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盟国家在国际冲突管理中的行为选择.docx
14页东盟国家在国际冲突管理中的行为选择 曾晓祥摘 要 在东盟介入地区冲突管理的过程中,地区规范和国际冲突管理的一般手段程度不同地发挥着作用东盟冲突管理的行为选择,根据冲突的区内、区际和区外层级的差异,以及冲突对东盟安全和其他利益的影响程度,而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地区规范的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冲突管理,对于其他层级的冲突,地区规范的适应性呈迅速衰减的趋势,显示出当前东盟国家冲突管理行为的多元化特征Key 东盟规范 冲突层级 冲突管理 行为选择东盟作为发展中国家区域一体化的成功典范,其成功部分来自于成员国推动政治与外交合作以及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努力,部分则来自于东盟以和平为路径在成员国之间冲突管理领域的长期实践对于后一点,目前有限的研究似乎更倾向于从东盟地区规范和“东盟方式”中寻找东盟冲突管理的特殊性,这些规范主要体现为阿查亚所归纳的四点,即“不使用武力与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区域自治或地区问题地区解决的原则”、“不干涉国家内部事务的原则”、“抵制东盟军事协定及偏好双边防务合作”阿米塔·阿查亚:《建构安全共同体:东盟与地区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7页事实上,这些规范作为东盟国家管理地区冲突的基本原则,就如东盟方式所体现的高度灵活性一样,它们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东盟并不阻止东盟及其成员国在冲突管理中运用国际社会通行的其他冲突管理手段。
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东盟的地区冲突管理主要根据具体的冲突情势,选择适合的冲突管理策略,从而体现出冲突管理的多元化色彩为了更好地理解东盟地区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及东盟在冲突管理中的行为选择,我们依据国际冲突的主体间关系,将东盟成立以来东南亚地区所发生的主要国家间冲突分为三个层次:区内冲突(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冲突)、区际冲突(东盟成员国与非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冲突)和区外冲突(非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冲突)研究发现,东盟国家在国际冲突管理的行为选择中,具有较为明确的层次特征,东盟规范的效应随着冲突逐渐由区内向区外的扩展而逐次弱化本文将阐明这些冲突的不同属性以及对东南亚地区秩序的不同影响,在此基础上分析东盟国家在地区冲突管理中的行为取向一、 东盟国家在区内冲突管理中的行为选择区内冲突是以东盟成员国为冲突主体的国家间冲突,是东盟冲突管理的第一层次从当代东南亚地区冲突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类冲突分属两种不同的范畴:一是领土冲突,共五次;二是司法冲突,共两次在区内冲突层次,由于冲突主体均属东盟成员国,受共同的地区一体化的影响,冲突国多数情况下能够较好地遵守东盟地区规范,但个别时候仍出现背离现象一) 领土冲突管理中的非武力规范与仲裁原则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边界多数是根据殖民地时期宗主国势力范围划分的,很少考虑族群、宗教、语言、传统等方面的实际差异。
