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与农业的演变.pdf
12页烟合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第#期 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与农业的演变 王春良 五十年代以来 , 我国史学界 , 普遍因 袭着三十至四十年代的一种 观点 , 认为 ∃ 在帝 国主 义和 无产阶级革命时代 , 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资产阶级 , 不管是民族资产阶级还 是小资产阶级 , 都不可能领导 本 国的 民族民主运动达到胜利 但是 , 第二次 世界 % 大战 后 , 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 如印度独立后 , 国大 党政府对印度的 土地 制度和农业进行了 重大改革 , 取得比较明显的 成就 因此 , 继续探 讨这一问题 , 不仅能够发扬正 视历史的求实学风 , 而且具有辩证地理解马克思 主义理论 的现实意义 一印度独立前的土地制度 英国殖民者统治 印度约9 ∃ 皇帝还对 宗教 、 慈善事业也偿赐予土地 , 这种土地持有者称伊纳姆达尔# : ; 9 ∃ 这 种偿 赐地主与柴明达尔地主不同 , 他们向农民征收地租和捐税作为自己的傣禄 , 不必向国家 #皇帝 、 政府∃缴纳田赋 , 而且他们还霸占荒地为己有 耕种偿赐地主土地的农民 , 一 般不是永佃户 。
殖民统治时期的土邦王公都属偿 赐地主 在柴明达尔尔制度占主要的邦 内 , 也隔杂有偿赐地主 土改前 , 这种偿赐地主最多的邦是拉贾斯坦 , 占地( ∀& 其次 是安德拉邦和海德拉巴土邦 土改法对待偿赐地主的规定 , 一般与对待柴明达尔地主相 似 , 其自有地和 直接耕种#经营∃的土地以外的土地所有权被取消 , 给予高额补偿金 , 由政府直接向农民征收田赋和各种地税 但是 , 在一般情况下 , 因为这些偿赐地主多为 土邦王公和文武官员的后代 , 所以政府给予的补偿金和 自有地比废除柴明达尔更优惠 废除偿赐地主 后该土地上的佃农 , 多数因为贫困而 ,并不 直接获得私有土地 , 只有富裕 农 民有力量向国家购买土地 , 其地价相 当田赋的 ∗一& ∋倍 , 但可分 ∋年付清 印度政府 废除柴明达尔制 、 贾吉达尔和伊纳 姆 达尔制的 主要目的 之一 , 是为了统一 田赋制度 , 由国家直接征收田赋地税 , 取消 “ 中间人 ” 层 层盘剥 , 以增加政府 收入 , 也 减轻直接耕种地的 佃农的负担 总之 , 作为国大党政府 的土地改革的第一步一一废除柴 明达尔包税人制度尽管存在 着许多弊病和不彻底之处 , 诸如国家支付了一大笔补偿费 , 柴明达尔利用法律的漏 洞和 传统权势分散和转移土地所有权 , 拒交多余土地和继续夺佃兼并土地等等 。
但封建性的 大地主 包税特权和土邦王公的特权被取缔了 , 土地占有权有所分散 , 由国家直接征收田 赋并基本统一 , 从而给封建势力以较深7 4 8的打击 , 基本割除了农业生产关系中的封建赘 瘤 , 为发展资本 主义农业生产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二?改革粗佃秘度 从 ! ∗ ∀年起 , 印度各邦政府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 “租佃 改革” 的法案 , 其主要内 容是 ∃ 调装地租以达到 “公平租金” , 保障租佃关系以及允许佃农购买土地 ( 关于调整地租 , ! ∗ 一 !∗5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议各邦 , 地租额不得超过农田 总产量的 − ∗或4−+ 但实际施行时 , 多数邦的地租都超过此数 , 当然也有个别邦 低于此数 , 而最高的甚至占农田总产量的&− ∀ 如 ! + #年至 !∗ +年, 海得拉巴邦多数 地区租额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增加 ! ) ?但 在西孟加拉 邦 , 由于印共#马∃领导农民斗 争的结果 , ?! )年有关法律规定 , 分成制佃户 与地主之间产品分配是 , 前者得 ∗ & , 后 者得)∗& 如果地主提供农具 、 耕牛 、 肥料和种子 , 则可得∗ %& 。
