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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工资支出是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之一应注意九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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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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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工资支出是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之一应注意九个细节工资支出是每个企业必须发生的一项重要成本,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主要项目,工资支出同时还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工资支出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的正确性笔者认为,税前扣除工资支出需注意扣除前提、扣除范围、扣除标准等细节问题具体来说,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需注意以下九个细节一、工资支出的扣除前提是“实际支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由此可见,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前提是必须实际支付即: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工资支出,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在确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时,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借方发生额审核扣除,还应注意工资发放表中必须有领取工资职工的真实签名二、工资支出不包括“三费、五险、一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又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工资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合理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在确认合理的工资支出时,特别要分清工资支出与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还要注意不得将非法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列入工资支出另外,国税函[2009]3号同时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五、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可“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七、“季节工、临时工”等工资可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由此可见,企业工资支出的对象既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也包括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支出需区分两种情形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八、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可在实发年度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九、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不可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同时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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