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公用服务业适用反垄断法若干问题探讨.doc
10页摘 要:即使在准入方面仍然保留专营授权,也不应就当然地将公用服务业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公用服务业的行为更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特别要防止其滥用垄断地位公用服务业适用反垄断法的主要问题包括:服务业破除准入垄断的可行性,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禁止寡头间卡特尔协议,适用范围,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等一些示例行业被选取研究用以提出特别建议 关键词:公用服务业;反垄断法;适用 公用服务业,在过去常常被称为“公用事业”随着我国在公用服务业推进企业制改革,已不宜再使用“事业”一词本文为此采用“公用服务业”一词,以替代过去的“公共事业”的称谓尽管大多数部门的性质从事业改变为企业,公用服务业的公用特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公用服务业提供人们日常所需的服务项目,包括水、电、煤、热、电视、通讯、邮政、宽带网络、公共交通(包括铁路、地铁、公交等)等这些产品具有公众必需的特点,客户群稳定而替代产品很少另一方面,一旦服务中断,将给公众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为了保证城市生活的质量,这些公共服务的提供必须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无论是在国有还是民营的模式下,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用服务企业总是有动力,采用交叉补贴、捆绑销售,甚至垄断定价等策略性行为逃避管制,充分攫取垄断利润。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的反垄断法,在规范企业的此类垄断行为上是有优势的,是事后治理的有效工具但是,由于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更多的管制,公用服务行业的许多动作,特别是限价、兼并重组等都涉及多方利益反垄断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如何协调,是公用服务业事后治理中突出而敏感的问题 一、防止滥用垄断地位 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无一例外地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包括垄断定价、掠夺性定价、歧视安排、独家交易安排、拒绝交易、捆绑销售等行为这些行为的特征是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有意识地通过排挤的行为巩固其垄断地位对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判定标准,欧洲法院的观点是:“某一企业所具有的经济力量地位,这种地位代写论文使得它拥有能够相当程度地不依赖其竞争者、顾客以及最后也不依赖消费者的独立性,可以有效阻止相关市场上的有效竞争”① 反垄断法崇尚自由竞争,试图破除一切阻碍有效竞争的商业做法,以维护所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反垄断法并不一定谴责垄断,除非垄断是通过人为排挤和设障形成的另外,即使垄断的形成本身合法,如果滥用垄断地位进行人为排挤和设障,那么垄断者的这些行为也将受到反垄断法禁止 公用服务企业的垄断地位是通过行政特许获得的,这种法律上的垄断地位的取得本身豁免于反垄断法。
但是,也正因为其垄断地位由行政权力加以保障,与一般市场的垄断者不同,它根本不担心高价或低价将吸引潜在竞争者的竞争,所以它滥用垄断地位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其他一般市场的垄断者由于它也常常受到行业主管机构包庇,而增加了反垄断机构执法的难度[1]30-31 在公用服务业中,垄断定价的目的主要是攫取超额利润,由于准入上的垄断,垄断者没有排挤竞争对手的需求这样的垄断定价实际上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了上下游企业的利益以中国电网的垄断为例,电网企业的提价直接影响到用户的电价,对下游配电企业的利润也是极大的挤榨公用服务业的垄断定价问题,首先可以通过主管机构的调查和及时调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通过价格听证的方式来决定垄断的公用事业企业的价格水平由于参加价格听证的官员、消费者代表和经济学家不掌握垄断企业的成本信息,价格听证的科学性也大打折扣中国公用服务业价格听证也更多地贯彻了管理层的意愿关于听证会信息披露的问题是可以也应当首先解决的,由于公用服务业没有潜在竞争者,强制垄断企业对其成本信息进行充分、及时的披露完全可行,有利于消除监管者与被监管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在公用服务业中,除了垄断定价外,另一项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是捆绑交易。
在早些年的国内公共服务业案例中,曾出现过煤气供应站将煤气灶和供气合同捆绑出售、供暖公司将暖气片和供暖合同捆绑出售的案例现在,除了一些边远地区和农村市场外,这样明显的捆绑销售已经很少了但是在服务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或变相的捆绑时,比如电信公司将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以套餐方式提供,以及提供某些产品的免费试用后强加卸载的费用或复杂手续等,实际上都是为了排挤其他竞争者的相似产品由于科技的进步,更多类似产品交叉竞争的情况正在出现,各公用服务业争夺交叉领域的竞争也一定会比过去激烈,捆绑销售的做法尤其值得警惕为了鼓励更大范围的竞争,反垄断法应当适用于这样的隐性捆绑交易上,其本质与微软公司的做法无异 除了垄断定价、捆绑交易外,拒绝授权也是公用服务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一项重要表现2004年4月,在欧盟委员会对微软作出严厉的处罚后不久,欧盟最高法院就如何判定一家公司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判定原则它强调,如果一家公司拒绝将其受到专利权保护的材料授权给竞争对手使用,要判定这家公司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律,有3个“特别的条件”需要满足: (1)拒绝授权造成一种新的产品或者服务不能问世,而且市场对这种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潜在的需求; (2)拒绝授权没有“客观公正的理由”; (3)授权非常关键,如果没有它,就会造成相关市场竞争的缺失。