这是东南亚各国独立后国家之间领土争端的主要根源虽然领土问题往往被视为国家的核心利益之一,领土冲突也极易成为国家间暴力冲突的重要诱导因素但在东南亚地区,领土冲突有其一定的特殊性:首先,由于当今东盟各国现代国家的形成与殖民地时期的历史有着直接的联系,因而这一领土安排虽有争议,但仍具有较强的法理基础;其次,除个别国家之外,东南亚各国边界内部在族群、宗教、语言方面存在着高度的多样性,梁志明:《论东南亚的相对统一性与多样性》,载《社会科学家》2000年第5期,第4-8页依据源于西欧的民族国家理念进行边界划分的标准完全不适用于东南亚地区;第三,作为影响冲突管理决策的主体间关系,东盟国家尤其是老东盟六国经过长期的互动,建立起了一套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这些国家在面对相互之间的冲突时,更愿意将非武力原则作为管理相互冲突的基本范式但另一方面,由于东盟成员国大多是二战后的新兴独立国家,作为独立国家的历史甚为短暂,无论从官方还是民间,对国家主权问题都极为敏感,不愿在领土等主权问题上做出重大的让步受此影响,东盟国家应对区内领土争端时往往采取规避原则,将争议暂时搁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放弃地区问题地区解决的规范,引入国际司法以解决相互之间的领土冲突。
在东盟成员国众多领土冲突中,马来西亚与菲律宾之间关于沙巴的主权冲突、马来西亚与泰国之间关于泰南边界地区的主权冲突由于涉及领土面积较大,冲突方没有妥协的余地,但冲突方一般都愿意遵守非武力规范,这两项领土冲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未引燃战火虽然最终解决大面积的陆上领土冲突是非常困难的问题,但对于一些面积不太大的岛屿地带,在争端都愿意的情况下,将领土冲突提交国际法庭,即交由第三方仲裁却是可行的方案之一2002年和2008年,海牙国际法庭根据有效管辖的原则,先后对印尼与马来西亚关于西巴丹岛与利吉丹岛的主权纷争、David A. Colson, “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Indonesia/Malaysia),”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97, No. 2 (Apr., 2003), pp. 398-406.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围绕白礁的主权冲突做出判决根据判决,马来西亚获得西巴丹岛和利吉丹岛主权,新加坡获得白礁主权Coalter G. Lathrop, “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2, No. 4, Oct., 2008, pp. 828-834.上述判决得到了冲突各国的遵守。
对于东盟成员国而言,这种交由第三方仲裁解决国家间领土冲突的实践,虽然一定程度上有悖地区问题地区解决的传统规范,但对于维护东盟团结与和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可能成为一种不断推广的行为方式并用于同区外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管理 (二) 司法主权冲突管理中的不干涉原则与自我克制冲突一方(主要是大国)的自我克制和与其他成员国的有效沟通,是东盟国家管理双边冲突的另一有效途径新加坡与印尼之间的间谍案事涉新加坡司法主权,在东盟成立初期对双边关系产生过重大影响1968年,两名印尼水兵被指控在新加坡从事间谍与爆炸活动而被判处绞刑判决后,印尼总统苏哈托公开呼吁新加坡对两名水兵宽大处理,但后者以司法主权为由坚持对两人执行绞刑事件发生后,印尼国内掀起了反新加坡的骚乱,舆论普遍要求印尼政府对新加坡实施报复行动但苏哈托顶住了民众压力,未采取任何对抗或报复行为1973年李光耀访问印尼,在两位被绞死士兵墓前献花,从而宣告该事件引起的两国关系紧张达成和解这一冲突的解决或消除,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作为东盟领袖的印尼所采取的自我克制与印尼的自我克制不同,在1995年3月的菲佣弗洛尔被处死事件中,施雪琴:《菲律宾女佣事件的前因后果》,载《东南亚研究》1995年第4期,第28-29页。
有效的沟通和第三方斡旋成为冲突管理的主要途径在案件判决后,菲律宾总统拉莫斯曾两次致信新加坡,希望获得重审的机会,但都被新加坡以证据不足驳回弗洛尔遗体运回菲律宾时,约十万人参加了葬礼,足见该案在菲律宾民众中的反响程度菲、新双边关系也因此受到冲击,两国先后召回驻对方大使、取消领导人互访计划和联合军事演习Philip Shenon, “Filipinos Protest Singapore Death Sentence,” New York Times, 16 March 1995, p. A8.但双方显然承受不起规避行为带来的后果,在公开的外交降格的背后,是领导人私下的密切沟通与对话同时,印尼、马来西亚等国领导人都积极参与对两国的私下游说在这些国家的斡旋下,1995年7月之后,弗洛尔事件已不再成为两国关系中的议题双方显然都愿意将这一难以真正解决的司法主权与司法公正问题束之高阁,从而延续正常的双边关系这两个事件中,东盟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受到了一定的考验,新加坡作为东盟成员国中最小的国家,强烈坚持司法主权不受干涉出于维系东盟成员国友好关系的考虑,印尼和菲律宾在一定程度上也采取了自我克制的态度,为冲突的有效管理创造了条件。
