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社会保障基本法.doc
17页韩国社会保障基本法9932 号法律(政府组织法) ,2010. 01. 18 进行了部分修订第一章 总则[已被修订 09/06/2009]第一条(目的)政府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的责任和地方的国家已制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这已经成 为了各个国家的基本显示状况,出于为人民考虑的目的,制定了相关的福利政策,以此来 为人民作出贡献 [修订 09/06/2009]第 2 条(基本原则)社会保障,为了使人们能够有一份体面的生活,确保所有公民和公民个人生活的最低标准, 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政府对福利的实施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和谐,公平竞争 以及高效率生活,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对宪法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修订 09/06/2009]第三条(定义)在本法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如下1“社会保障”是指患病,残疾,年老,失业,社会风险,包括死亡,为了保护所有公民, 实施了扶贫政策,同时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实施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服务和 福利有关的一系列系统政策2 “社会保险”是以应对公共健康和社会风险的保险,并以此为收入的途径,手段的制度 保证3 “公共援助(公共扶助)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能力,以维持人们生活的责任,是保证 人民的生存的措施,以支持自给自足。
4 “社会福利服务”国家·当地政府的咨询,康复,职业介绍,需要的私有部门,对所有 公民的社会福利使用提供支持,使一个系统的正常进行5 “福利有关事项”是指医疗保健,住房,教育,就业等各方面,以确保人们过上体面的 生活的福利制度,而进行的不同成都的支持 [修正 2009.6.9]第四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关于社会保障或其他法律的修订,以符合本法 [修订 09/06/2009]第五条(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符合既定的水平,并应每年采购必要 的资金 [修订 09/06/2009]第六条(包括家庭状况)①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健康维持的能力,应努力改善人们的生活 ② 国家和当地政府在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时,应促进家庭和社区等志愿公益活动 [专家经 修订 09/06/2009]第七条(公共债务)为所有的人发挥他们的力量和自力更生·自我(自活) ,而成为国家的社会保障的政策 [修订 09/06/2009]第八条(申请外国人)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申请时互惠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但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有关法 律进行实施 [修订 09/06/2009]第 2 章,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等[已被修订 09/06/2009]第九条(社会保障权)担保领取社会保障福利的所有公民的社会权利,按照有关法律 “社会保障受益人”有权享 有。
[修订 09/06/2009]第 10 条(即社会保障福利水平)①国家卫生和所有居民的文化生活,以维持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应设法改善②国家以最 小的成本每年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公示③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最低生活费用根 据第 2 款, “最低工资”的考虑来设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应该进行相关 确定 [修订 09/06/2009]第 11 条(社会保障)①福利和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有关立法应当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来规定其优势应用到其 他机构②申请社会安全的机构的合法权力,毫不拖延地,应当移送至该机构合法转让给 该机构的,权威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一天的社会保障福利金的申请 [修订 09/06/2009]第 12 条(权利保障权利保障社会保障)在伪装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权利的有关法律下,或转作其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这是不可能的[修订09/06/2009]第 13 条社会保障有限或受益人不能停止(限制权利,如社会保障)①但是,如果有关的法律和规例,分别规定了则可以被暂停或限制②根据有关宪法第 1 条规定社会或保障受益人有限的,如果中止限制或修订后的低保障还是必要的第十四条(权利放弃对社会保障)①对于合法权利的放弃,该机构的社会保障受益人可以给予书面的通知。
②社会保障的受益者,可以取消豁免③虽有一部分社会保障,如果享有社会保障,伤害他人的社会安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上的权利不能放弃[修订 09/06/2009]第 15 条(非法活动非法活动)第三法规和对受伤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非法行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并且应该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照顾,从而对某些不法行为按照赔偿权,求偿可以行使[修订 09/06/2009]第 3 章,包括社会安全审查委员会[修订 09/06/2009]第十六条(社会保障委员会)重要的有关社会保障问题首先应向社会安全审查委员会提出[修订 09/06/2009]第 17 条(委员会的组成)①名称和成员,委员会副主任两个人,包括一名部长组成应不少于 30 个②总理和副委员长负责规划和金融、卫生和福利由部长负责 [已被修订 2010 年 1 月 18 日第 9932 号(政府组织法)][有效日期 2010 年 3 月 19 号]]③成员具体分为以下这些1 总统为行政机构的中心2 每个人的任命都由总统来进行有代表工人的人,有各种代表3 社会知识分子和经验丰富的人、律师资格的人4 成员的任期为两年5 任期如果是为了填补办事处专员的空缺的任期,那么该任期为他的前任任期,任然有剩 余期限6 工作委员会的审议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和专业信息的审查委员会不同。