这一原理运用到公用服务业,尤其能针对拒绝接入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存在已建成公用网络、而此公用网络又由独家垄断的情况下,保证接入权的通畅,才能确保竞争的有效进行在高度资产专用性领域与通用资产专用性领域之间的交易,即接入服务,是保证整个产业效率的关键[2]274-278如电信领域本地网和长途业务之间的关系,本地网存在一个巨大的沉没成本,包括构建网络需要的固定成本以及满足普遍服务的接入,这些沉没成本又构成垄断的基础由于高度专用性的基础部门具有垄断特征,会对进入者采取驱除性和歧视性定价方式,交叉补贴自有的服务部门(通用性资产),使新进入者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基础部门的在位者往往也有向上下游扩张的欲望,试图建立生产和服务部门的内部接入,那么它给子公司和外部企业的接入条件,就可能有双重标准拒绝接入,或者是一些变相的抬高接入价格,如果符合上述的三个特别条件,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3]251-253 最后,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罗列了6种限制竞争行为,实际上也都是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包括: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防止寡头之间的卡特尔 在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寡头垄断者更倾向缔结卡特尔以维护其垄断利润寡头垄断是指这样一种市场结构:厂商数目如此之少,每家厂商都关心竞争对手对它的任何行为的反应寡头垄断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厂商面临的是向下的需求曲线,他们都会选择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点上进行生产,而这必然产生限制产量、抬高价格的垄断利润在美国的判例法上,受指控合谋的企业最经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这样的合谋出于避免“割喉竞争(cutthroat competition)”的需要所谓“割喉竞争”,就是中文所称的自杀式竞争或恶性竞争,或者是破坏性竞争铁路业常常被做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铁路网络的建设是一笔巨大的前期投入,铁路业的投资者应预期到未来的收益能补偿前期投入和营运时的可变成本,但是营运后如果存在激烈的竞争,可能使得铁路运输的价格只能补偿营运的可变成本,这就会使得前期投入者得不偿失,从而缺乏动力去建造铁路为了避免这种“割喉竞争”,经营者们于是提出只好选择合谋,即组成卡特尔,保护共同的利益 但是这种“割喉竞争”只出现在生产能力大于市场需求的产业,这种情况一般也是暂时的,如果没有人为的障碍,市场会通过自动调控淘汰多余的生产能力,最终使产出与需求持平。
在铁路这个例子中,如果强调前期投入的收回而建立价格卡特尔,那么就会使得营运无效率,消费者将受垄断定价之苦过去像铁路、电信等行业都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而以此为由自称不宜进行过度的价格竞争但是,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除了极个别产业,如自来水、电力等,其他产业都被认为应放开竞争即使是自然垄断行业,也应当由政府定价代替竞争者自行结成卡特尔固定价格 在密苏里通运联盟(Trans-MissoruiFreightAs-sociation)一案①中,控制着密苏里河以西的铁路运输的18家铁路运营商建立了一个价格联盟,负责制定共同的费率美国联邦政府指控此项行为违反《谢尔曼法》,并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这个联盟,禁止以后同类事件的发生被告争辩,它们的做法是为了避免“割喉竞争”,而《谢尔曼法》第1条只是禁止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即依照普通法属于不合理做法的行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斥了被告的这种理解,认为《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所有限制贸易的合谋,不论其依普通法应为合理或不合理的行为联邦最高法院特别指出,本案所涉的行业联盟有意提高价格,其所称为铁路业的特殊情况,不足以豁免这样的合谋定价 本案的铁路运输商联盟又宣称,他们会依照成本的回收率而合理定价,这样的理由再次受到最高法院的驳回,因为法院认为:什么是合理的价格?是否应当包括合理的利润?什么样的利润又是合理的呢?这实在有太多不确定性,也有很大的人为解释空间。
利己倾向的企业自己不能树立这种合理的标准,否则必然是从高定价而且是效率低下的,这种价格卡特尔应当被禁止此案成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一个重要判例 除了固定价格外,分割市场也被认为是典型的卡特尔行为,应当适用本身违法规则予以禁止固定价格是最明显和直接的使整个卡特尔组织的利润达到最大的手段,而市场分割常常是对固定价格的补充卡特尔除了定价外,往往还必须解决成员之间利润分配的问题,市场分割就是重要手段但是,市场分割也可能是独立的安排,并不从属于某个卡特尔协议 除了固定价格和分割市场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卡特尔行为类型,如联合排斥、价格交换、先导定价等总之,随着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和商务实践的更多元发展,不断有新的合谋方式被发明出来,法院也必须面对越来越多隐蔽和复杂的横向共谋行为在很多案件中,联合组织本身有些职责是为了保护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对内的保护和一致对外的做法,又可能使它陷入限制竞争的指控 在公用服务业的卡特尔做法中,最典型的一个问题是政府或行业协会帮助卡特尔的形成2000年5月份,中国信息产业部寄望甚高的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竞争格局刚刚形成,二者已经坐在谈判桌前,就共同规范移动通信市场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资费标准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协议。
这一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双方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移动资费标准和收费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并建立及时沟通和协调制度有趣的是,信息产业部的角色是监督协议的实施,并充当最终裁决者 在这一典型的双寡头市场中,政府容忍甚至鼓励了卡特尔协议的达成,这对竞争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4]125-129面对这一明显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作为公权力授予者和应当受保护的消费者,却发现投诉无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管制俘获”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没有其他制衡机关从另一角度对此类屡见不鲜的公开垄断行为进行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