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doc
57页第一部分民法总则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 平等主体——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二) 调整对象 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2)家庭关系(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总则 t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代理)诉讼时效物权法物权法总则 「所有权物权法分则用益物权r担保物权L占有债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侵权责任?二、民法的特征私法、权利法、实体法、任意性为主兼具强制性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立法、司法、法学和民事活动所有权神圣 平等原则合同自由 意思自治(自愿)原则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 I公平 诚实信用 禁止权利滥用 公序、良俗事前事中事后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平等、大多基于意思发生变动、保障的补偿而非惩罚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出生—权利能力 一死亡一宣告死亡自然人•行为能力 监护主体 法人民事法律关系 其他组织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内容 义务和权利*人身权、财产权支配权形成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绝对权、相对权…… 代理 三、核心一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利益+法律之力(一) 财产权、人身权1区分依据:客体2、区分意义:(1)责任方式不 (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二)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依据一一权利作用「物权请求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_占有保护请求权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绝对权范围一致)形成权:撤销、变更、解除、追认、选择、抵销 一时性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三) 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区分依据:对抗的义务人范围1、 绝对权(对世权)一一所有权、人格权等2、 相对权(对人权)一一债权(合同)一一债权的相对性(四) 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五) 既得权和期待权区分依据:权利状态,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四、民事权利的保护(一)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二) 私力救济的种类1自卫行为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自助行为第一,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第二,情况紧急,别无选择第三,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 第四,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第三章民事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权利能力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得转让、不得抛弃1 •开始一一出生(1)出生【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 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 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胎儿的特殊保护胎儿是可以继承财产的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 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2.终止——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1) 推定没有(活着的)继承人的人先死一一避免无人继承的情形(2)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3)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二、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即民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类型判断标准表意行为的效力年龄精神 状态兀全仃为冃匕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 之间是并列关系,即二者 必须同时具备)18周岁以 上(劳动成 年制为16 周岁以上)精神正常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 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 之间是选择关系,即二者 具备其一即为限制行为 能力人)年龄在10 周岁以上不 满18周岁(劳动成年 则不满16周 岁)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 为原则上效力待定1. 纯获利益行为有效;2.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 经许可的行为有效 (如零用钱)4. 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 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无仃为冃匕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 之间是选择关系,即二者 具备其一即为无行为能 力人)年龄不满10 周岁完全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无效(合同和单方行为)三、监护(一)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协商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1、法定监护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 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 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 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离婚后不影响监护关系,即父母双方仍然都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但是父母离婚后,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的权利的由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 一方承担责任,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2、 协商监护前提:在未成年人情形中,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协商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亲友 其他亲友担任监护人的特别要求:本人自愿、有关组织同意3、 指定监护(1) 先由基层组织指定,不经指定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被指定人:在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范围内指定(不包括其他亲友) 指定人:有关组织一一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不包括民政机关)(2) 不服组织指定,30日内向法院起诉裁定,过期视为变更监护,应提起变 更之诉3) 法院指定监护① 有法定顺序②其中包括其他亲友③此顺序并非绝对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 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 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 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4) 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5)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者,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 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之诉和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6) 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4、委托监护委托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分担(民通意见 22条)①法定监护人承担,约定除外;②受托人有过错者,连带。
二)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 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怠于行使职责或者侵害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依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由人 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法律要件(1) 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 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 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法院判决公告期3个月2、法律效果(1) 设立财产代管人(主要效果)《民通》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 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 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32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宣告死亡1、法律要件(1)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 【无需期限】(2) 利害关系人申请:《民通意见》2 5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 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法院判决 公告期:1年或3个月【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2、 法律效果:(1) 人格消灭:以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一一与自然死亡相同 遗产发生继承,婚姻关系解除(2) 宣告与事实不符:宣告仍然有效;宣告所导致的后果与事实冲突:以事实为准,例如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宣告后果),但本人活着而且立下遗嘱(事实) 遗嘱为准3. 死亡宣告的撤销申请主体: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以及本人,无顺序限制 申请条件:本人重新出现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该人还活着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死去活来)① •婚姻关系:已婚的,不能恢复;否则,自行恢复② .收养关系: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③ •财产关系: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适当补偿;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 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 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 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条 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时 间2年① 4年;② 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 明);③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