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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要的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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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o****D
  • 文档编号:207546753
  • 上传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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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重要的合同条款篇一:典型合同案例分析汇总低中标,勤签证,重索赔,合约出效益——安装公司诉南京乐金电器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案【案情简介】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与南京乐金熊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于203年8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承担乐金公司实验楼及生产厂房的施工任务工程采用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包括材料)、调增部分除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的方式,合同一次性包死价款定为253万元;计划竣工日期203年9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乐金公司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变更情况增加了部分工作量203年12月8日,安装公司根据乐金公司工程实际竣工后的签证单等情况单方计算增加工作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28万元,乐金公司认为增加工程量计算存在分歧,未审核确认同时,乐金公司还将水电安装任务交安装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包死价款为40万元,安装公司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了合同至204年1月,乐金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52.58万元,其余工程款乐金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确认,不予支付案情分析】本案由安装公司法务部自行代理,代理过程中遇到问题与难点主要有:1、有效证据不足可以作为证据的只有与乐金公司签定的实验楼土建部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报告》。

      这两个资料,只约定了实验楼及生产厂房的土建部分,明确一次性包死价款253万元,其余水电安装及后期工程的增加部分并没有涉及2、工程量计算双方存在分歧由于双方在前期工程合作比较好,有基本的信任基础,因此水电安装及后期增加工程并没有重新签订新合同,调增部分采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计算的方式予以认可在结算中,双方在调增部分的工程量计算上出现了分歧3、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奖惩条款对我方极为不利合同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工期60天;实际施工120有重新约定应对措施及谈判过程】公司法务科分析认为:尽管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约束,但是我方施工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该项目实际是韩国投资项目,熊猫电器公司部分参股,无论是韩国投资方还是熊猫电器公司资金状况都不错,有着良好的社会美誉度;双方的合作过程还是愉快的,我公司施工人员与对方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基于这三点认识,诉讼准备工作按部就班在法务部的指导下,项目负责人员将《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明细》、《24亩地投资项目施工量增减内容一览表》、工程量确认《备忘录》等资料整理交付对方工程负责人,要求对方就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利用和对方的良好关系,尽量争取对我方有利的证据。

      经过努力,取得了有力的证据:1、204年3月15日《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明细》交予对方接收并签字盖章,完成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书的交付;2、204年3月20日,乐金公司就工程量确认《备忘录》签字盖章,对253万的土建合同款及40万水电安装款予以认可,对128万元签证增加款项虽未予确认,但是乐金公司提出认可的暂定价格为95万元这对我方是非常有利的;3、《24亩地投资项目施工量增减内容一览表》将新增工程涉及的具体材料内容、数量、单价等详细列出明确工期,对方施工负责人在表格中签字确认“延误工期19天是指合同款293万及增加部分”基本事实确认之后,我公司开始与乐金公司交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但对方仍种种理由拒绝支付204年7月22日,我方给对方发说明对方仍然不予理睬,安装公司于204年10月11日将乐金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乐金公司支付工程款168.42万元,利息64800元由于事实真实存在,证据充分,乐金公司代表立即要求谈判解决问题,希望安装公司撤诉谈判过程一波三折,仅与韩方代表面对面的正式谈判就有三次,最后在多方协调下,对方的谈判代表换成中方人员经过积极的交流,205年1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乐金公司同意支付工程款131.42万元,安装公司在205年2月2日前撤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205年1月26日安装公司向南京市中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乐金公司支付安装公司工程款131.42万元;205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教训】1、正式合同不能口头约定安装公司调增部分工程量应当签订补充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否则,工程量不明确,责任难以追究2、合同约定不明确,没有对新增工作量如何计算或是否是合同的补充没有明确思考与建议】1、合同是履约管理的基础,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把关,对其条款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漏洞如果在工程量变更的时候,我们跟对方重新商定合同,核对工程量、竣工时间等因素重新约定,那么这类型的诉讼完全可以避免2、即使是追加工程量,也必须尽量争取签合同或者以《备忘录》等书面形式将合作方式、材料采购、工程款支付等细节详细约定3、重视资料(证据)的获取、整理与保存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客观上会成为事后诉讼的证据,因此,诉讼风险意识应该贯穿整个项目管理过程本案中,项目施工人员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下,从庭审需要出发,收集有效证据,能确认的40万工程量明确确认,存在分歧的工程量让对方给出了暂定价格,对极为不利的工期延误问题也做出了有利于我方的解释,这些证据的取得是我方最后谈判成功的关键。

      尽管最后效果不错,但是多余付出的努力与辛苦也是不可以忽视的这些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就应该做到,可是在实际的项目管理中却被忽视了4、低中标,勤签证,重索赔,合约出效益,这应该成为我们项目管理人员的共识就目前一般的项目而言,仅凭中标价来做工程,基本上是低效益、无效益甚至是亏本的因此签证、索赔就成为保证效益的最后一个来源如何在项目管理中结合实际进行操作,急切需要我们的管理人员进行深入的探讨手续不齐全,非法施工,后患无穷——广西北海商城项目拖欠款工程诉讼案【案情简介】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广西公司被告:北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商城工程由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此工程位于广西北海大道南侧,四川路东侧,合同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 203年6月30原告与被告就“北海商城”工程签订了《北海商城补充合同》合同对总承包、工期、结算计价、款项支付、垫资等条款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金额1.1亿元人民币同年12月又对基坑支护、降水签订了《北海商城补充协议》《北海商城塔楼基坑支护合同》各一份,合同额分别为206.3万元和150万元人民币诉讼原因及过程】204年3月我方因被告大量转移资金而要求恢复原补充合同的银行支付担保和被告增加投资规模导致我方垫资额增加了1倍,要求改变合同垫资条款及付款方式而停工开始谈判,经过3个月的拉锯战,迫使被告解除合同终止协议,原先的439万元工程投入由被告在204年12月30日前返还230万元,余额在205年6月30日还清。

      在终止合同、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在205年春节前在工人的逼迫下支付了30万元的现金,其余款项之后一直追讨未果,并在205年7月对我方清欠人员进行攻击,鉴于拖欠的形式恶化,公司研究调查后决定起诉,由于诉讼保全方面的原因,直到205年10月才成功起诉,并于12月25日判决篇二: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部分(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与合同不符合,买方仍有可能拒绝接受出现本题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但是需要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4、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但货物运抵深圳海关以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箱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绝接收或索赔是否合理?评析,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5、我公司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言明为降价品,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评析,不赔偿因为我方言明质量不好,但是合同中没有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美国商人看货,所以是凭样品买卖,美国商人订货,表示他已经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以不赔偿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6、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所以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为什么?评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7、香港某公司从法国某化工公司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到货时小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善有轻微渗漏香港公司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结果渗漏日益严重,最后导致火灾事后,香港公司以火灾是由于包装不善引起为由,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是遭到法国公司的拒绝为什么?评析,本案的事故是由法国公司包装不善引起的,但是香港公司收到货物时已经发现渗漏,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公约》第86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因此,法国公司仅应对到货时少数渗漏负责,而香港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造成损失扩大,应负主要责任法国公司拒绝香港公司的全部赔偿要求是合理的8、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450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于是决定改用塑料带包装剩下的50公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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