收货人(Delivery of the goods to the consignee):•(1)当多式运输单据以可流通形式出具,作成货物运交来人时,则该货物交给提交一张正本单据的人,该单据无须背书•(2)当多式运输单据是以可流通形式出具,作成货物运交指示方时,则货物交给提交一张正本单据带有作成背书的人•(3)当多式运输单据以可流通形式出具,作成货物运交指名人或其指示方时,则货物交给证明其身份和交出一张正本单据的那个指名人,或如果单据已被那个指名人作成空白背书并被他转让给一个指示方时,则货物交给提交一张正本单据带有作成适当背书的指示方。
•(4)当多式运输单据以不可流通形式出具时,一个提货人经证明自己是单据收货人,货物即可交给这个指名的人•(5)没有发出多式运输单据时,货物交给托运人指名的人•三、多式运三、多式运输单输单据的据的签签字字•1.应提交全套正本多式运输单据,或按照信用证条款另有说明•2.多式运输单据正面出现承运人名称,认定其为承运人•3.签字线读出“承运人”、“船长”或指名“代理人代理”或指名“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1)如果在提单正面承运人另行认定其身份是承运人(Carrier),那么当承运人签字时,在签字线上不须写“Carrier”如果承运人身份没有事先认定在单据正面,则签字格子内必须写上“Carrier”•(2)当船长签字时,只需表明自己的身份,无须写明自己的姓名•(3)当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字时,签字线上必须表示代理人名称、身份和委托人名称、身份•(4)当船长的代理人签字时,签字处必须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不必注明船长的姓名•四、多式运四、多式运输单输单据其他据其他审审核注意事核注意事项项•(一)装船批注•多式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应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的日期,除非单据上另有单独的注明日期的批注表明货物已在信用信用证规证规定的地点定的地点发发运、接管或装船运、接管或装船,在此情况下,该批注日期即被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日期早于或迟于单据出具日期。
ISBP681第73段)•如果信用证要求“已装船”多式运输单据而没有进一步的规定,银银行可接受任何行可接受任何“已装船已装船”批注批注;如果信用证要求要求“已已装船装船”多式运多式运输单输单据,并表明据,并表明“已装上已装上远远洋船只洋船只”,,则则“已装已装船船”批注必批注必须须表明船名、日期和装运港表明船名、日期和装运港•(二)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如果信用证已经给了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 dispatch, loading on board, and destination ) 的地理区域(如“任一欧洲港口”),则多式联运单据必须注明实际的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且该地点必须在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ISBP681第75段) •(三)转运和分运•UCP600第19条b款对多式联运中的转运给予了定义该定义明确了在不同运不同运输输工具之工具之间间的的货货物物转转移即构成移即构成转转运运,而不论是否发生在相同的运输方式下•在多式运输方式下,将会发生转运,即自信用证规定的接管地、发运地或装货地至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无论是否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ISBP681第79段)•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了多套正本多式运输单据,涵盖从一个或多个始发地点(信用证特别允许的地点或在给定的地理区域内)的发运、发送或接管,只要单据涵盖的货物运输系由同一运同一运输输工具工具经同一运程同一运程前往同一目同一目的地的地的运输,则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多套单据,而单据包含不同的发运、发送或接管日期,则以其最迟者计算交单期,但该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发运、发送或接管的日期ISBP681第80段)• (四)必要背书•多式运输单据应典型地在付款时或付款以前转移物权因此,如果信用证对此沉默,单据应被寄送出去并作成背书,致使物权可以在付款之时或付款以前转移例如提单是交给发货人或其指示方和没有背书是不允许的• (五)更正和更改•多式运输单据上的更正与更改必须经过证实,证实必须看似由承运人或船长所为、或其任一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但要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ISBP681第85段)•对于正本多式运输单据上可能做过的任何更正或更改,其不可转让的副本无须加具任何签字或证实ISBP681第86段)•(六)涉及一套以上的多式运输单据•如果多式运输单据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运输单据和另外一套或数套多式联运单据一起所代表,并声明所有多式运输单据均须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意味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多式运输单据必须一并提交后才能交付该集装箱的货物。
