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docx
32页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篇一: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 ,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 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合同制工人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 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 年 7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篇二:聘用合同工协议书聘用合同工协议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期限1、合同有效期:自 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 ,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二条 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 40 小时,每天工作 8 小时的工作制度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条 工作报酬1、根据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 5 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 5 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 ,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第八条 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三:合同工与劳务工的标准区别合同工与劳务工的标准区别现在对用工形式有很多说法,什么合同工、劳务工、协保等,他们标准的划分是怎样的,请见下: 目前,根据不同的从业形态可以分为:1.按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2.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3.不能按上述二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可以由其他专项法律调整,我们将其中一部分目前尚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称作特殊劳动关系1.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2.民事劳务关系: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工等情况属此类3.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篇四:劳务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的区别劳务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的区别当我们在船厂或是大型密集劳动的制造型企业的时候,我们时常会听到一些这样的工种:临时工,协力工,劳务工,学徒工,合同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等等 对于同一个福利,HR 对于不同的工种的回答也会不径相同,似乎只有正式员工才能享有公司的员工手册上的福利。
而有些员工似乎从来也没有年假和 5 险一金,甚至连基本的病假保障都没有,请假超过 N 天可能连工作都丢了其实只要搞清楚自己是和谁(哪家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就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务合同是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了一方的劳动,另一方向对方支付报酬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一方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质的区别,两种合同往往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又不能仅仅从合同本身的形式来进行区分下面,先说说两种合同的区别:首先,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或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次,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第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第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
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