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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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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探讨我国《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登记是 行政许可最重要的种类之一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 《行政许可法》严格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几个 方面: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和变更与延续, 等等其中,审查与决定程序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关键环节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是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 是否应该核发许可证的活动一、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概念《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 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 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通过该条文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机关受 理申请以后,行政许可程序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 性审查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 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 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不作审查例如,民办学校的登记,在《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八条中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 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 时予以办理因此民办学校在登记时,登记机关不需要对 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包括可以不需要 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 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 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 部门等进行过审查民办学校登记的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 格,所以民办学校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 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根据效率原则,《行政许可法》规 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 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许可申请的实质审查,有 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 关情况,进行审查;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 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 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 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从此规定可以看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申请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后方可做 出许可决定二、我国关于登记机关审查责任的争论及原因 在登记行为中对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义务一直是我 国登记机关审查责任争论所在一种观点是只需形式审查, 彻底放弃实质审查另一种观点是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绝不 放弃实质审查对于第一种观点,以企业登记为例,持此观点者认为登 记注册是政府对企业提供的一种权威而统一的程序性服务, 而不是行政控制基于这种定位,登记机关对公司提交的申 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只作形式审查,即审查是否按公司法的 规定提交了必须的文件资料;至于这些文件资料是否真实、 内容是否合法等问题不在登记审查范围他们认为企业登记 的根本作用在于公示事实和法律关系,实质审查根本不能有 效地控制欺诈行为形式审查在公信力方面已经准确表达了 公司人格的虚拟性和与其交易的风险性,反而有助于促使当 事人在与公司交易时认真考察其资信状况,养成良好的利用 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习惯。

      而且,形式审查在使公司迅速成 立的同时,借助责任制度的配合同样可以控制欺诈行为有 鉴于此,世界各国在立法、实务以及司法审判中,普遍倾向 于形式审查,而对实质审查不作要求,例如英国、法国、日 本、我国香港地区等等对于第二种观点,持此观点者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七 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这是法律对申请人的要求,但这并不排除登记机关在申请人 提出许可申请后,登记机关随即负有的审查的义务而且, 一旦因行政机关疏于审查而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不仅将被责 令改正,也会使相关人员受到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由此 可见,行政机关虽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 仍负有审慎审查的责任,在具体免责条款出台之前决不能放 弃实质审查第二种观点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在我国长期以来传 统意义上的登记不单纯是一种程序性服务,还保持着一定的 行政控制,这种目的必然需要通过对登记事项的实质审查来 实现例如企业登记中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其中,审查的范围包括提 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 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经过审查和核实后, 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且,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民经济迅速繁荣发展,企业 登记出现了申请人故意乱设、滥设企业的情况众多的“皮 包公司”、“三无企业”、“空壳企业”以及一些根本不具备经 营条件和资格的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各种投机、违法和商业 欺诈活动,致使合法经营者的交易风险大大增加即使当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发展到现阶段,但市场主体不诚信的 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登记机关通过一定程度上加强实质审查 的确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三、登记机关履行审查责任的探讨从上述争论可见,在登记机关的工作实务中,如何把握 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不仅在认知上存在歧 义,在而且在操作中有较大的难度笔者认为,鉴于当前《行 政许可法》正在实施,而对登记类型的行政许可行为审查责 任尚未有更明确的法律规范出台之前,综合两种观点应当确 立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履行审慎责任1、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审慎审查的责任登记机关的审 慎审查是指登记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慎重地审查,并尽 到了注意的责任把握审慎审查原则,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 解:一是依法行政的要求登记人员应该做到主观上无过错, 客观上做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标准、步骤、条件等。

      二是实际操作的需要登记人员是通过一般的方法和手段进 行审查,如直观的、字面上的,对申请材料的语言文字、文 件数量等作出判断,而非通过特别的方法和手段,如调查、 鉴定、勘验等三是考虑认知的能力应按照一般的登记人 员的知识范围和工作经验,做与其职责和能力相应的恰当理 解因此,登记审查不是不审查,也不是随便审查,而是要 遵守审慎审查的原则,既不能苛求对一切把关,也不能做任 意的狭义解释2、登记机关应当确立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 的审查方式笔者认为,登记机关的审查应该理解为一般情 况下主要是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一 般情况下”是指没有出现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形,“主要” 是指对大多数企业是形式审查,只有少数企业进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可以理解为,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依照企 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申请人提交了全部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 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形式审查也要摈弃一种错误的理解,即认为既然是形式 主义的就全盘放弃审查,只是对材料予以收集而完全不加任 何判别的思想,如登记人员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应予核 对而放弃责任,只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即予以认可等。

      3、应当注意的几个原则笔者认为确立以形式审查为 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应当注意几个原则:一是遵守 法律条文规定二是遵守效率和便民的原则三是启动实质 审查的必要性原则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启 动实质审查程序,主要可以有以下四种:(1)审查时发现申请 材料表面上存在明显瑕疵,如申请材料中有涂改痕迹等;(2) 接到举报反映申请材料虚假,如反映公章、签字、文件造假 等;(3)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如相邻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契 约关系等;(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实质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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