此种多式运输单据不可接受,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多式运输单据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七)含有“预期(intended)”字样•在收货地发出多式运输单据时,往往不能确定以后海运阶段的船名和装卸港名称,时常在船名或港名的前后加上“预期(intended)”字样,这是多式联运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多式运输单据可以显示“预期”的船只、装运港或卸货港,而无须另加批注但是信用证如果要求运输单据注明“on board”批注时,则批注中必须加注实际载货船名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八)如何判断信用证所要求的是多式运输单据•根据通过SWIFT开立的标准格式的信用证较容易判断,SWIFT系统对起运地和目的地作了具体的区分MT700中•44A场为“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Dispatch from.../Place of Receipt”,•44B场为“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For transportation to.../Place of delivery”,•44E场为“Port of Loading /Airport of Departure”,•44F场为“Port of Discharg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如果在44A场规定的是一个具体的内陆地点,那么不管目的地是否为港口,只要提交的是提单,那么都将涉及不止一种运输方式如果44B场规定的是一个具体的内陆地点,那么不管起运地是否为港口,只要提交的是提单,也都将涉及不止一种运输方式如果是港至港运输或航空运输,那么就应填写44E和44F;如果填写的是44A和44B,那么将有可能涉及多式联运•如MT700中这样规定:44E: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NY PORT OF CHINA•44F:Port of Discharge/Airport of Dest•LE HAVRE PORT即可判断,此信用证要求的是起运港为任一中国港口,卸货港为法国LE HAVRE的港至港海运提单如果上面的“Port”都改为“Airport”,信用证则应要求空运单• 第五节第五节 空运单据空运单据•空运单据是在航空运输方式下,由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以飞机装载货物进行运输而签发的货运单据•一、空运一、空运单单据名称据名称•航空运单(Air Waybill,AWB)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和货物收据,但不是物不是物权权凭凭证证,不能背不能背书转让书转让。
在很多情况下,空运提单并不是提货的必要条件,收货人要凭到货通知办理提货 •信用证要求提交航空运单或航空托运单(Air Consignment Note, ACN)等类似单据,则适用UCP600第23条•当运输行作为航空运输合约承运人时,该运输行有时从不同的发货人那里汇集收到货物,然后交给航空承运人,并从后者那里获得一张包括全部装载物的航空运单,这份单据常被称为航空主运航空主运单单(Master Air Waybill, MAWB),它是以运输行为受益人的,而不是以许多单个发货人为受益人的•运输行自己签发多张航空运单给那些单个的发货人,这种运输行单据常被称为航空分运航空分运单单(House Air Waybill, HAWB)•在实务中,航空运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承运人:•1.航空运输公司•2.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主运单即是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分运单即是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主运单和分运单的内容基本相同,法律效力相法律效力相同同,对于收货人和发货人而言,只是承担货物运输的当事人不同•二、空运二、空运单单据份数据份数•世界各国航空公司发出航空运单正副本的份数均按统一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是由世界上100多家民航公司组成的机构,由它制定和发出的航空运单一式正本正本3张张,副本副本9张张:•第第1张张正本正本(发给发发给发出承运人出承运人)Original 1(For Issuing Carrier)•第第2张张正本正本(发给发给收收货货人人)Original 2(For Consignee)•第第3张张正本正本(发给发货发给发货人人)Original 3(For Shipper)•只有第3张正本才是发给托运人的,托运人把它当做信用证要求的航空运单交给银行•第4张副本(交货收据)Copy 4(Delivery Receipt)•第5张副本(发给目的地航空港)Copy 5(For Airport of Destination)•第6张副本(发给第三承运人)Copy 6(For Third Carrier)•第7张副本(发给第二承运人)Copy 7(For Second Carrier)•第8张副本(发给第一承运人)Copy 8(For First Carrier)•第9张副本(发给销售代理人)Copy 9(For Sales Agent)•第10张副本(额外的副本)Copy 10(Extra Copy)•第11张副本(发票)Copy 11(Invoice)•第12张副本(发运地航空港)Copy 12(For Airport of Departure)•三、空运三、空运单单据内容据内容•见航空运单样本。
Back•四、空运四、空运单单据的特点据的特点•1.提交提交银银行一行一张张正本正本单单据据信用证不应要求提交银行的正本航空运单多于一张•2.航空运单是不可流通的单据•3.航空运单不能控制买方付款在D/P托收项下航空运单不能控制买方付款,信用证项下航空运单不能作为提供给银行的抵押品•4.必须作成记名收货人•五、正本空运五、正本空运单单据据•UCP600第23条a(v)与UCP500一样,要求提交的空运单据为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据,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开开给发货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人或托运人的正本正本即满足要求ISBP681第 136段也有如是说明•要求受益人提交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是为了防止发货人或托运人凭该正本向承运人要求行使对货物的中途停运权以及改变交货指示的权利•六、空运六、空运单单据正面表示及其据正面表示及其签签字要求字要求•UCP600第23条A分条第i款规定,空运单据需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一)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名称必须在空运单据正面正面出现•银行将拒绝接受未能在单据正面注明承运人名称的空运单据,即使在单据背面注明了承运人身份也不行。
