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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卫生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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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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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供水卫生知识 l、什么是饮用水二次供水? 是指将米白公共设施供水利白备设施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或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其设施包括水箱、水塔、水池、水泵等 2、二次供水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①掌握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方法及日常卫生管理要求,经培训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合格者领取健康合格证,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患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工作 3、生活饮心水常用的消毒方法是什么? 液氯、漂白粉、漂白粉精片 4、生活饮用水消毒的目的? 防止发生肠道传染病 5、测定饮用水中余氯的作用是什么? 确定饮用水的消毒效果及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 6、评价饮用水的消毒效果的常用指标是什么? 细菌总数、总人肠菌群、余氯量 7、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水箱)的溢水管为什么要有卫生防护网罩? 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进人水箱污染水质 . 8、二次供水水箱为什么要加盖加锁? 防止投毒,防止病媒动物和比虫掉进水箱污染水质。

      9、二次供水的排水管为什么不能与下水道管直接连接? 防止因负压和虹吸,把下水道的污水吸入水箱防止下水道的废气通过排水管渗入水箱 10、为什么要定期清洗二次供水水箱? 去除水箱鼙及水箱底的附着物和沉淀物,防止污染饮用水 11、饮用水二次供水箱(池)清洗消毒程序? 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箱(池)的清洗消毒程序如下: (1)对所有进入水箱(池)使用的工具进行消毒 (2)清洗消毒人员穿戴的服装、雨靴须经消毒处理 (3)切断进水供水阀,打开放水排污阀,将水放尽 (4)清除水箱(池)底部和四周沉积物 (5)用自米水喷射四壁,并用硬尼龙刷刷洗,玻璃钢等合成树脂材料水箱用软布擦洗,直至清洗水透明为止 (6)用3—5%的漂白粉溶液喷洒或浸泡整个箱池,1小时后排空,然后用自来水冲洗内壁数次待用 (7)自来水放至止常使用容积,用持续消毒器进行消毒,使水箱(池)游离余氯含量不少于0.05mg/L持续消毒器每2个月更换一次 (8)每只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井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9)清洗消毒单位对水箱(池)清洗消毒后,通知卫生监督单位验收,并填写有关记录。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1、设施卫生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饮用水经贮存、加压、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和管件; 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 接触水的设施表面光滑平整不影响水质; 供水设施所供水质感官性状良好,不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所用设备及管件均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水箱或水池不得渗漏,并设通气管和罩,开口的位置与大小必须满足水箱(池)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开口处须高出水箱<池)面5cm,并加盖上锁: 水箱(池)内外应有爬梯,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与下水管连通; 水箱(池)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用水量: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饮用水管道、大小便槽斗直接连接; 二次供水的设施应包括饮水消毒设备; 蓄水池周同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和污染物; 2、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 设施的使刚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 制定设施的甲生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 箱(池)的清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才能上岗; 。

      箱(池)的清洗为每年不少于一次,必须有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后须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二次供水的卫生检测水质指标: 必须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增测项目为:氨氮,弧硝酸盐氮,耗氧量水质质量: ‘ 检测结果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川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没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甲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利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毒后经当地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清洗清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计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边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申请同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池进水管进水能力,水泵的抽水量及连续运行时间、消防贮备水量及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 (二)水池可设在独立的水泵房顶上,也可布置在室外呈地表水也或地下水池,水泵应设在水池水位下 (二)室外往下水滤的溢流水位应高于地面进水管和水泵的吸水管应设在两端 (四)在生活和消防合用一个水池时,应设置消防贮水最低水位警戒标志,和平时不能被生活水泵动用的措施 (五)水池应设带水位控制阀的进水管、溢水管、排水管、通风管、水位显示器及检修入孔等。

      与外界相通的管、孔,应有防鼠设施 (六)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防栓所需水压水泵的流量,给水系统无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设计秒流量确定有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最大小时时流量确定 (七)给水系统的水泵宜一用一备,且设置自动开关装置 (八)严禁直接从城市管网中装泵抽水 (九)每台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止同阀、压力表,水泵基础高于地面不得小于0.1米 (十)采用气压罐供水设备时,气压罐的最小压力,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栓需水压计算确定,气压罐必须装有安全阀、压力表、泄水水管和密闭入孔,水罐装设水位计定压或气压给水设备应设自动调压装置,气压罐项建筑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罐与之间及罐壁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0.7米 (十一)水箱的高度应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确定,水箱应设在便于维护、光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水箱应加盖加锁 (十二)水箱应设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十三)当水箱进水管和山水管为同一条管时,应装设浮球阀或液压阀 (十四)二次供水设施使州的建筑材料、防护涂料、管材、阀门等与水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质量。

      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的产品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及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没施竣工后,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苹.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应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水质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第十五条 凡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同证件,并视其情况按罚则有关条款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可按照建设部、卫生令第5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改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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