7 本法规定,除了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配置·组织由总统来确定 [修订 06/09/2009] [[生效日期 09/10/2009]第 18 条(委员会的职责)1 委员会应考虑的事项为以下这些2 社会保障的方向是为了促进两个长期发展3 三大计划与社会保障有关4 改进社会保障的系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引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扩展,以及社会保障的基 础等为五个优先调整5 两个或更多的机构参与了六大社会保障政策6 社会保障福利和费用的调整7 在政府的作用,国家和地方,费用进行分摊,同时还有其他事项的规定 [09/06/2009] 审议 修正第十九条(合作,在政府机构)①合作委员会的社会保障和行政委员会的有关机构提交的数据可能会要求相关的业务需求②政府组织,委员会收到一份合作要求的话会根据本条第 1 款进行相关实施 [修订 09/06/2009]第 20 条(建立社会安全的长期发展)①长期发展“部长与卫生和福利元首磋商,相关中央行政机构审议通过”委员会为促进社 会长期安全的发展 [已被修订 2010 年 1 月 18 日第 9932 号(政府组织法) ] [[有效日 期 2010 年 3 月 19 号] ]②长期发展方向包括下列事项。
1.社会保障的两个基本目标和政策方向主要任务和推广方法 3资助计划 4运载系统, 社会保障 5社会保障基金计划 6对于那些外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要通过审议国务院 ③必要的长期的发展方向应决定 [修订 09/06/2009]2.第 21 条(听证)卫生福利部长,对于建立了长期的发展方向为题,开过听证会,以听取人民群众的关系,听取专家的意见 [已被修订 2010 年 1 月 18 日第 9932 号(政府组织 法) ] [[生效日期 19/03/2010] ] [修订 09/06/2009]第 22 条(编制和计划评价的重大政策)①卫生和福利部长实施的主要措施,是促进中央行政机构有关的基础的长期发展问题,有 关社会政策设立的计划应当得到执行 [已被修订 2010 年 1 月 18 日第 9932 号(政府组 织法) ] [[生效日期 19/03/2010] ]②相关中央行政机构的首长设立的主要措施 1,按照管辖范围,以促进执行绩效措施, 并在去年由总统令规定应提交给卫生和福利部长 [已被修订 2010 年 1 月 18 日第 9932 号(政府组织法) ] [[生效日期 19/03/2010] ] ③卫生,福利部长,收到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中央行政机关和卫生部的管辖范围全面 推广绩效进行评估与审定,其结果应当向委员会报告。
[已被修订 2010 年 1 月 18 日第 9932 号(政府组织法) ] [[生效日期 19/03/2010] ]④卫生和福利部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有效的评估并且要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 通过专业组织进行执行 [已被修订 2010 年 1 月 18 日第 9932 号(政府组织法) ] [[生效日期 19/03/2010] ] [修正于 2009 年 6 月 9 日] [[生效日期 09/10/2009] ]第 23 条(规划和协调)①卫生和福利部和各机构的负责人根据中央机构的相关指示,按照长远发展的规划,对重 大政策进行有力推动,并且对相关机构进行那个适当的评估,执法部门和公众,以及其他 私营公司可与行政部门进行相互合作 [已被修订 2010 年 1 月 18 日第 9932 号(政府组 织法) ] [[生效日期 19/03/2010] ]②收到了合作后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 ,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的话,则可以进行合作 [修 订 06/09/2009] [[生效日期 09/10/2009] ]第四章,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修订 09/06/2009]第 24 条(工作原则)①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系统运行,适用于所有公民。
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水平与成本效益方面应保持在公平制定和执行过程③国体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利益有关决策上应该达成一致,代表进行参与的有关各方面的事项,应该通过民主方式决定和执行④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问题上应该以为人民提供福利作为出发点,同时应 该满足不同的需求 [修订 09/06/2009]第 25 条(调整中的作用)①国家和当地政府应该扮演主要的角色并且负起相关责任,社会应该是一个和谐的团体②社会保险的原则,应该是地方政府进行援助和进行社会福利提供的原则但州和地方政 府要考虑调整财政资源 [修订 09/06/2009]第 26 条(私营部门的参与)和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①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为鼓励私营部门参与社会保障的政策发展·创造条件,必须得到执行②为使私营部门进行参与,吸引具有下列各款业务1.社会保障管理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2.有关社会保障,激活各种志愿者项目,要得到私人部门的支持为了满足与社会保障有 关的需要业务,应该鼓励私营部门参与③私人·国家和当地政府机构或组织参加社会保障的 Dee 最喜欢的支持下,全部或部分, 或必须执行这些任务可以得到支持 [修订 09/06/2009]第 27 条(支付费用)①社会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国家,地方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应该协调然后合理分配。
②用户的社会保险费用,雇员(被佣者)和自我就业,等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 可以负担部分费用③公共援助,各国政府和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低于居民基本收入的,应该予 以一定的社会服务④政府应该为政府负担的受益者提供一定得社会服务,支付一定得公共费用但当地政府 也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负担一些费用 [修订 09/06/2009]第 28 条(社会保障输送系统)①通过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地域均匀分布的情况,来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过去了②与州和地方政府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官员之间的相互协调,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 时期也已经过去了③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努力使所有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障 [修订 09/06/2009]第 29 条(包括工作人员培训的专业人士)学术研究和研究现状,以及地方政府为发展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专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 培训,这种努力可以大大促进国际交流 [修订 09/06/2009]第 30 条(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①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关规定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得以广泛 推广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使社会保障体系得以有效地运作,政府应对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建 立一个有效的系统。
[修订 09/06/2009]③第 31 条(密码保护)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