•(二)当承运人在空运单据上签字时•1.单据正面没有写上“承运人”字样,则签字格应写“承运人”字样•2.单据正面已写“承运人”字样以识别该当事人是“承运人”时,则签字格可以不写“承运人”•(三)当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字时•代理人必须写上自己的名称、身份,并必须表示所代理(或代表)的委托人名称、身份•如果信用证规定“航空分运航空分运单单可接受可接受”或或“运运输输行行/货货代航空代航空运运单单可接受可接受”或有或有类类似用似用语语,则空运单据可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字,而无须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无无须显须显示承运人名称示承运人名称ISBP681第138段)•七、出具日期和七、出具日期和发发运日期运日期•“表明出具日期”和“确定发运日期”两项在UCP600第23条有着明确规定:•1.表明出具日期UCP600第23条明确要求空运单据必须表示“出具日期(date of issuance)” •2.确定发运日期UCP600第23条规定空运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空运单据载有表明实际实际起起飞飞/发发运日期运日期(actual flight date/date of dispatch)的专门批注,则该批注中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而不再以该单据的出具日期为准。
•此外,UCP600第23条规定:空运单据中的任何其他与航班号和航班日期相关的信息将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八、空运八、空运单单据其他据其他审审核注意事核注意事项项•(一)注明货物收妥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 •UCP600第23条a(ii)要求空运单据表明表明货货物已被收妥待运物已被收妥待运,这与关于提单条款的规定有所不同,不是表明货物“on board”•(二)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和AWB签发地•空运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要求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用IATA代码而非机场全称(例如,用LHR来代替伦敦西思罗机场London Heathrow)表明机场名称不是不符点ISBP 681第141段)•航空运单的起飞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常是相同地点,然而航空运单的签发签发地点地点(place of issue)可以不同于起可以不同于起飞飞机机场场,UCP600对此两地不同并未加以禁止•ICC 459案例77指出,如果信用证给出了起飞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例如任一欧洲机场),则空运单据必须表明实际的起飞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而且该机场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ISBP 681第142段)• (三)转运和分运•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如果卸货和再装不是发生在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之间,则不视为转运ISBP 681第145段)•UCP600第23条c(ii)指出,即使信用即使信用证证禁止禁止转转运,注明将要或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可能发发生生转转运的空运运的空运单单据仍可接受据仍可接受因为从起飞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不可能经常都有直航,实际上转运是必需的•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了多份的空运单据,涵盖从一个或多个出发机场(经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给定的地理区域内)的发送,只要只要单单据涵盖的据涵盖的货货物运物运输输是用同一架是用同一架飞飞机,机,经经同一航程,前往同一目的地同一航程,前往同一目的地,则该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多份的空运单据而包含不同的装运日期,则以最晚的装运日期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发运日期ISBP 681第146段)•货装多架飞机进行的运输系部分发运,即使飞机在同日出发并飞往同一目的地也是分批装运ISBP 681第147段)•(四)更正和更改•空运单据上的更正和更改必须经过证实。
证实须表面上看来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空运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即可ISBP 681第151段)•(五)运费和额外费用•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空运单据必须有相应标注(ISBP 681第153段)•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已付还是到付(ISBP 681第154段)•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空运单据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加收的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ISBP 681第155段)•空运单据常常有单独的栏位,通过印就的标题分别标明“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明运费已预付,则在标明“预付”运费或类似标题的栏位内填具运输费用金额即满足信用证要求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明运费到付,则在标明“待收运费”或类似标题的栏位内填具运输费用金额即满足信用证要求ISBP 681第156段)第六节第六节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中对公路运单下的定义是: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货凭证。
