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管理办法.docx
6页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氧化铝厂车辆的使用、修理原则、办法和要求1.2 本制度所指的“车辆〞包括以下设备:1、轿车、工具车2、装载机、推土机3、小四轮、小翻斗2 使命2.1 装备能源科使命⑴ 装备能源科是全分厂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机动车辆的方针、政策、法规⑵ 负责第一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做好建立台账、封存、启封、调拨、报废更新和残值的处理工作⑶ 负责机动车辆购买保险和理赔工作⑷ 负责机动车辆大修计划的编排、实施、验收、决算及修理费用1000元以上的外委零修业务⑸ 负责机动车辆备件的采购、保管和收发工作⑹ 代表第一氧化铝厂联系、协调、办理与地方管理、执法部门〔交通局、运管所、环保局及交警大队〕的有关业务2.2 使用单位使命⑴ 落实分厂机动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⑵ 依据生产实际,合理调度、组织好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搞好成本核算,发挥汽车车辆的最正确效能⑶ 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使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规章落实到实处;负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并认真填写⑷ 负责机动车辆零修和维护工作,提升车辆完好率。
⑸ 负责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和费用的办理⑹ 配合交警大队和农机部门搞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3 车辆管理3.1 运行管理3.1.1 车辆运行前装备应齐全完好3.1.1.1 常常性装备应符合GB7285—87《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3.1.1.2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等特别货物,适应季节性运行和特别条件下使用时,应依据必须要增加临时性装备3.1.1.3 运输危险货物时,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3.1.2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3.1.2.1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严禁超载运行3.1.2.2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1988年颁发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3.1.3 新车、大修后的汽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或新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按说明书中的走合期要求执行3.1.4 车辆的驾驶人员,应由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未取得相应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3.1.5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与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进中和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生故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3.1.6 各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强化车辆运行消耗的考核管理工作3.1.7 装备能源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每年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检验合格的车辆发给年度检验《合格证》取得《合格证》的车辆使用单位方可使用,未取得《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使用3.2 技术档案管理3.2.1 各车辆所属单位必须建全《汽车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管3.2.2 车辆调拨和过户时《汽车车辆技术档案》随车一并移交,车辆大修时档案随车进厂,由承修单位填写修理状况3.3 修理管理3.3.1 汽车车辆修理执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3.3.2 汽车车辆修理执行先内后外的原则安排检修,检修分厂大修厂能够承当的检修和保养,不得外委3.4 计划管理3.4.1 大修计划管理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办法》执行3.4.2 修理计划由各车辆使用单位编制,每月按要求时间报装备能源科3.5 施工管理3.5.1大修施工管理大修施工管理程序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办法》执行3.5.2 保养维护车辆的一级维护,季节性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其余内委由吊运部大修厂负责实施。
外委由装备能源科负责申报3.5.3 零小修有修理能力的单位负责自有车辆的零小修施工,无修理能力的单位其零小修内委由检修分厂大修厂负责实施,外委由装备能源部负责实施3.6 报停与封存3.6.1 车辆报停因部分总成件或零部件损坏,估计在一月以上无法修复及等待淘汰、报废或已淘汰报废未处理的车辆,要向装备能源部报停3.6.2 车辆封存因生产任务不够,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必须是完好车或基本完好车〕如不列入闲置,则必须办理车辆封存手续封存车辆恢复使用时,须办理启封手续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装备能源部审批,财务依据“封存〔启封〕单〞计提折旧3.6.3凡停驶和封存的车辆必须及时上交牌照、行驶证和附加费本,避免发生不该发生的费用3.6.4 停封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维护,不得随意拆卸或挪用零部件4 报废与处理4.1 车辆报废4.1.1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修理费用过高,持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以报废,车辆报废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4.1.2报废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4.2 报废或闲置车辆的处理4.2.1车辆达到报废条件按国家规定上交车辆、牌照、行驶证、附加费本等。
4.2.2对各别达不到报废条件的车辆,但经济效益差或闲置,由装备能源部审核,主管总经理审批后变卖,变卖执行公开拍卖,变卖资金上交公司财务部,变卖的车辆必须办理转户手续5 改装与更新5.1 车辆的改装5.1.1车辆必须改装,由车辆所属单位申请,装备能源科组织论证报装备能源部审批,并在运输管理部门备案5.1.2 批准改装的车辆,由计划经营部立项,到主管部门认定的厂家实施5.2 车辆更新使用单位依据旧车报废状况和生产实际必须要更新时,应填写更新申请报装备能源科,由装备能源科牵头组织经过论证报主管审批后,报装备能源部立项更新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