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doc
7页—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8〕 10 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二 OO 八年七月七日— 2 —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十一五” 期 间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 2007〕9 号)要求,为 加强我区能源节约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第三条 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每年支持资金不少于 3000 万元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第二章 资金适用原则及支持领域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朝阳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一)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3 —(二)自主创新的节能产品研发项目;(三)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四)节能减排诊断、清洁生产咨询项目;(五)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项目;(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七)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创建项目;(八)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第八条 贷款贴息范围及标准(一)贷款贴息范围1.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2.自主创新的节能产品研发项目;3.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二)贷款贴息标准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1 年以上,含 1 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 100%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实际— 4 —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 1 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 2 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技术改造项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贷款 贴息补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
第九条 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一)财政补助范围1.节能减排诊断、清洁生产咨询项目;2.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项目;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二)财政补助标准对节能减排诊断项目,给予项目诊断费用 100%的补助;对清洁生产咨询项目,给予项目咨询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的100%补助; 对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下(表)水源热泵建设项目,按照每平方米 17.5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的建设项目,按照每平方米 25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给予项目投资的50%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第十条 直接奖励范围及标准— 5 —(一)直接奖励范围1.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创建项目;2.在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包括: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节能技术,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且节能量在全区前 5 名的重点耗能企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纳税关系仍留在本区,且提前 1 年以上完成“十一五” 节能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教育、卫生、大型公建等领域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节能技术,在节电、节水、节气、节地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为本区重点耗能企业做节能减排诊断和清洁生产咨询数量达到 20 家以上,且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的中介机构。
二)直接奖励标准1.对列入国家、北京市、本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直接奖励项目由相关部门及单位自愿申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 6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报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每年安排 1 次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受此限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初审、审核、验收及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拨付,参与节能项目会审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金管理与监督,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效绩考评工作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各委办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的项目推荐工作,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第十八条 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种财政性优惠或补贴政策,不可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7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半年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退回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并在 3 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新技术不具备行业权威部门认定报告的;(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四)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