•公路运输单据有三种:CMR国际内陆运输协会运单、公路运单(Road waybill)和汽车运输公司提单(Truck Company’s Bill of Lading)•铁路运输单据有《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的国际货运协运单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CIM,简称《国际货协》)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我国是《国际货协》的成员国,我国的国际铁路运输业务采用《国际货协》的统一铁路运单•根据布达佩斯内河运输公约,内陆水运单据是指一种以出具提单、运单或任何其他内陆水运贸易中使用的单据的形式,证明内陆水运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运输单据•一、一、UCP600第第24条适用条适用•信用证要求提交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者,则应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满足UCP600第24条要求,除非信用证具体条款排除第24条的任何规定,那时则应符合信用证条款,符合第24条被排除部分除外•二、二、对对于公路、于公路、铁铁路、内河水运路、内河水运单单据表面据表面审审核要求核要求•(一)把交来的单据当做正本接受•如果信用证要求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则不论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注明正本单据,都将作都将作为为正本正本单单据接受据接受。
单据没有注明发出份数的,交来的交来的单单据当做全套据当做全套发发出出UCP600第24条b(iii)、第24条c)•公路运输单据应该表明是发给托运人或发货人(Document is the copy for the shipper or consignor)的正本,或者没有任何标记表明单据开给何人UCP600第24条bii)•对铁路运单而言,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或发货人提供加盖加盖铁铁路公司印章的第二路公司印章的第二联联(常常是拓印联carbon copy),此联将作为正本接受ISBP 681第158段)•实务中有时公路运输单据并没有指明哪一联是开给谁的,为便于操作,UCP600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提交没有表明开给任何人的公路运输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的单据不应是显示开给承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人的那一联•(二)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与签字•1.如果认定其为承运人,运输单据正面出现承运人名称•2. UCP600第24条较UCP500新增了一条规定: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没有指明承运人,可以接受铁铁路运路运输输公司公司的任何签字或印戳作为承运人签署单据的证据•3.单据的签字线及/或接收印章(reception stamp)或其他注明读为:“承运人”或指名“代理人代理”或指名“代理人代表”“承运人”。
•(1)在运输单据正面如果承运人认定其身份是Carrier,则承运人签字时,在单据的签字线上及/或接收印章或其他注明的承运人名称后面可以不是Carrier•(2)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字时,单据的签字线上或接收印章或其他注明必须表示代理人名称、身份和委托人名称、身份•(三)单据注明收妥待运、发运、承运•单据上应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运、发运或承运(Goods have been received for shipment, dispatch, or carriage),或使用其他词表示相同意思但是《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载重汽车运单(Truck Consignment Note)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铁路运单(Railway Consignment Note)上面未注明上述词语•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1号的规定,因为全部的权利、义务清楚地写在CIM和CMR公约上面,故此种运输单据虽表面没有注明上述词语,仍允仍允许银许银行接受行接受CMR或或CIM单单据据•(四)发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UCP600第24条a(ii)的规定: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视为发发运日期运日期,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带日期的收货印戳,或注明了收货日期或发运日期。
• (五)发运地与目的地(place of shipment and destination)•运输单据上必须表示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和目的地•(六)必须作成记名收货人•公路运单、铁路运单不是物不是物权单权单据据,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不能背不能背书转让书转让在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下,把货物直接运交记名收货人当货物到达目的地,经证明身份即可交货给收货人通常以申请人作为记名收货人,有时公路运单经开证行同意,以开证行作为公路运单收货人,便于银行控制申请人,偿付后开证行才能交货给申请人•即使信用证要求不是物权单据的运输单据作成(to be made out “to order”or“to order of”a named party),如提交的单据表明该具名人为收货人,即使其没有述及“to order”or“to order of”也可接受ISBP 681第162段)•(七)更正和更改•UCP600第24条所规定的运输单据的更正和更改必须经过证实证实须表面上看来似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即可ISBP 681第166段)•(八)转运与分运•UCP500第28条对公路、铁路及内陆水运的转运定义为: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从一种运从一种运输输工具卸下再装至另一种运工具卸下再装至另一种运输输工具的工具的行行为为。
