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docx
27页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我国公司结构中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及子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公司法并未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作出任何进一步积极有效的规定,使得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在立法上形成了真空母子公司关系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母子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现阶段我国企业法学界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及其关系的法律特征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在各国公司立法中有不尽一致的表述,如日本商法公司编第二百十一条之二在限制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时表述:(1)持有相当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完毕股份总数一半以上的股份或相当于其他有限公司资本半数以上的出资股数的公司为母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则为子公司;(2)母公司及子公司均有或子公司单独拥有相当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完毕股份半数以上时,于本法的适用,亦将该股份有限公司视为母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相当于其他有限公司资本半数以上的出资股数时也同德国公司法中没有提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但其总则中明确了关联企业的概念和范围,并以“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从属企业”和“支配企业”等术语来确定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
德国法中所讲的关联企业除前述四种外,还包括康采恩企业、相互参股企业及一项企业合同(专指企业之间具有支配权属内容的协议)的签约各方《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一个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属于另外一个企业,或者另外一个企业有多数表决权(占有多数股份),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一个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另外的企业则是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从属企业是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另外一个企业(支配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由一个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可以推测为它从属于一个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法国公司法规定,如果一个公司持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资本时(前者应为母公司),后者则为前者的子公司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10%至50%的资本时,那么前者享有对后者的参与权 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和子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涵义,尤其是没有界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持股份的比例,也未对相互持股问题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我们给母公司和子公司所下定义只能是从一般学理意义上理解,并且考虑到股份的过度分散致使母公司足以形成对子公司控制的股份占子公司已发行全部股份比例的大大降低,故从数量上确定控股比例已无实际法律意义。
由此,我们认为,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或通过企业合同能够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所拥有或通过企业合同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母子公司的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母公司在公司形式上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即或其他形式的公司,它本身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企业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商事责任;子公司虽其资本股份被母公司控有一定比例,或它与母公司订有支配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它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它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使其全部资本来自于一个母公司的投资,成为该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法人地位依然成立事实上,母公司选择组建和发展子公司的方式除了实现扩展其业务的目标外,还在于看重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这一特质的,如此便可以降低母公司进行商业投资的风险 (二)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一定股份或与子公司订有企业合同 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的连接因素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子公司的股本,以便在商业活动中能支配子公司的经营。
母公司通过购买子公司发行的股份,或与其他投资主体合资组建子公司,或单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等方式达到这种目标;二是不存在投资关系的两个以上的公司,因在商业活动中存在着强烈的依赖关系,因而可以签订一份企业合同(也称为支配合同)企业合同是指一个公司将公司的领导权置于另一企业之下(谓支配合同)或负有将其全部盈利或大部分盈利支付给另一企业的义务的合同(谓盈利支付合同)公司承诺为另一企业的利益而经营本企业的合同,也被视为是全部盈利支付合同〔1〕在企业合同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公司即为母公司,处于受支配地位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对于以投资方式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各国公司法上所定的控股比例有不同日本公司法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为半数以上,德国则无具体比例的规定,但要求“大部分股份”或“多数表决权(占有多数股份)”,欧共体委员会在一个案件(Arjomari-Prioux V. Wigging Teape)的处理报告中提出,如果一个子公司的其他股份非常分散,那么获得一个公司39%的股份则构成母子公司控制关系〔2〕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公司发行的股份,其中占有较大比例的部分是国家股和法人股,而这两种股份暂被禁止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真正流通的股份只占公司资本中的20%-30%左右。
