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pdf
5页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07年 8 月 26 日 修订日期:2011年 8 月 1 日 二、用药错误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 (一)一般用药错误:指发生了错误,但未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或暂时性伤害 (二)严重用药错误:指造成患者永久性损害或危及生命,如过敏性休克、心律不齐,或造成患者死亡 三、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医务人员在发生用药错误时,需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同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二)按规定上报医务部、护理部、药学部;严重用药错误需立即上报,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用药错误情况:对用药错误进行描述,损害严重程序,事件发生顺序,所涉及人员及工作环境 2、情况调查: ( 1)患者治疗经过,是否已用药; ( 2)最初的错误是由哪类医务人员所致; ( 3)错误导致的后果(例如:死亡、损害程序); ( 4)采用何种干预使患者未发生用药错误; ( 5)错误发生于何时及如何被发现的; ( 6)错误发生在什么场合; ( 7)错误是否涉及其他工作人员; ( 8)是否向患者提供了咨询 3、药品情况: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批号、含量或浓度、制药公司、包装形式或大小。
4、患者情况:年龄、性别、诊断等 (三)医务部、护理部接到严重用药错误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治,上报分管院长,并按规定向济南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制订急救措施程序:医务部应立即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用药严重错误进行会诊抢救 ( 1)了解所用药物剂量、给药途径 ( 2)判断患者发生的损害为功能性还是病理性的,以及损害严重程度 ( 3)根据临床表现积极进行对因、对症以及使药物尽快清除(排泄/滤过)的治疗 2、现场勘察程序:对疑似用药错误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药品,由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医疗行政部门指定 四、用药错误的责任认定 YS—026: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07年 8 月 26 日 修订日期:2011年 8 月 1 日 发生用药错误后,应检查用药涉及的诊断、处方、配方、给药、监测、评价等的各个环节,以确定责任人 (一)医师是疾病诊治的主要责任者因诊断、处方错误造成的药物性损害,医师应负主要责任。
(二)药师是药品的提供者和药物安全监测者药师因审方、配发错误等造成的患者受损,药师应承担责任 (三)护士是用药过程的最后环节护士因不正确执行医嘱,给药操作错误,临床观察、报告不力等使患者受损,护士应承担责任 1.1.1 YS—027:药品储存制度 生效日期:2011年 8 月 1 日 修订日期: 一、总则 (一)在药品的储存环节实行药品质量管理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SFDA)的有关要求,按国家药典、部颁标准执行 1、所有药品应储存在适当的地方:场所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源并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远离汽车库、油库;用电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所有药品不得直接放在地面,瓶装药品不允许倒放; 2、根据药品性质选择储存容器,储存药品的容器须符合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 3、需避光药品应有避光设施如放在避光包装容器内保存; 4、需特殊保管的药品须具有安全功能的专用保管设施(如专柜带锁)和相应保管制度. 5、精、麻、毒、放射药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放; 6、药房急救药品应按药品储存要求存放,并放置于安全易取的地方。
药房应设有急救药品数量最低警戒线,药房负责人每日清点药品数量并及时补充,以保证急救药品供应 7、需冷藏的药品,用冰箱或冷柜分类储存,严格控制温度 8、内服或外用药品分开存放; 9、所有药品,按失效期远近顺序依次存放,以保证药品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 10、药品储存应摆放应整齐、有序易于取用,药品标签应与药品一一对应,包装相似、 通用名相同的药品应分开存放或有警示标志; 11、药品储存区要有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施 12、注意防盗,安装监视器、报警装置、防盗门等装置;每日清点,预防丢失药品,如果发现帐物不符,应追查原因,并做记录 (二)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药品应隔离存放,及时退回药房和药库,直到销毁或返还给供应商,并作书面记录: 1、过期; 2、变质; 3、被污染; 4、标签丢失或模糊不清; 5、退货; 6、破损 (三)药品只能由相关的医务人员、药学人员保存和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药品人为因素造成的药品损失,由相关人员按科室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四)药物储存条件名词的说明(药库、药房、病区的药品储存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1、避光: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