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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直管公房的历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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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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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房地产志 >> 第三篇公有房地产业 公有房地产形成194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军管会)对房地产的接管,曾作如下规定:“国民政府所属各级党政、军、团、特、财、教等机关部门之房地产,统归本会各有关部门依照系统接收,各接管系统以外之公共房地产,概由房地产管理处接收之根据规定,由房地产管理处接收并统一管理的产业,形成直管公房;由各部门按系统接收并自行管理的产业,形成系统公房第一节 接收公产、敌产 一、接收旧政权公产上海解放后,人民政府接收的旧政权公产,主要有二:一是从原中央信托局接收日敌逆房地产计土地5100市亩,房屋5500幢,二是从原上海市政府财政局接收公产计土地3800余市亩,各类房屋300余处民国34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原为日敌公私所有房地产,均收归国民政府所有德籍人及德籍犹太人有间谍嫌疑或行动的,有帮助日敌企图或行动的,其私人房地产也一律接收,德籍侨民在华各公司、社团等所经营的房地产,则由国民政府接收保管对于汉奸逆产,凡经司法机关判决确定没收的房地产,由敌伪产业处理局执行没收实际情况是,各种接收机关对于已经逮捕或通辑有案的汉奸嫌疑犯,不等依法判决就将其财产先予“扣押保管”。

      由于许多单位都自称有权接收,以致同一房屋被重复查封接收,演出不少丑剧至民国34年10月,敌伪产业处理局成立,原由各单位查封扣押的敌伪产业,开始移交该局处理民国35年12月,敌伪产业处理局撤销,未了案件、未经处理的产业移交中央信托局(以下简称中信局)继续处理敌伪逆产除小部分标售或价让外,剩下的5500幢房屋全部移充金圆券发行准备基金,实际上仍由中信局保管运用但是不少应予接收归公的敌、伪产业在日敌投降前后,已被隐匿,或被盗卖,如日伪恒产公司总经理汉奸陈绍妫,在延安西路1479弄(大西别墅)有独立住宅17幢,抗战胜利后,曾以其中5幢向地政局沙某等行贿,将其余12幢以假过户手法隐匿下来,“五反”期间,上述情况被揭露查实,1954年人民法院作了判决:“大西别墅陈绍妫汉奸逆产17幢,除陈绍妫家属卖出的2、6、12号及沙某卖出的15、17号共5幢,因买主均系不知情,不予追究外,其余均予没收其他如汉奸徐贵生、丁厚卿等的房地产500余幢国民党政府也均未处理,直至解放后才重新查明接收原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公产,由工部局和公董局管理,随着租界的取消,由汪伪市政府于民国32年8月1日及7月31日分别接收抗战胜利后,转由上海市政府财政局接管(法租界当局移交时,曾扣留南昌路47号,建国西路75号等23处产业未交,解放后由人民政府追查接管)。

      二、接收战犯、官僚资本、反革命首恶分子房地产市军管会房地产管理处(1950年后改为市人民政府公共房屋管理处)在接收旧政权公产的同时,即着手组织力量调查和接收战犯、官僚资本、反革命首恶分子在沪的房地产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国家规定了明确的政策界限,特别注重区分反革命分子和人民的界限,对人民的私有房地产严加保护,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侵占对战犯的房地产,一般采取代管,只对少数首要战犯的房地产,在报请政务院认定后,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官僚资本的房地产,依照《共同纲领》第三条“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的规定一律予以没收;对于过去虽属官僚资本系统,但目前情况尚未查明或未确定者,则暂予代管对反革命分子的房地产,按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对于国民党政府高级官员的房地产,除本人过去有重大反革命罪行或目前仍继续反革命活动者外,一般不予处理,只有部分逃亡的国民党公务人员的房地产,因无人经营或无合法代理人代为管业,按无主房产予以代管1949年6月13日清查接管开始后,市军管会曾布告周知:凡应予没收的战争罪犯、官僚资本及反革命首恶分子的房地产,其代管人或经租人,应主动向房地产管理处报告登记,听候接管;对于上述房地产有关权益者,应具确实证据,向房地产管理处报告登记;凡确知上述房地产隐匿逃避或被人侵占盗卖之情况,应列举详情,提出证据,经查明属实,给予奖励;知情不报,企图隐匿,一经查出,当依法处理。

