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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法律制度(42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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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清朝的法律制度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公元1644-18401644-1840年)年)1第一节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二、二、“正人心、厚风俗正人心、厚风俗”2第二节第二节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一、大清律例一、大清律例(一)(一)大清律例大清律例 的制定过程的制定过程 1.1.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世祖福临顺治三年清世祖福临顺治三年(公元公元16461646年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除个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是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明律的翻版3 2.现行则例现行则例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于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于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3.3.大清律集解大清律集解 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律作重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律作重新修订,于雍正五年新修订,于雍正五年(公元公元17271727年年),颁行大清律集,颁行大清律集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的定本。

      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的定本4.4.大清律例大清律例 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损益,于乾隆五年(公元公元17401740年年)完成修订工作,定名完成修订工作,定名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刊布中外,永远遵行”一、大清律例一、大清律例4康熙简介康熙简介清圣祖仁皇帝清圣祖仁皇帝爱新觉罗爱新觉罗玄烨玄烨(1654-17221654-1722)8 8岁岁登基登基 1414岁岁亲政亲政 6969岁岁驾崩驾崩在位在位6161年年年号年号 康熙康熙5准噶尔叛乱准噶尔叛乱沙俄入侵沙俄入侵鳌拜专权鳌拜专权台湾割据台湾割据三藩叛乱三藩叛乱6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7 16831683年年,清军进入台,清军进入台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清朝16841684年年,清政府,清政府设置设置台湾府台湾府,隶属福建省,隶属福建省,实现了统一实现了统一8 (二)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1.大清律例的结构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以例附律”,故称律例。

      故称律例2.2.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建法典历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一、大清律例一、大清律例9清朝的清朝的“例例”又称又称“条例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既有皇帝的诏令,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根据情况随时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根据情况随时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例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例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乾隆十一年乾隆十一年(公元公元17461746年年)确定了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定例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既有定例,则有例不用律有例不用律”。

      二、条例二、条例10 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合称为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三、大清会典三、大清会典11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单行法规单行法规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等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等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12 一、刑事方面一、刑事方面 (一一)刑罚制度刑罚制度 1.1.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

      对满人、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对满人、旗人往往适用鞭刑旗人往往适用鞭刑2.2.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充军”定为重于流刑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的刑罚种类,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13 3.3.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发遣发遣”发遣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4.4.清律例将死罪清律例将死罪(指指“真犯死罪真犯死罪”)”)按是否秋按是否秋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5.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充当充当“巡警之役巡警之役”三年一、刑事方面一、刑事方面 (一一)刑罚制度刑罚制度14 1.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围。

      围2.2.以以“文字狱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行文化专制政策.“文字狱文字狱”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字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的冤狱,盛行于明清著述罗织罪名,制造的冤狱,盛行于明清二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15 (一一)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维护政权的稳固,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维护政权的稳固,颁布了颁布了“禁海令禁海令”,严令,严令“寸扳不得下海寸扳不得下海”接着又颁布了接着又颁布了“迁海令迁海令”,强制闽、粤、苏,强制闽、粤、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然而清朝却以严法长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然而清朝却以严法长期实行海禁,禁止和限制对外贸期实行海禁,禁止和限制对外贸 易,顿挫了易,顿挫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势头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势头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发展1617 (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禁榷制度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制。

      凡属禁榷商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制凡属禁榷商品,违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品,违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的严厉惩罚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的严厉惩罚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都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生产,都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18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对矿冶严加管禁,限制民间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对矿冶严加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清政府规定,贵金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自由开矿清政府规定,贵金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官府发给执照严禁无照私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官府发给执照严禁无照私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海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海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还推行还推行“预借工本,官收铜斤预借工本,官收铜斤”,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强制矿产主将铜低价卖给强制矿产主将铜低价卖给“官铜店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如果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芽的发展19 (一一)注重维护宗族族权注重维护宗族族权 清朝法律默认封建宗族及乡绅在一定条件下清朝法律默认封建宗族及乡绅在一定条件下实行有限度的实行有限度的“自治自治”,官府不予干涉,从而使,官府不予干涉,从而使“祖宗旧规祖宗旧规”、“族规乡规族规乡规”等规范成为整个封建法等规范成为整个封建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清朝法律也竭力维护宗族的族权另一方面,清朝法律也竭力维护宗族的族权以国法为族规的后盾,又以族规为国法的补充,以国法为族规的后盾,又以族规为国法的补充,使得统治者可以集中力量镇压危及封建统治秩使得统治者可以集中力量镇压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序的重大犯罪三、法律的主要特点三、法律的主要特点20(二二)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 1.1.在政治上在政治上,满人作官不经科举途径,而,满人作官不经科举途径,而是靠特权种种凡是重要的军事、财政部是靠特权种种凡是重要的军事、财政部门和地方要冲之地,均为满官垄断门和地方要冲之地,均为满官垄断2.2.在经济上在经济上,清律特别制定了保护旗地旗,清律特别制定了保护旗地旗产的条款产的条款3.3.在司法方面在司法方面,大清律特别赋予满族人犯,大清律特别赋予满族人犯罪后享受种种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罪后享受种种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法机关审理三、法律的主要特点三、法律的主要特点2122232425满族语,被联合国下了满族语,被联合国下了“病危通知书病危通知书”262728 一、司法机关一、司法机关(一一)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清朝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和都察院1.1.刑部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的徒以上案件,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的徒以上案件,并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并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2.2.大理寺执掌案件的复审执掌案件的复审3.3.都察院执掌司法监察执掌司法监察第四节第四节 清朝的司法制度清朝的司法制度29(二二)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1.1.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杖、徒刑案件2.2.府为第二审级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3.3.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督府的下属机构是督府的下属机构4.4.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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