从全国情况看 , 在土 改时期 , 分成制地租的形式有所增长 ?! ∗%一?!∗+年北方邦分成制的土地面 积 增加约 ! % & , 全 国增加约动& 这反映 出封建的永佃制的衰落和资本主义性质的 新地主的大 批 出现 关于保障租佃关系 , 各邦是按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有关规定 , 邦政府自行制定 “租佃 法规 ” , 按陈翰笙先生研究 , 大致可分为四类 − 北方邦和德里地区等不许地主收 回耕地 , 只许佃农变为自耕农, 孟买邦和拉贾斯坦邦等准许地主收回耕地但不得超过法 定最高限额 , 同时授权佃户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 ≅ 阿拉姆邦和西孟加拉邦也准许地主 收 回在法定最高限额内的耕地 , 但不保证佃户保留耕地 ≅ 马德拉斯邦 和买索尔邦等法规则 授权地主驱逐佃户以收 回其所有的耕地 对佃户 已取得的永佃权各邦法规没有具体予以 保障 Α因 此 , 在关于保障租佃关系的改革中许多地主以准许收回限额土地 “ 自营 ” 为 理由 , 而纷纷驱逐佃农 , 收 回土地雇工 “ 自营 ” , 形成了 印度近现代史上地主逐佃最 严 重的时 期 Β西孟加拉邦以《?!∗ ∗ 年的土地改革法》允许地主以 “ 自营 ” 法规可以驱逐 分成制佃农 , 结果大批分成佃农被逐沦为雇农 , ?! /?年 雇 农 占该邦农 业劳 动力 1 的 ?∗ 1∀& , ?! ?年上升为)∗ 1 ∗& 。
Χ 但是在印共#马∃等进步政党领导农民斗争的 情况 下 , 西孟加拉邦由国大党主持制定的《 ?! )年土地改革法修正案》 作出了有利于佃农租 雇农的规定 , 对土地持有的最高限额以农户为基 础 , 把最高限额以外的土地分给无地雇 农 而且规定分成制佃农的土地耕种权可以世袭 ‘一 在孟买邦 , 虽然法律规定地主收回耕地 “ 自营 ” 时佃 户可以保留所耕土地的一半 , 但在实施过程中 , 往往佃农被逐严重 !+#一 !∗ 年 , 孟买邦永 佃农减少& ∋纬 , 耕地面 积减少 #) !∗ 一 !∗∗年 , 海德拉巴邦永佃农下降∗ ,) , 耕地面积减少∗ !) 这是地 主逐佃 , 佃农沦为无地雇农的结果 ( 0 因此 , 各邦有关保障租佃关系的法规 , 其实质是更有利于资本 主义农业经营的 新地 主 , 对佃农来说 , 只是取消了封建剥削关系 , 并未获得更实惠的土地经济权利 抽样调 查 的资料表明 , 租来的土地占经营总面积的& )左右 , 其中∀− ∗是被那些持有土地超 过 ∋ 英亩的农户所租得 , 而出租土地总面 积中的5 ∀ #)是由占有 ∗ 英亩以下土地 的小 占有者 。
这种情况说明 , 那些业 已有很大土地持有额的人 , 利用租佃关系法来占有更多 的土地 , 这些人把资本投入土地和耕作 , 从事资本 主义商业性农业 活 动 , 而不是象独立 前的小佃农那样 , 租入土地是为了谋生 由此可见 , 土改中租佃关系法改变了 印度租佃 关系的性质 关于 允许佃农购买土地 , 各邦的法规也颇有差异 在一般情况下 , 在废除柴 明达尔 制 的地区 , 那些与国家直接发生关系的国家佃户 , 以及莱特瓦尔制地区 的永 佃 户才有购 买土地的权利 , 而且地价很高 因此该项法规实施的实际结果 , 也是有利于富农或有资 本投入土地的富农 , 而下层 的贫困小佃农无力购买土地 ?三?规定 “土 地持有的( 高限额 ” 规定 “土地持有的最 高限额 ” 是印度独立后土地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最早 对土 地占 有要求限额的是全印农民协会于 ! +∗年在孟买举行的中央理事会上提出的 ! + ∗年 & 月 !日 , 国大党在竞选纲领中也提出 “土地 占有的 最高限额 , 超额土地应 交农村合作社处 理 ” 以后 , 在国大党的多次会议上提及这个问题 ! ∗ !年4月 , 国大党 那格二浦尔年 会 , 在进行激烈辩论之后 , 以多数票赞成 正 式通过了实行占有 “土地限额” 的决议 , 并 要求各邦政府在该年年底之前制订出 “土 地持有最高限额 ” 的法令 。
