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车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13页停车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秩序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停车场条例》、《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停车场除外 第三条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备案工作的施行和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权做好全市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交警支队办理备案手续 市公安交警支队将根据管理需要协调市职能部门建设完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通过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出具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本细则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停车场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安交警支队报备变更信息 第五条 停车场备案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提供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的身份证 明、提供有停车场服务经营项目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 提供停车场名称、地址、报建规划蓝图(复印件)、平面示意图以及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 停车场竣工图、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配套交通设施清单,包括停车位的类型、数量、配套标志标线等设施以及停车场停车管理系统设施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 停车场管理制度、停车场收费公示表(收费标准)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 临时停车场需提供停车场使用权属证明,包括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停车场地块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租赁协议书等; (六)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提供停车场配备的信息采集设备及停车管理系统清单; (七)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在申请停车场备案的同时,须按规定将停车场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接入公安交警智慧交通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动静态数据和停车信息的实时传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对资料规范和齐全的、完成停车场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的统一出具《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明》。
第六条 停车场信息变更备案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除提供第五条各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停车场信息变更申请及变更信息内容 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自受理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资料规范和齐全的统一出具《停车场备案信息变更证明》,原发放的《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明》将按规定收回存档 第七条 停车场注销备案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办理停车场备案注销,需提供停车场注销申请及注销通告 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自受理注销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资料规范和齐全的统一出具《停车场备案注销证明》,原发放的《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明》将按规定收回存档 第八条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进行检查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未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已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经营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市公安交警支队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停车场的设施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停车场设施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备,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备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第十条 停车场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第四章 停车场的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将机动车信息采集设备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网,并实时向市公安交警支队传送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及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等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按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进行信息采集及数据接入,相关数据采集标准根据行业规范及相关参数标准制定(详见附件2) 第五章 停车场的职责管理 第十三条 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制度;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并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不少于一个月; (二) 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执行落实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 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通行秩序; (四) 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五) 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时、计费装置,经营性停车场需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 做好停车场突发事件应急和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发现火灾、偷盗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危化品车辆、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规定停放在固定停车场或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单位应提示危化品车辆、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场内停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单位需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据《停车场条例》,对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停车场设施管理规定中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不符合停车场设置规范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公共停车场未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使用信息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整改,按照《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条款内容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试行 停车场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备,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备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属于技术防范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管理同时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其操作细则的要求 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材质、颜色、形状、边框和衬边、字符、尺寸图形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标志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 第二条 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 第三条 停车场标线的颜色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停车场标线施划尺寸大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停车位应当设有编号;停车场可以按颜色、编号或标志物等标识方式划分停车区域 第五条 停车场无障碍车位和充电车位提供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相应指引标牌 第六条 停车场应当在出入口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和禁止鸣喇叭标志。
第七条 室内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可以设置龙门架及限高杆,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高;停车位处最小净高低于通道最小净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 第八条 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防撞护角;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 第九条 停车场内T字路口、十字路口、坡道与场内、场外通道衔接处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凸面反光镜,凸面反光镜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条 停车场内出入口、十字路口、电梯口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需要车辆提前减速的,应当安装减速带 第十一条 停车场的垂直式、倾斜式等各类型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车轮阻挡装备应当符合相应标准,且装置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 第十二条 停车场内单向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宽度达到5.5米以上(含5.5米)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停车场内车道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应当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擅自将出入口改为其他用途或封闭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停车场应当设置值班岗亭、道闸、监控设备等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 第十六条 停车场内可以设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关好车门,车内勿存放贵重物品”等道路交通安全、治安方面的宣传标语 第十七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停车场信息采集规定 第一条 停车场应当安装机动车信息采集设施,并实时采集进出场机动车的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 (一) 在车辆通过停车场出入口时,应至少捕获一张车辆图片,图片中应包含车辆号牌及车辆前部或后部的基本特征信息 (二) 图像中机动车号牌部分应完整、清晰,号牌边缘应与图像边缘平行,无倾斜 (三) 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1280×720个像素点 (四) 图像颜色应不低于24位真彩色 (五) 图像文件的存储大小应不小于100KB且不大于500KB (六) 在256级灰度标准下,图像中号牌区域平均灰度值应不小于70且不大于130 (七) 机动车号牌在图像中的水平像素点应大于100 (八) 车辆以不高于15km/h的速度通过停车库出入口时,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车辆图像捕获率不小于99%; (九) 采集的信息数据不得修改。
(十) 所有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三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按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进行信息采集及数据接入,停车场数据采集标准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省交管局相关参数标准制定 第四条 停车场的机动车信息采集设备应当与市公安交警支队联网,并实时向市公安交警支队传送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