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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的刑事救济的试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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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的刑事救济的试探论文关键词:强制方法刑罚刑事救济论文摘要:刑法相关规定应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的刑事 救济的实体法依据,取得刑事救济的主、客观条件依犯法组成理论, 针对目前其刑事救济程序的设置,以为应表现程序的标准性以表现公 正和诉讼的经济性在公平与效率的法治要求下,如何才能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严峻 妨害民事诉讼的各类案件,以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以为 有必要在实体法依据,适用条件和程序方面理清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 制方法的刑事救济一民事诉讼法依照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不同表现万和对妨害民事诉讼 秩序的不同程度,规定了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 种强制方法,适用于民事诉讼中显现的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 要挟、殴打审判人员,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 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要挟、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 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 财产,或己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己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 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 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冲击报复的;以暴力、要挟 或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劳的裁决、裁定的;'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擅自扣押他人 财产追索债务的各类行为。

      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01条、第102条、第106条及相关司法说明和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 其刑事责任,以此实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的刑事救济在对 刑事案件的处置进程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犯法事实,适用法律时,必 然要遵循罪刑法定原那么,即什么是犯法,有哪些犯法,各类犯法组 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和各类具体罪的具 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关于刑法分那么没有明文规 定的犯法,不得定罪惩罚归纳起来讲,确实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因此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进行刑 事救济,追究犯法人刑事责任时,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实是其定罪量刑 的实体法依据具体表此刻《刑法》第307条、第308条、第309条、 第313条、第314条等条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的刑事救济最终要落实到对严峻妨害民事 诉讼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即刑事救济的实现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进程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犯法组成理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 制方法的刑事救济的实现,须具有以下四个条件:(一)犯法主体是自然 人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应是行为人本人其中 故意杀人罪、故意损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犯法主体为14周岁以上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的犯法主体为对人民法 院的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其中包括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义 务的人;妨害作证罪的犯法主体多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犯法 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持有明知其行为会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 活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显现的心理态度 (三)犯法客体,扰乱法庭秩序罪侵害的是法庭的正常秩序;拒不执行裁 决、裁定罪,侵害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执行活动;非法处置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非法拘禁罪侵害的 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故意损害罪、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躯体 健康权利、生命权利;侮辱罪、诽谤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一部份犯法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如妨害作证罪、冲击报复证人罪,侵 害的是司法相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诬告陷害罪 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四)犯法的客观方 而,具体表现为实现了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1' 条、第102条、第106条规定的各类行为之一,且达到严峻程度可 是咱们要注意行为触犯数个罪时的罪的分析和认定,如:行为人非法拘 禁他人,又利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在不同诉讼时期实施的 殴打证人的行为,在法庭上聚集多人以暴力、要挟方式阻碍司法工作 人员执行出庭职务等行为的认定,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第126条, 第127条及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是目前咱们处置这种案件在程序上 的依据大致有三种方式:(一)若是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情 形,即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要挟、殴打审判人员,严峻扰 乱法庭秩序,依据追究刑事责任的,依该意见第125条规定,由审理 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裁决,不必移交本院的刑事审判庭审判但 在裁决前,应当许诺当事人陈述意见或委托辩护人辩护二)若是有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己 经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裁定,组成犯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该 意见第126条规定,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同意理并予以裁决三) 若是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106条规定的: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二,以暴力、 要挟、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第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己被冻结的财产 的;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冲击报复的; 第五,以暴力、要挟方式或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六,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擅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各类行为组 成犯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该意见第127条规定,依照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有其合理性,符合了民事诉讼的经济性 原那么从形式上看,方便并保证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可是,这 些方式操作起来有假设干困惑:在第一种情形下,涉及到的犯法可能有 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公事罪,侮辱罪,诽谤罪,这些案件中有公诉 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中规定“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裁决,不必交本院的刑事审 判庭审判”固然,也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或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 但终不能解决与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设置原那么的不一致;对既是民 事案件的被告,同时又可能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何审理?民事审判庭 是不是有审理刑事案件的功能?关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及出 庭支持公诉的职责如何行使?裁决如何形成及被告人的利益如何爱惜? 审理期限多长?在第二种方式中,涉及到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若是 显现由于拒不执行裁决、裁定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那么应视 为想象意合犯,依照想象意合犯的“从一重处断”的原那么,也可能 适用故意损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 死亡罪,这些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关 于适于《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由人民法院刑事审 判庭直同意理并予以裁决”,很明显,它和公诉案件的起诉、审理特点 皆不同,令人难以把握其踊跃作用。

      同时,也难以找到刑事诉讼法上 的依托在第三种方式中,除涉及到诬告陷害罪,冲击报复证人罪, 妨害作证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非法拘禁罪外, 还涉及到扰乱法庭秩序罪,侮辱罪,诽谤罪,妨害公事罪,故意损害 罪,故意杀人罪,关于这些罪到底适用第一、二种方式仍是第三种方 式?发生选择上的重合,进而会显现由于选择不同致使关于同一行为适 用不同审理程序的不同结果;关于非法擅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 行为,既使情节严峻,也难以给予刑事制裁,实现其救济目的,面对 以上困惑或问题,本文以为,该司法说明应让位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或对该司法说明进行修正如改意见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 为“当显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6条规定行为,情 节严峻,组成犯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处置”固然,理论上还确实涉及到保证程序的标准化以表现公正和诉 讼的经济性不一致又不能两全时,应追求何种目的的问题当咱们追 求程序的标准化以表现公正时,不能不联系到诉讼的经济性原那么而 力求降低本钱,但不可否定,这不是也不该该是唯一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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