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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培训讲义教程文件_26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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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462887309
  • 上传时间: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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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培训讲义一、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业务及统计报表填报口径细节说明(一)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范围1 、专项治理单位范围: 市委、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市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沙坡头区工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沙坡头区各镇(乡)2 、统计报表填报单位范围: 市委、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市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沙坡头区工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 沙坡头区各镇 (乡);部门(单位) 所属事业单位 (全额、差额事业单位) 3、车辆范围: 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专业技术车辆(如防暴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等)、其他车辆在内的(如客货车等)所有车辆二)专项治理违规车辆的政策界定1 、超编车辆:一般公务用车 依据《关于下达市直部门、城区镇(乡)小汽车编制的通知》(卫车编办发〔2005〕 1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政发〔 2010〕74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办发〔 2011〕2 号)文件(按照编办下达核定的单位编制人数不能突破每20人核定 1 辆公务用车的标准) 确定;执法执勤车辆 公检法依据自治区确定的装备标准确定, 行政执法标准尚未核定, 只填列报表。

      2、超标车辆: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办发〔 1994〕14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厅字〔 1999〕5 号)、《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办发〔 2011〕2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政发〔 2010〕74 号)确定即: 2011年 1 月6 日前购置的车辆 ,小轿车标准:价格(裸价)25 万元以内、排量2.0 以下;越野车标准:价格(裸价)30 万元以内、排量3.0 以下 2011年1 月6 日后购置的车辆, 小轿车标准: 价格(裸价) 18 万元以内、排量 1.8 以下;越野车标准:原则不予配备,确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的, 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3、捐赠车辆: 行政单位不允许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的车辆;超编制接受捐赠车辆可调剂使用; 超标准接受的捐赠车辆一律没收越野车超标问题是本次治理的重点 (必须手续齐全)4、借用车辆: 手续问题5、摊派或用敏感性专项资金购置的车辆 必须补上资金并调整账务二、统计报表填报口径(一)填报的统计报表种类: 包括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涉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统计表和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五类。

      其中:基础表 3 张,汇总表 2 张二)统计表填制口径:1、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统一按照 卫车编办发〔 2005〕 1 号文件下达核定的编制数填列 若实有车辆超过核定下达数, 按照卫政发〔 2010〕74 号相关核定标准测算应核定编制数,在备注栏详细说明;没有下达车辆编制的新增单位按照 卫政发〔 2010〕74 号相关核定标准测算应核定编制数,在备注栏详细说明2、执法执勤用车没有核定编制数,编制数不填列3、车辆资金来源:分财政拨款、上级拨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四类, 上级下拨车辆 统一在上级拨款中填列, 接受捐赠车辆统一在其他资金中填列,但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4、车辆类型: 按照小轿车、 越野车、 旅行车(大、中、小)、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如防暴车囚车、 清障车、 现场勘查车等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其他车辆(客货、皮卡等在备注栏中注明) 5 、在各类车辆填报中,尽可能在执法执勤车辆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填列6、各单位登记情况要在本部门 公示 7 日以上 ,方能上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行财科, 7067868 7067869 )三)统计报表报送方式及时间1 、报送方式: 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填制并审核汇总后上报,各单位必须将电子文档与纸质报表同时上报, 纸质报表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本人签字 (不得代签或代章 )并加盖单位后报送(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统计报表后将到单位抽查公示情况) 。

      2 、报送时间: 6 月 15 日之前三、软件操作示范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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