但东盟规范也有对区内国家之间的冲突管理失效的情况2008年因柬埔寨单方面将存在主权争议的柏威夏寺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引发同泰国的领土冲突两国从外交降格开始,到2011年初,双方爆发多次武装冲突虽然这一事件以2013年底海牙国际法庭判决柏威夏寺及周边地区归属柬埔寨而宣告结束,但武装冲突的爆发也说明,和平解决争端的东盟规范要真正内化为成员国,尤其是新成员国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可能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二、 东盟国家在区际冲突管理中的行为选择区际冲突即东盟成员国与非东盟国家之间的冲突迄今为止,此类冲突主要有以下三次:1975年印尼对东帝汶的占领以及随后的东帝汶独立运动;越南入侵柬埔寨引发的泰柬边界冲突;东盟多个成员国与中国之间围绕南中国海域的主权冲突一) 区际冲突与东盟规范的弱化区际冲突与第一类冲突相比,从表面上看也属于领土问题,但冲突性质有着本质区别其中,1975年印尼对东帝汶的占领是对邻近主权国家的侵略,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国际规范的公然践踏,这实际上也违背了东盟地区规范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联合国相继通过多项决议,要求印尼从东帝汶撤出,整个国际社会充满了对印尼占领东帝汶的指责声东盟成员国与中国围绕南中国海的主权冲突则源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在中国主权管辖下的南中国海域的非法占领与开发,由此形成了影响面甚广的主权争端。
泰柬边界冲突主要因为越南军队越界追击红色高棉而引发的边界冲突,是越南及当时的韩桑林傀儡政权对泰国的侵略行为在冲突态势上,前两者发生在东盟之外,且冲突另一方要么极其弱小(东帝汶)、要么高度克制(中国),而作为东盟成员国的冲突国处于实际有利的地位,这对东盟其他成员国采取维持现状的管理策略提供了契机;泰柬边界冲突使泰国的国土安全受到了直接的威胁,从而影响到了东盟的整体利益,迫使东盟国家采取强烈的应对措施从冲突管理的主体间关系看,除南中国海冲突中的中国属于东盟规范社会化的自觉对象从而愿意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外,东盟规范对冲突其他各方都缺乏有效的约束,在这里形成了一道东盟规范的外溢边界,东盟国家在冲突管理上只能视利益攸关度灵活采取相关策略由于三次冲突无论是冲突本身的属性,还是冲突管理者与冲突双方的主体关系,都存在较大的区别,东盟国家对此类冲突的应对也有着明显的变化,东盟规范的外溢效应在这里基本终止作为冲突管理介入方的东盟国家,受地区规范影响,多数情况下仍然愿意推行非武力的原则,并重视运用规避、沟通与协商和国际化等手段进行有效的冲突管理二) 东帝汶事件与东盟的立场1975年12月刚刚独立的东帝汶被印尼占领并被宣布为印尼的一个省份。
印尼对东帝汶20多年的占领和东帝汶持续的独立运动,造成了大量的人道主义灾难,印尼也因此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由于印尼政府在东帝汶问题上的强硬立场,加上印尼自身在东盟的特殊地位,东盟国家出于维护联盟团结的考虑,对此以不干涉内政为由拒绝执行联合国制裁印尼的各项决议Lee Jones, “ASEANs Unchanged Melody?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Noninterference in Southeast Asia,” The Pacific Review, Vol. 23, No. 4, Sept., 2010, pp. 479-502.即便对主权极为敏感的新加坡,也最终表示支持印尼对东帝汶的政策Kamarulzaman Askandar et al., “The ASEAN Way of Conflict Management: Old Pat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