! 5 年底 , 印度中 央政府又作出决定 , 要求各邦实施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法律 , 规定凡超过限额的土地 , 由国家?政府?征收 交 给 “村评 议会 ” , 由村评议会分 配 给无地 、 少地 的农民耕种 , 或 交 给农业合作社耕种 , 以此来限制大地主对土地的过分占有权 , 缓解贫困农民的土地 愿望 , 以及工业发展 对农产品原料的需求 在实际施行中 , 各邦的 限额标准很不一致 在 ! , &年以前 , 限额主要以个人 ?也有 以农户?持有土地为准 而由于土地优劣不同 , 因而也有以农产品收入 的数额来定限额 土地的 据印度第三个五年计划所反映的各邦土地持有最 高 限 ‘ 额 为 ∃ 喀拉拉邦 , ∗至 ∀, ( ∗英亩6 比哈尔 , & +至理英亩 , 西孟加邦& ∗英亩 , 迈索尔 , & ,至& 5英亩6 北方邦 , +∋至# ∋ 英亩等等 其中以喀拉拉邦的限额最低 , 这可能与印共执政 ?邦政府? 有很大关 系 限额最高的是迈索尔邦 同时 , 早在印度第二个五年计划 ? ! ∗ 5一 !5 ? 中 , 就规定了 “土地限额的 几个例 外 ”∃ 凡经营得好的农场 、 企业公司所有的土地如果园 、 蔗田 、 牧场 、 牛奶场 、 经济作 物种植园 , 以及合作经营的农场均不在限额以内 。
2从上述法规 , 一方面可以 明确看 出 , 凡属资本主义经营的土地均不属 限额之内 , 这就导致地主们对持有的土地转向资本 主义经营 , 以逃避土地超过限额而被征收 另一方面 , 地主们也想方设法分散持有土地 额 , 如马德拉斯邦的地主多数把土地分散给自己的亲属持有 , 少数则创立糖厂等企业 , 使土地转为蔗田 而在安德拉邦的卡马姆县 , ! ∗ +年估计有! ( &万英亩限 额以外的土 地 , 几个月以后下 降为∗ ( &万英亩 , 至 ! ∗ ,年底已不足一万英亩了 类似此种情况各邦 大同小异 对此 , 国大党政府曾于 ! , &年,月举行各邦首 席部长会议 , 研究对策 结果 会议作出新 的土地限额规定 ∃ 降低限额标准 , 水浇地 #英亩 , 旱地5 + 英亩, 以∗口之家 为限额单位 , 地主私自分散的作法无效 , 土地限额列入宪法等等 ! ,∗年, 月 , 印度政 府 在 “二十点经济纲领” 中又提出实行土地最高限额制 , 并要求加快分配限额外的土地 给无地农户 !, ,年人民党执政后 , 又提 出三年内实现土改立法 , 提出每户农民最低土 地持有额为& ( ∗英亩 。
然而 , 新法规在各邦实施后 , 未能收到予期效果 , 据统计 , 到 ! ,,年底 , 全国己确定限额外的 “剩余” 土地共+ ∋ ∋万英亩 , 而各邦政府征得的土地仅 & ∋ ∋万英亩 , 而已经分配了的 只有 ∀ ∋万英亩 9至 !#∋年 , 实际分配的限 额外的 “剩 余 ” 土地仍不足 ∗ ∋万英亩 , 其中西孟加拉邦就占5 ∀ ( 万英亩 Χ 邦政府征收限额外的 “剩余” 土地 , 要给地主付高额的补偿金 , 予计在全国实施限 额法律要付给地主) ∀ ∀亿卢比的补偿金, 比废除柴明 达尔制所付补偿金/ /亿要大约+倍 , 将由获得土地者 分) %年清偿 三土地改革的结果 印度的土地改革 , 至( %年代已进行了∀ %多年 由于国大党政府#中央政府∃对土地 改 革只作法律上的原则规定 , 各邦政府再分别作出具体法规和实施 , 因此 发展很不平 衡 但综观全国 , 土改对印度的田赋统一 、 土地制度 、 农村阶级结构和农业生产力发展 状况 , 产生了极其重大的积极变化 首先 , 土地改革因废除柴明达尔等 “ 中间人 ” 包税制度而使国家对田赋征收的制度 得以统一 , 由于 取消包税地主的层 层 剥削而使政府的财政收入有所增加 。
据统计 , 全国 田赋征收的情况?!∗%一?!∗?年度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