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三角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重大科研任务.doc
5页长三角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重大科研任务(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长三角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 简称“中心”)各协同单位的科研优势,充分调动中心各创新团队 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中心重大科研任务完成绩效进行 科学评价与考核,根据《长三角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 (2013年-2016年》(以下简称“中心规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考核原则第二条 需求导向中心重大科研任务应按照中心规划的要 求,以长三角区域制药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区域 制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制药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我 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转变作为核心目标第三条鼓励协同以中心重大科研任务为牵引,通过校校、 校所、校企、校地以及与国际创新力量的协同实施,各有关单位 之间优势互补,核心创新要素之间深度整合与有机融合第四条绩效优先以任务的完成质量、实际贡献为导向, 注重任务对促进区域制药产业发展产生的实效,注重市场和用户 对任务的评价第三章考核范第五条 围绕“做精原料药、做强制剂”建设目标,中心规划 已经明确的经中心立项的重大科研创新任务:(-)有效支撑现代制药模式示范区建设的绿色化学制药、 生物技术制药、药物制剂、药效学、药品质量控制、药物安全性 评价、环保技术等一批绿色制药重大关键共性技术。
二)对市场需求量大、安全和环保问题较严重的药物大品 种绿色化改造;对治疗重大疾病的全球前100位专利即将到期仿 制药物研发三)建成符合FDA要求的药学独立检测实验室,建立与 国际接轨的药品质量控制和药物研发服务体系第六条 根据《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由中心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 突出”的要求和制药领域重大发展战略,经过顶层设计.主动谋 划,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开拓性与全局性,需要各单位深度融 合、多学科交叉渗透、协同实施的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第四章绩效内容第七条中心对各创新团队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完成情况与实际绩效进行考核,应充分体现任务的协同性一)中心重大科研任务获国家级高水平科研项目资助,并 获得验收通过二)中心重大科研任务研发成果取得国家级高层次成果与 奖励三)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后,在促进企业节能、降 耗、减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销售产值等方面取得明显实效;(四)药物大品种生产工艺经绿色化改造或专利即将到期仿制药研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改造(研发)药物产品国内市场占 有率达到50%以上,或国外市场占有率达到20%以上,或年市 场销售额1亿元以上。
五)推广应用于5家以上企业或5种以上药物品种,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第八条以上(三)至(五)项条件需提供实施企业或有关 行业部门等相关单位证明第九条其他无法与上述所列相符而有重大绩效的科研任务,可申请由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绩效奖励额度第五章考核程序第十条每年6月进行中期检查,每年12月底,各创新团队 根据重大科研任务实施情况提交考核申报材料,由各协同创新方 向(研究所)和支撑平台审核后,报中心项目与成果转化部第十一条中心项目与成果转化部根据本考核办法对各创新团队提交的重大科研任务绩效考核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 考核意见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初步意见经中心召开主任会议讨论,最 终确定绩效考核结果第六章考核奖励第十三条审核通过后的重大科研任务,中心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绩效奖励统计值:(一) 取得国家级层次成果奖项按该成果国家奖励额度的 1:5配套绩效奖励(不需要折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L(二) 获国家级项目的重大科研任务完成与验收按实际获得 国拨经费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 重大关键技术应用任务完成后基础奖励额度为企事业 单位委托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10% ;附加奖励方面,节能、减排、 降耗效果每减少10%或年销售产值每提高10% ,则按照企事业 单位委托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5%给予奖励;以此类推,附加奖 励最高不超过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15%o(四) 药物大品种生产工艺经绿色化改造或专利即将到期仿 制药物研发成功后,给予企事业实际委托到账经费的20%奖励。
五) 推广应用技术在取得一定数量的推广应用及取得显著 经济效益后,给予推广转让总额的30%奖励六) 对区域制药产业转型升级产生重要作用的其他形式成 果或绩效的奖励统计值,由中心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中(二)至(六)项重大任务最终奖励 额度要根据当年允许奖励的总金额进行折算各重大任务绩效奖励的计算方法如下:Ei=K« xi-Zi,其中:Xi为各项成果绩效奖励的分项统计值(万元);K为折算系数,计算方法如下:K = Y/XY:每年预算可发放的科研奖励费减去国家奖励配套奖励费(万元);X = Yxi>Zi :Zi为协同系数计算方法如下:协同单位数(个)>54321Zi10.80.50.20.1第十五条 绩效奖励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和合作交流,经 费使用须符合C2011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 规定第七章考核监督第十六条中心设立重大任务绩效考核监督工作组,由各核 心协同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监督工作组对重大科研任务绩效考核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协调处理第十八条 对于在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协同单位和研究团队,将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酌情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 回绩效奖励经费,并解除聘任关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项目与成果转化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