因此在母公司形成对子公司控制的股份比例上难有可比性少数公司股份全部流通的公司,在实践中,如母公司购进其10%时,即可以接近控股或达到控股,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公司企业的管理权是依照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分配的由于母公司在子公司资本构成中占有相对集中的多数股份,而其他股份则被较多的股东分散持有,难以形成集合的优势因此,母公司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母公司通常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自己委派的人员进入董事会来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的,以使子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母公司总体规划和要求当然,母公司与子公司订有企业支配协议,也可以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虽然母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未作资金投入 二、母子公司关系的商业功 能分析 母子公司间在经济上的互补性和优势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可以扩大母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一个公司在其资本积累达到一定规模时,如果仅在其自身基础上发展,就会有许多困难,诸如资金利用效益会降低,没有可供就近开发的资源,能源供应限制等在这种情况下,对外扩张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设立子公司,扩大母公司的经营规模,或者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使其变成自己的子公司,以相对较少的投入支配更多的资本。
如此,不仅使母公司的资产在实物形态上扩张,而且带来了资本的证券形式的扩张,而这后一种扩张是几倍乃至几十倍的扩张此外,也使母公司间接经营的范围和规模得以扩展 第二,改善企业外部经营环境,通过增强企业经济实力提高竞争能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竞争异常激烈,若非不断壮大自己,一个企业难以在竞争中持久发展甚或难以生存而母公司以其已有的资本实力并购其他企业,尤其是在经营业务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公司,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控制竞争的激烈程度,改善外部经营环境,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与其他未被并购的企业和国外企业展开新的竞争,从而发展自己如日本细川株式会社是一家生产粉碎机和混合机的生产企业,1982年它首先收购了世界有名的混合机械企业-荷兰的那乌达公司,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公司1983年,又经过艰苦努力收购了曾威胁那乌达公司生存的竞争对手-荷兰费利格公司细川公司收购该两家公司为子公司后,调整了经营方针,迅速使圆锥型混合机、真空干燥机在欧洲占领90%的市场,取得了空前成功〔3〕事实上,自然的竞争不仅会产生优生劣汰,而且会使资源配置优化,使优势企业的经济地位更加巩固因此说,通过并购确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地位与关系,这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竟争的必然结果。
第三,提高母公司的商业知名度,取得企业经营的延伸利益,巩固其经济地位通常情况下,一个公司拥有较多的子公司,在市场上的商誉就高,客户和消费者也容易认知并接受其产品和服务,企业的名称、商标、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至于企业形象均可以为企业带来延伸利益,企业的融资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均会得到提高此外,在证券市场上,母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购进子公司发行的股票,一般也会促使母公司或子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扬,从而使母公司从中获利,并获得在证券市场上融资的机会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宣称其产品配方价值30亿美元,这与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组建庞大的子公司系统以生产销售其产品有关目前我国少数大型企业也正在依公司法的规定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发展母子公司关系,或组成企业集团,以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知名度,参与国际竞争 第四,可以分散经营风险,限制责任范围股东对公司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是人类商业文明史上的一大创举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其他各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商业组织,母公司不论其是持有子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是全资设立子公司,或与子公司签订企业支配合同,母公司均不直接对子公司的经营后果负责,只要其对子公司的投资已然到位,且不存在对子公司人格的滥用(有的学者称之为过度操纵)。
一个公司拥有较多的资产,经营项目又很多,地域分布广,管理上势必鞭长莫及任何一个项目或一个地方的经营出现问题,产生大量债务,就会牵累整个公司的经营,风险管制就会很困难在英语世界中有个说法:“Do not put all the eggs in one basket”,即是讲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子里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子公司,往往可以起到避免汇率所致的风险的作用〔4〕,这已为企业发展的无数事实所证明一般来讲,当一个公司异地经营的项目是专事销售其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或不作经营只是考察当地经济,扩大联系的,风险本身较小或控制得当,为取得客户信任可以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办事处;如经营项目不同,且存有较大风险的,则可以设立子公司这样,子公司在经营中的正常负债,不由母公司承担,即使子公司破产,母公司所受损失仅仅限制在对子公司已经完成的投资部分这种情况在母公司跨国经营或在风险较大的行业中投资时更为常见 第五,可以降低母公司产品销往他国时的关税成本以及避开非关税其他贸易壁垒的限制国际投资是跨国公司采用的利用其他国家原料和自然资源,打入和占领当地市场的重要途径由于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本国经济发展予以更多的考虑,而对外国公司的产品进入本国实施较多的限制,或是制定较高的进口关税,或是安排进口产品配额,或是颁发进口许可证等,都使得外国公司产品进入本国时代价昂贵丧失价格优势。
但如果该外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子公司,就可直接利用该国资源及相对廉价劳动力因为能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带来高新技术,引入先进设备及管理机制,则往往受到资本输入国的欢迎,甚至规定税收及其他政策上的优惠来吸引跨国公司在本国设立子公司对于跨国公司来讲,在资本输入国设立子公司生产产品,又在子公司所在国利用收购的子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产品,就会减少产品进口的许多麻烦并降低成本,且所赚利润又能汇到母公司,这当然是利大于弊的良好选择,尤其是从要占领资本输入国市场的战略考虑方面,惟此才可致胜本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日本精钢公司面对国内市场需求下降,及时调整产业政策,制定了适应品种多、产量少的市场要求的少批量订货、短期内交货的生产体制,进军美国设立并购发展子公司,提出了著名的Manufacture Where You Sell定理,即在哪儿卖就在哪儿生产该公司在1986年收购了美国Servise Spring公司后,业绩辉煌〔5〕据统计,到1992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达2000亿美元,其中很大部分是由跨国公司进行的1993年,跨国公司投入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达到800亿美元,创下了新纪录目前全世界跨国。