•为避免UCP500措辞带来的歧义,UCP600第24条d款将转运的定义改为: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发送或运送的地点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在同一运输方式中从一个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个运输工具的行为•即使信用即使信用证证禁止禁止转转运,运,银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转转运或可能运或可能发发生生转转运的公路、运的公路、铁铁路或内河运路或内河运输单输单据据,只要运输的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内,并使用同一运输方式第七节第七节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快递收据是由空运公司或快递公司签发给托运人,表明收到货物并将按约定向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运输单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是盖有邮戳的、由邮政当局在收受对外邮寄发送的货物后签发给寄件人的单据•一、快一、快递递收据收据•快递运输机构与包裹运输的一家邮局机构不同,由几家机构发出的快邮或专递收据的名称不同快快递递收据不是物收据不是物权单权单据,据,不可流通不可流通转让转让,,货货物直接交物直接交给给收件人收件人•快递收据的审核要点:•1.快递收据不论其称谓如何,不必使用名称“专递收据/单据(courier receipt /document)”。
•2.单单据上必据上必须须表示表示专递专递机构名称机构名称(name of courier/service),以便知道是谁在运送货物•信用证如果要求指名专递公司发运,该机构名称必须在单据上表明•3.单据表面必须表示具名专递机构的印章或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4.除非信用证要求指名专递机构发出的单据,否则银行接受任何专递机构发出的单据•5.单据必须表示“取件或收件日期”(date of pick-up or of receipt),或使用类似词语取件指取件指专递专递公司从寄件人那里收公司从寄件人那里收取取货货物,收件指寄件人将物,收件指寄件人将货货物送到物送到专递专递机构•6.取件或收件日期被视为货物装运日,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以前或那天•7.如果要求显示快递费用付讫或预付,快递机构出具的表明快递费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支付的运输单据可以满足该项要求UCP600第25条b款)•二、二、邮邮政收据或投政收据或投邮证邮证明明•凡是参加万国万国邮邮政政联联盟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的成员国或有双边邮政协定的国家邮局均受理国际包裹邮寄业务的委托•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不是物不是物权权单单据,不可流通据,不可流通转让转让,直接交,直接交货给货给收收货货人人。
邮政收据要作成记名收件人,信用证项下的邮政收据,既可作成申请人为收件人,也可征得开证行同意作成开证行为收件人,使开证行能够控制申请人的偿付•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审核要点:•1.信用证要求“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Post Receipt or Certificate of Posting)”所提交的单据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而不是UCP600第19条至第24条关于运输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2.必须表示是邮局发出,通常是邮邮局加盖印戳局加盖印戳(见附式10-26右上角邮戳),有时在单据底部跟随着一个签字或简签,不接不接受受邮邮寄人寄人(Sender)自己自己发发出或出或证实证实的投的投邮证邮证明明•3.表示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通常邮邮戳也含有装运地名戳也含有装运地名•4.单单据据邮邮戳注明的日期戳注明的日期视为视为装运日期装运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以前或那天 第八节第八节 运输单据综述运输单据综述•一、主要运一、主要运输单输单据的特点据的特点•见主要运输单据特点表•及各种运输单据性质比较表Back•二、运二、运输单输单据的清据的清洁问题洁问题•UCP600第 27条说明: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没有缺陷状况批注者,表明承运人交出的货物或包装表面状况良好,收货人才能接受故UCP600第 27条强调,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A bank will only accept a clean transport document)•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73号“清洁运输单据(Clean Transport Document)”指出,常见的条文或批注将使运输单据不清洁,•例如:•货物内容渗漏(Contents leaking)•货物内容弄污包装(Packaging soiled by contents)•包装破碎/穿孔/撕破/损坏(Packaging broken/holed/torn/damaged)•包装被玷污(Packaging contaminated)•货物被损坏/被刮擦(Goods damaged/scratched)•货物受摩擦/被撕坏/变形(Goods chafed/torn/deformed)•包装严重凹进(Packaging badly dented)•以下批注不会造成运输单据不清洁,如:•未加保护(Unprotected)•未装箱(Unboxed)•部分有保护(Partly protected)•使用旧的包装材料(Old packaging materials usded)•钢铁货物可能生锈(Iron and steel shipments may be caused rusty)•三、与运三、与运输单输单据有关的注意事据有关的注意事项项•(一)UCP600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见单据,例如:•1.