      房地产管理处则发动和依靠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提供线索,如发动原中央信托局房屋地产处留用人员,利用档案提供国民党政府重要军职、文职人员及党、政、军机关所占敌伪房地产,以及由彼等廉价标卖的房产共计144处;发动市地政局人员根据地籍登记资料提供战犯、官僚资本及国民党高级官员在上海市的房地产共计123户市公安局、中共中央华东局办公厅、常熟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也根据户籍、住址等资料提供了100余户应予接管的房地产线索房地产管理处边清查接收边总结,及时汇辑了战犯、官僚资本房地产化名登记的关系人名册通过清理共接收敌伪产业和战犯、官僚资本、反革命首恶分子的房产计9000余幢第二节 处理外国人占有的房地产 1949年,外国人在上海占有土地25900市亩,各类房屋765万平方米解放后,人民政府不承认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土地所有权,不准许外国人买卖、出租、继承土地对他们占有的房屋,根据不同性质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一、征用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冻结中国在美的资金并实行禁运,1951年中国对应地军管了全部美商企业,进而征用了部分企业的财产,又征用了美国政府以剩余军用物资作价,通过国民党政府取得的21处房地产。

      1951年4月7日,英国劫夺了中国停泊在香港的“永灏”油轮,政务院于4月30日对应地下令征用“英国在我国国境以内各地的亚细亚火油公司除其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之办公处及推销处以外的全部财产并征购其全部存油”;1952年夏季及秋季,港英当局先后将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滞留在香港的71架飞机非法判决归美国陈纳德航空队所有,市军管会随即于8月15日公布命令征用了英商英联和马勒两个船厂,11月10日征用了英商上海电车公司、上海自来水公司、上海煤气公司和隆茂公司包括房地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又因市政建设需要,征用原哈同花园,东至沧州饭店、慈惠北里、智仁勇女校,南至延安中路,西至铜仁路,北至南京西路,除林村、智仁勇女校、安仁村以外的全部地上建筑物,即在原地建造中苏友好大厦(现为上海展览中心)被征用房地产的美、英较大企业计20余家二、转让根据双方自愿,通过双方签约,中方收购或对价受让,承担债务和义务,承接了外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首先以转让方式处理财产的是上海英商颐中烟草公司解放后,因生产过剩,开工不足,该公司成为最困难的企业之一,1951年8月,公司向人民政府提出以其全部财产抵偿债务由上海市烟草公司于1952年4月办理转让事宜,将颐中烟草公司及附属的昌业地产公司的财产,包括其经营的房产35万平方米全部接收,其中厂房以外的房产转交房管部门接管。

      其后英商中国肥皂公司等外商企业也向人民政府申请转让1952~1953年,政府共接受12家外资企业的转让申请1955年2月4日,英国在上海的三家银行——汇丰、麦加利和有利的全部财产也相继转让与国营大华企业公司三家银行的房屋7万余平方米(内有4幢银行大楼)同时转让英商新沙逊集团在上海占有各类房屋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是上海最大的房地产商解放后,由于消极经营,负债累累,于1958年10月31日将全部财产转让与国营中华企业公司(转让承让合同见附录9)此外,部分外国私人房产经本人申请也作价收购三、代管业主离沪未委托代理人无人管业,或业主离沪后虽曾委托代理人但委托证件不全,及业主死亡后未能判明或确定合法继承人,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告予以代管的房屋计35.2万平方米;危险房屋,屡催不修,为保障居住安全,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修理的房屋计120.7万平方米此外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还有以下情况:业主申请登记呈交契证或所交契证不全,产权难以判明,经通知补正仍未补交;经人民法院裁定交付执行扣押代管和行政命令代管等如赌博性的法商赛跑会(俗称跑狗场),为了公共利益予以代管(代管后即辟为文化广场)以上共计代管外国人占有的各类房屋1121幢,收回土地220亩。

      还代管12家外国团体房地产,房屋10余万平方米四、收回外国教会占有的房地产,按使用情况分为二类一类是教会附属单位使用的房地产,如学校、医院、救济团体等,这类单位解放后先后为政府接管、接办或收归人民自办政府接管、接办之原教会附属事业机构使用之房地产,属于基督教会与天主教会的,由政府收回,并收缴产证;收归人民自办之教会事业机构使用之房地产,土地由政府收回,房屋划归各该使用机构另一类是教会自用及出租的房地产,在中国教会开展自治、自养、自传革新运动后,于1956年划归中国教会此外,经人民法院或公证处宣告的外侨遗产中的绝产、外国人租地造屋期满和外国人自愿放弃产权的房产均由国家收回对于市区外国人占有的空地,视市政建设需要陆续收回原上海跑马厅的土地收回后辟为人民广场和人民公园郊区外国人占有的空地,根据1951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凡外侨包括私人、企业、团体、学校、教会、医院等在郊区占有的农业土地、荒地及空地,均由国家收回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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