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政策法规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ppt
78页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学校 第二节 学生 第三节 学校有关的法律,第一节 学校,一、法学视角上的学校1.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2. 特点(1)设立目的的公益性(2)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第一节 学校,二、学校法律地位——三种身份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学位证书权/奖励处分权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权) 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依据法律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3.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学校,三、设立学校的条件和程序1.条件:设立学校应具备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条件;《教育法》第26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一节 学校,2.设立学校程序:《教育法》27条(p142) 审批制/登记注册制(审批制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四、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28条/ 29条) (p142)1.权利,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①学校的权利: 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权); 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权); 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收学生权); 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学生权); 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证书权); 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教师权); 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设施权); 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干涉权); i.法定其他权。
2. 学校的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教育法》29条),第一节 学校,3.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 44页 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和引导,不得歧视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些学生一离开,该校又接受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为此事,被责令退学的14名学生家长联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问题: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案例,《义务教育法》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的规定 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童失学、辍学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该中学予以行政处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的进行教育教学在教育教学和课外活动中,学校应推广普通话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苦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义务教育年限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和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吃野果,老师未加制止而至中毒,甚至某生因此死亡 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
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案例,第二节 学生,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一、学生地位的变迁社会的进步引起学生地位的变迁师生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提高通过立法确定了学生的法律地位,A.学生的基本权利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权);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获得经济资助权); 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学业证书权); 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申诉起诉权);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法定其他权)二、学生的权利(《教育法》42条),B.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人学生,3、学生的义务:(《教育法》43条),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义务); 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养成良习义务);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学习义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遵守校规义务).,第三节 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一、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命令——服从行政法律关系二、学校与社会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三、学校与教师关系四、学校与学生关系,(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四、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分析,(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第一,目前学术界、司法界较普遍的认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反对无过错责任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才适用公平责任 第二,正因为如此,相关法律作出了有关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也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制度存在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0)学校教师或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知道或者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1)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的2、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3、《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不可抗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4、《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职责范围外发生的5、《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三)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学校及教师的责任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