交货单(Delivery Order);•2.运输行收货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3.运输行装运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Shipment);•4.运输行运输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Transport);•5.运输行承运货物收据(Forwarder’s Cargo Receipt);•6.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
•(二)运输单据副本•运输单据的副本并不是UCP600第19条到第25条所指的运输单据UCP600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仅适用于有正本运输单据提交时,如果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而不是正本单据,则信用证必须明确规定应当显示哪些细节当提交副本(不可流通的)单据时,无须显示签字、日期等ISBP681第20段)•(三)单据预留签字空格•单据上有专供签字的方框或空格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一方框或空格必须有签字例如,在运输单据如航空运单或铁路运输单据中,经常会有一处标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Signature of shipper or their agent)”或类似用语,但银行并不要求在该处有签字如果单据表面要求签字才能生效,例如有“单据无效除非签字(This document is not valid unless signed)”或类似规定,则必须签字ISBP681第38段)• (四)UCP600未定义的用语•由于UCP600对诸如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过期单据可接受(Stale Documents Acceptable)、出口国(Exporting Country)、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等用语未作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
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根据《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作如下理解:•1.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2.过期单据可接受,指晚于发运日21日后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即可•3.出口国,指受益人住所地所在国,及/或货物原产地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4.第三方单据可接收,指所有单据,包括发票,但不包括汇票,均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人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明运输单据或其他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人为托运人,则无须这一条款,因为UCP600第14条k款已经对此予以认可本章参考资料本章参考资料•1. Lakshman Wickremeratne等:《跟单信用证全面指南》•2.《跟单信用证案例研究》,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59号•3.《UCP500项下案例研究》,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35号•4.《清洁运输单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73号•5.《多式运输单据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1号•6.《UCP500询问和答复 1996年》,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65号。
•7.《UCP500询问和答复 1997年》,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96号•8.《UCP500询问和答复 1999年》,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13号•9.《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国际商会出版物645/681号•10.《审核信用证单据的标准银行实务》(SBPED),美国国际银行理事会,1996•11.阎之大:《UCP600解读与例证》,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12. DC Insight, Spring 1997,Winter 2000,Winter 2001.•13.于强:《UCP600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14.程军、贾浩:《UCP600实务精解》,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1、单据的审核标准有哪些?•2、提单的基本功能是什么?•3、各种运输单据的主要项目是什么?•4、各种运输单据审核的注意事项•5、各种运输单据的特点和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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