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完整》.doc
58页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0分,2011年的分值为12分其中,2003年、2007年、2009年原制度、2010年和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许多考点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熟练记忆,复习难度很大2012年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考生应重点关注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 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多选题3题4.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7分1题12分合 计6题7.5分4题10.5分1题12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务人财产 第六章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破产清算程序第一单元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P228)1.主体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2.地域适用范围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答案】C【解析】(1)选项AB:《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选项C: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选项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二、破产原因(P23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2年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进行了重大调整1.破产原因【《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解释1】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解释2】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解释3】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2.【《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不能清偿”的界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解释】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将破产法理论上的“不能清偿”解释为“停止支付”,这是考虑到我国立法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不违背破产法适用原则的情况下做出的变通规定,以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解决其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与清偿能力特别是涉及信用、能力的清偿因素是否丧失,合理确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弥补立法未规定停止支付概念造成的调整空缺3.【《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资不抵债”的界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4.【《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三、破产申请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P231)(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P232)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P232)四、破产申请的受理(一)受理程序1.债务人申请破产(P233)(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P233)(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债务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10日/15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期限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应否受理阶段无权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除非是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补正材料本身的再次补充、补正对于与案件受理审查事项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无关,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再查明解决的其他问题,人民法院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此时就提交证据材料,不得以要求提交与案件受理无关材料的方式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破产申请权,或作为不受理案件的借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上诉(P234)(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7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新增)但是,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